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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翻案风”——任何忽悠民意误导民意均是徒劳!

火烧 2011-08-05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围绕‘死缓翻案风’现象,批评司法机关在民意质疑下未能公正回应,强调民众监督权利与司法透明的重要性,呼吁司法机关正视民意,避免误导与忽悠。

“死缓翻案风”——任何忽悠民意误导民意均是徒劳!  

   

作者 坚守良知  

    

   最近,广州日报一篇报道称,由李昌奎案掀起一股“死缓翻案风”,而该案就好像这股“死缓翻案风”的“标杆”。笔者对“风之说”不能苟同。因为所谓的“死缓翻案风”现象,并非偶然的巧合,而是司法不公现象并未遏制,在无休止地遭到民意质疑后累积、放大所致。当累积、放大达到一定极限后,民意火山就自然爆发。尽管民意的声音愈来愈响,且不可避免会有非理性的声音夹杂其中。但司法机关也不能以司法权威、司法独立、法律尊严等作为托词而摆起一副傲慢的模样,不能指责民意干扰了司法,不能忽悠民意。作为通晓法律的精英们,也不能误导民意。  

   

   其理由很简单,宪法赋予了民众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同时赋予了言论自由权。那么,司法机关在作出裁判后,民众有权对该裁判发表自己的观点,甚至发表尖锐或过激的言论,只要没有超越侵权的界限,司法机关都是可以宽容的。总之,民众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那么,司法机关就应竖起耳朵细细倾听,用情理与法理甄别民意的公正性、合法性,对海量的言论理性地过滤筛选。  

   

   但现实中,一些司法机关却偏离民意争议的焦点,试图将民意的争论引入误区,引入一个找不到答案的死胡同,这就涉嫌忽悠民意、误导民意。  

   

   所谓的“死刑翻案风”,从云南昭通的李昌奎开始,遭到民意批评后,云南省高级法院就找出许多理由来搪塞:公众狂欢式杀人;要改变杀人偿命的观念;法院判案应以刑事政策和法律为准绳;法官不能根据哪边声音大就偏向哪边;属民间纠纷,感情纠纷,就应轻判;若不轻判就没人自首了;只要自首悔罪就应宽容;法律既要惩罚也要挽救;人已死了,要权衡死刑还是死缓利大;留下一条命还可赎罪……面对民众的意见,法院把话题或焦点越扯越远。要是在法庭上,法官也这样引导各方当事人偏离案件焦点,这个案子会有结果吗?能在短期内审结吗?所以,法院这样应对民意,到底是尊重民意,还是忽悠民意?  

   

   紧接着,云南昭通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却判死缓的消息曝出,受害者家属表达对云南省高院判罚的不满,掀起新一轮对云南省高院的批评浪潮。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后,广西桂林人梁勇死刑改死缓的消息弥漫放大,再次激起民意的愤怒。2006年11月,梁勇残忍地杀害妻子成女士,并肢解、水煮其尸体,打捞起尸块共170块。一审判死,2008年,二审维持。2010年11月,广西区高级法院突然改判梁勇死缓。而梁勇被改判死缓的理由不是自首,而是梁勇有立功表现,受害人有过错,又是家庭矛盾。至于立功是否真实,不得而知。华龙网一篇评论认为,梁勇案比“赛家鑫”更诡异。笔者认为,诡异之处在于,2008年裁判的死刑,为何拖了两年多都未执行死刑?是在等待梁勇立功,还是两年后才想出了改判的对策?对此,广西区高级法院应告知真相,否则,民意绝不会放弃质疑和批评。   

   

   广州日报的这篇报道,列出质疑改判死缓引发的争议:杀人偿命VS少杀慎杀;程序正义VS结果正义;独立司法VS民意不可违,孰轻孰重?笔者认为,上诉三个死刑改死缓案,都不可在这些争议中纠缠不休。笔者也不完全认同“一命抵一命”的观念,只要领悟法院裁判的基本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髓,尽量适用效力更高的法律,少用司法解释,严格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量刑。同时,虽然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但在适用法律时,也应考虑之前类似案例的裁判尺度,否则,法律统一性、司法权威性何在?   

   

   而司法权威性被一些法学精英津津乐道。国内一位著名法学教授在微博上虽认为李昌奎死缓不妥,但程序合法,故应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在司法不公都未厘清的情况下,去高谈司法权威,未免只看重了程序正义,却歧视了实体正义。另一法学院院长认为,司法不独立导致了“死缓翻案风”,媒体给法官的上级施加压力,从而影响裁判。若都靠舆论影响去维护司法公正,是不是都能维护?那些未被阳光暴晒的不公,就让其永远不公下去吗?就连药家鑫案二审律师王勇律师也困惑:“媒体力量对于司法裁判来说是一个绝佳的监督利器,但是媒体和民意的界限应该在什么地方?”民意监督司法,无可厚非,无论民意的声音多大,只要司法机关公正裁判,就不怕民意,民意也不可能干预得了司法。正因司法的不公,才导致一些法院惧怕舆论的声音。如同一个公民,只要行得正,就不怕别人的诬陷。  

   

   毫无疑问,正因司法裁判的不公,才引起了民意的批评。广州日报报道称,对于李昌奎案再审,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改判死缓确未起到罚当其罪的震慑作用,难怪民众会质疑。这就说明,有的法院在裁判时,并不是正确理解刑罚的功能,而是摆着一副创新变革者的模样,一味地用与现行法律不相符的新观念来为不公裁判辩解。这样的辩解,实际上就是一种忽悠,一种误导。  

   

   尽管许多公民并不通晓法律,但是,在数亿万民众,仍有许多真正领会了法律精髓的人们。同时,媒体的案例报道和身边懂法的人的浅显阐释,让并不通晓法律的民众领悟到法律最朴素的价值观念,他们懂得什么行为该否定,什么行为该受到大概何种程度的惩罚。因此,面对任何忽悠、误导,民众都会很快甄别出来,然后给予猛烈的还击。       

     

为此,笔者奉劝一句,任何对民众的忽悠或误导,都是徒劳,反而会激起民意对司法的更大更深的质疑。而所谓的“死刑翻案风”,完全是司法裁判的瑕疵被民意识破的必然。面对质疑,司法机关要做的,就是严格审查,无论程序还是实体,均是如此。更关键的是,要对量刑部分进行严格的审查、评析、论证,且应有审判方、控方、刑事被告人和辩护人、刑事受害人和代理人甚至陪审员等主体参与。再审之后,还应公开裁判的事实、理由、证据、法律依据,并用通俗的语言阐释为何这样裁判。也惟有如此,民意批评司法的浪潮才会逐渐舒缓,直至复归平静。而那时,才是真正的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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