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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买者自负”原则

火烧 2006-12-12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质疑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提出的‘买者自负’原则,认为其削弱监管责任,忽视消费者权益,强调银行应承担风险而非让公众自担。

 

“买者自负”——那还要银行监管部门做什么?

  质疑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买者自负”原则

  12月6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提出金融创新风险的“买者自负”原则。此条规定指出:银监会与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有义务共同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了解和对“买者自负”原则的认识,增强公众对现代金融知识的理解,不要“鱼见饵而不见钩、人见利而不见害”。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12月6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银行办成了行政机关,所以老百姓相信银行,应该说这也是好事,但是在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银行改革了,银行成为了金融企业,在这样的情况下它和买者都是市场中平等的主体,所以都应该互相承担相应的收益,也都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在信息不对称,老百姓依然相信银行的今天,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提醒告诫老百姓不要“鱼见饵而不见钩、人见利而不见害”,对银行创新的产品要“买者自负”,风险自担。------银行什么时候成了股市了?

  老百姓成“鱼”,和银行一样都是“市场中平等的主体”?银行可以用“饵”钓“鱼”了,而实行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监管部门不管,要求老百姓“买者自负”。

  原来银监会倡导的是金融企业的“无政府”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相信银行”成为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的诱饵,“国家银行”的信誉还没有用完用尽,还要将“见利忘义”进行到底。作为金融企业的银行、银行的客户都是市场的主体,也就没有银监会什么事了,银监会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而保证《银行法》的实施,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正是中国银监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人大授权中国银监会实施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其中:“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而中国银监会12月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提出“买者自负”理念,难道是为了自己解除自己的法定职责?难道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要“挂印”离职?

  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金融创新的原则应该是银行在《商业银行法》的框架内“创新”,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性规定,主体是银行的自律守法,银监会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提醒相对面的公民“买者自负”。

  公民是不需要银监会的“监管”,需要的是银监会“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唐双宁,如果你不是中国银监会的副主席,你说的话无需质疑――――看来你已经不把自己当银监会的负责人了,做个公民更符合你“买者自负”言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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