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云南省高院
感谢云南省高院
梁 新
感谢云南高院,改判了李昌奎案以后,又改判了个赛锐案,同样是将“一审”时判的死刑到“二审”时改判为“死缓”,理由仍然是“有自首情节”,仍然是属于“感情纠纷”,仍然是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少杀慎杀”的理念。网络上对其一片声讨之声,而我认为,应该感谢云南省高院,并且应该给作出改判决定的主审法官们记上一功。以表彰他们不惜付出让自己钉在中国法制建设史的耻辱柱上的巨大代价,从反面来阻止当前在司法界推进马上免除死刑进而将贪官免死变成既成事实的一股暗流。他们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可是他们的功劳是大大的。
云南省高院的判决相继出台以后,曾经有一位朋友写了一首打油诗给我看:“要杀人,去云南,云南杀人判死缓,再走后门改“有期”(徒刑),顶多再花几十万。”这诗明显是夸张了点,不过也表现了人们对云南省高院这两次错误的判决的强烈不满。
记得从1983年开始的历次“严打”运动中,的确存在过处罚过重的问题,一些现在看来不但罪不至死甚至顶多也是几年徒刑的案子,当时都是一毙了事,而现在像李昌奎和赛锐这种情节非常恶劣的案件,竟然凶犯能够保命。历史常识告诉我们,大凡这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的做法,十有八九是错误的。
笔者曾经在一篇文章中称云南省高院是在错误的时间(现在免除死刑的时机还没成熟),选择错误的案例(挑选了两个民愤极大的案子),进行的错误的判决(李昌奎杀王家红跟感情纠纷有什么关系),受到广大民众批评后又采取了错误的态度(不反思一下自己的做法是否妥当,反而固执己见,反讥讽人家是“狂欢杀人”),其做法就连一直积极推进免除死刑的某些专家、学者们都感觉欠妥。从表面上看,云南省高院好像是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进免除死刑的“探路者”,而从客观效果来看,他们的行动可能恰恰让免除死刑阻力更加大。
这些年来,法律界某些精英一直努力推进免除死刑,不管他们有没有这样的主观故意,马上免除死刑的最大得益者肯定是那些罪大恶极的人和那些巨贪,尽管精英们反复声称是出于人道主义,是为了与国际接轨,但是其动机和效果之间的那种反差是非常明显的。不然的话为什么被某些人标榜为如何如何的美国为何还保留死刑呢?
但问题是反对立即免除死刑的人没有话语权,或者有也比较弱,而那些主张立即免除死刑的人身上不仅披着法律专家的华丽外衣,而且还能够直接通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对立法产生一定影响,加上那些官员们往往很难保证自己一辈子也不腐败,有人提出来了,也就顺水推舟,即使是反对也不一定很坚决,搞不好这维护贪官利益的免除死刑还真能够通过也说不定。曾经有人提出,像免除死刑这种事关全体民众利益的大事情,要真决定,也应该通过全民公决。但是如果有人采取一个一个案例推进的“温水煮青蛙”的办法,或者采取一个一个摆平那些有决定权的人大委员的办法,能否“免除死刑”成功也真说不准,而唯一能够阻止这一进程的就是“免除死刑”在推进的过程中就产生非常严重的消极后果,令某些人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暂时将此进程停止下来。而这项工作现在云南省高院正在做。不管他们最近的两次改判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片面理解,还是借机在司法实践中推进“免除死刑”,其产生的效果都极可能与其目的南辕北辙的。说实在的,即使不免除死刑,也不一定能够威慑所有的罪犯。但如果马上免除死刑,哪怕像云南省那样在所谓“涉及感情纠纷”的命案中实际免除死刑,在当今的社会治安还没有根本好转的情况下,都会造成让某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只要是所谓“涉及感情纠纷”,就可以大胆去杀人,杀完以后去自首就得了。但愿事实证明我这一猜测是“杞人忧天”,我的说法是“危言耸听”。
假如真出现了刚刚所说的情况,那么云南省高院的功劳大大的,他们不惜付出让自己钉在中国法制建设史的耻辱柱上的巨大代价,从反面来阻止了当前在司法界马上推进免除死刑进而将贪官免死变成既成事实的一股暗流。不管他们有没有这种动机,都应该感谢他们,并且给他们记上一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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