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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之:沁阳市的“红头文件”与《物权法》

火烧 2006-12-24 00:00:00 思潮碰撞 1031
沁阳市出台红头文件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引发与物权法及宪法冲突的争议,反映出法制环境与依法行政的问题,引发对执政行为的反思。

沁阳市的“红头文件”与《物权法》

  在《物权法》七审的热烈主义中,又爆出的河南沁阳在“招商引资”方面的“超过民待遇”的新闻。今年年初以来,沁阳市亮出新理念、新机制和新环境这个招商引资“三指禅”: “一指禅”:新理念,把最漂亮的“姑娘”嫁出去,拿出一批经过资产重组后的优良资产引资。“二指禅”:新机制,制度考核,对在招商引资中表现突出者提拔重用,表现不力者降职、停职或转岗。“三指禅”“优化投资环境”最叫绝:

  沁阳3年出台了5个红头文件,规定投资5000万以上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外地客商可享受12项“超国民待遇”,诸如在本地开车违法不罚款、娱乐场所消费不受查、子女可以随意择校、每月1日到25日为‘安静生产日’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等。

  国家的一级政府居然敢于无视法律,制订出与宪法和诸多法律对立的法规,使人感到执政中的无法无天。它马上使人联想到法制精英关于《物权法》的立法理念,它与沁阳的作法真有异曲同工之妙。——这样的法制环境不免使人担忧。法制社会,无论是立法和司法,都要以宪法为基础,因为它是根本法、是万法之母。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抵触。如果立法司法的结果是颠覆宪法,那这样的“法制建设”则是可怕的。生产假冒伪劣、随意吸毒嫖娼、开车撞人,有了钱势无不可以摆平,这是法外的现实;以立法的形式使违法合法化,是社会公权失范、强势势力过渡扩张、权钱结合胆大妄为的表现。前者违法是刑事犯罪,是个别人的违法行为;后者,则是违宪,一级政权公然违法的政治行为——它的性质和危害远比前者严重。沁阳模式显示的法制环境,是执政中的司法的随意性,是低端法可以超越高端法乃至宪法,它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无法无天地起作用沁阳的做法在时下的行政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但沁阳毕竟是县一级的“诸侯”,而中枢精英之肆意无视宪法的言论和作为,其危害自然是与前者不能相提并论。这是上行下效,还是上下起哄?总之,不是个别和偶然。沁阳的作为,对于我们时下的这种无视宪法的“法制”现象,应该是一个棒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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