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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反对给行贿定罪的三篇文章

火烧 2011-08-06 00:00:00 网友杂谈 1033
文章反对将行贿定罪,主张应重点打击受贿行为,认为行贿危害较小,且加重行贿罪反而助长腐败。提出应从源头治理腐败,减轻或赦免行贿者,以实现科学反腐。

   (一)由“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而想到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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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实而言,本民一直以来就固执己见的认为,将行贿定罪值得商榷,而要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非但不是明智之举,也很明眼地体现出一种主观意志,与源头治腐、科学反腐背道而驰,不禁不能有效地抑制行贿活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更助长了受贿者的嚣张气焰。因为对行贿者罪加一等,在进入法律程序后心理上就使行贿者受到更大的震慑,就不敢对受贿者轻举妄动,就会更加狡辩和抵赖,以便推逃法律的追究,这对受贿者来说显然是求之不得的。如此,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到底帮了谁就不言而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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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者,将行贿与受贿同时定罪,无形中就使二者结为攻守同盟。那么,进一步加大对行贿者打击力度无异于使这种攻守同盟更加紧密、更加牢固。相反,如果将行贿罪进一步减轻或者不予定罪,就等于瓦解了这种同盟,甚至使这种同盟不复存在,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遏制行贿受贿的产生。另外,从行贿和受贿二者的犯罪关系看,行贿者属于次要地位,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有的案例根本不具有危害性;而对受贿者来说则完全处于主要地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极大。当然,如果 对行贿者减轻定罪或者不予定罪,会使行贿者侥幸逃脱法律的追究,对于受贿者似乎有失公允。在此情况下,如果找不到十全十美的办法,就要做一番权衡。如果利大于弊,则取之;如果弊大于利,则弃之。那么,究竟是对行贿者减轻或者不予定罪利大,还是加大对行贿者打击力度的利大,恐怕人人心中自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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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我们的党是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型政党,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也为今后的改革开放提供了锐利的理论武器,这就要求各级党和政府必须以求实的态度来制定我们的各项法律和法规。本民认为,这个求实的态度就是唯物辩证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主观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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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贿何罪之有?(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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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何罪之有?某些人高调扬言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是否经过深思熟虑?如果说此言是出自普通人之口,也只是一个认识问题。那么,如果是专业的司法人士提出这样一个“雷人”的主张,恐怕就另有玄机了吧?且不说这种主张一旦付诸实施会给反腐斗争带来何种程度的负面效应,单说提出如此主张的用心就足够歹毒和险恶。难怪那些“心有灵犀一点通”的人士们为此而拍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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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那些“拍手叫好”的人士们究竟有怎样的高见和说词。近期,本民在强国论坛上帖了一篇题为《“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到底帮了谁》的文章,收到了一些网友的回应。赞成者居多,反对者居少。——有一位网友质疑本民“没有行贿哪有受贿?只有消灭行贿才能杜绝受贿!”还有一位颇有文风的网友说:“从犯罪行为分析,行贿在先,受贿在后,因此行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受贿是矛盾的次要方面。”面对这两个网友的质疑,本民苦笑之余,想对你们这样说:关于行贿与受贿二者的关系问题,似乎应从犯罪学和哲学的角度来考虑,而你们基于“1、2、3。。。”这样简单的算数中的数字排列来认识,未免太充满“孩子气”了吧?就这样简单的数字排列如果也需要“分析”,是不是太弱智了呢?如果本民非要给你们扣上“教条主义”的帽子,是不是会觉得很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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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可以确切地说,行贿与受贿二者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哲学课题,而不是一道简单的算数题。运用辩证法的观点看,行贿与受贿既相互依存又各自独立,也就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这一对矛盾哪个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哪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如果有人非要用数字的排列顺序来加以回答,可就不是一个智商的问题了,而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是一个讲不讲党性的问题,更是一个真假马列的问题。这不是本民上纲上线、危言耸听吧?——还有一位网友说:行贿者动机不良,通过行贿的手段获取的利益是非法的,故而有罪。对此,本民固执己见的认为,凡事不可一概而论,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这才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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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先说说“动机”一词吧。动,可理解为行为、行动;机,可理解为想法、目的。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只有犯罪的想法、目的并不构成犯罪。只有犯罪的想法、目的与犯罪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才构成犯罪。那么,对行贿者而言,究竟有没有犯罪的想法、目的,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至于人家的行为、行动只是表现为“送”,而且“送”出去的东西是人家自己的,你能说“送”这一行为本身能够体现出犯罪的特质么?相反,对于受贿者来说,在其伸手的瞬间,他(她)们所面对、所接受的无论如何也不是自己的,因此,其伸手的行为与偷盗者的行为没什么两样。据此,本民认为,行贿本身无论如何也不能构成犯罪的“动机”,因此,行贿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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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说完了“动机”一词,再说说行贿者在完成了行贿过程后获得的利益是否“非法”这个问题。同理,行贿者通过行贿而获得的“利益”合法与非法也不能一概而论,两种情况皆有存在的可能,也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为了简单明了,试举一例:张三向某行长行贿获得了巨款,并以此巨款投资房地产盈利颇丰,而后按期偿还贷款。请问,你敢说人家的盈利是非法的么?再例:李四向某博物馆工作人员行贿,盗取了价值连城的“国宝”。不可置否,李四通过行贿而盗取的“国宝”是非法的,但李四行贿的过程从行为上并不构成犯罪,而是盗窃的过程构成犯罪。如此,就清晰可辨,行贿与受贿的二者,只有受贿者才是真正的罪犯。受贿者在接受了别人“馈赠”的同时,就意味着已经出卖、触犯了党纪和国法,就意味着以权谋私、腐败堕落的行为已经构成,因而,受贿者才是权钱交易的幕后“操盘者”,是制造国有资产流失、土地资源大量减少、工程质量不达标、买官卖官等问题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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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加大对受贿者的打击力度,同时,减轻或赦免行贿者的过失,才能从源头上最大程度地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也才是实实在在的求实、务实的态度。写到此,本民想起一位开酒吧的朋友说过的一件事。在这位朋友酒吧的留言薄上,有一位女士留言,说她曾经送给当地林业局长30万现金求他办事,而那位局长收了钱却始终不给办事,这位女士有苦难言,因为行贿有罪不敢上告,故此匿名留言以示抗议。那么,本民试问,如果那位局长听了某人士高调扬言的“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的消息后是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而那位女士是不是也就此进一步打消了上告的念头了呢?本民认为,某些人之所以念念不忘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许就是做贼心虚,故而要“杀鸡给猴看”,故而要敲山震虎,故而要亮出法律的“盾牌”来为自己、也为他们的“一丘之貉”拓展一片更为安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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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惩受贿罪,赦免行贿罪,是推进反腐斗争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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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贿受贿,是经济领域犯罪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是不法之徒与贪官污吏聚敛不义之财的一条重要渠道。如果有人要这样问:行贿者与受贿者哪个更可恨?我要说,受贿者千人所指、万人唾骂!行贿者与受贿者哪个危害更大?我要说,受贿者才是国有资产流失、土地资源减少、工程质量不达标、房市飙升等诸多问题的罪魁祸首!行贿者与受贿者哪个更应该受到严惩?我要说,只有加大对受贿者的打击力度,减轻或者干脆赦免行贿者的过失,才能更有力地遏制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才是源头治腐、科学反腐的真招实拳,更是提升反腐水平、推进反腐斗争的“杀手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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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近两年曝光的案件看,受贿案跌出不止、愈演愈烈,受贿金额也越来越大,令人瞠目。这就不能不发人深思、引人质疑:究竟是什么样的“理由”叫受贿者如此肆无忌惮、胆大妄为?本人坚持认为:其一,各级地方党政对反腐斗争认识虽然深刻,但决心不大、措施不利、严惩不严。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30年来总是雷声大雨点小?为什么贪了几百万、几千万这样罪大恶极的腐败分子总是能逃脱跟刘青山、张子善一样的命运?其二,确实存在体制上的弊端。目前我国的反腐机关和部门几乎都在各级党政机关的掌控之下,反腐官员的各种利益和“乌纱帽”都不过是人家的掌中之物,说给你就给你,不给你也干瞪眼。如此,反腐官员也只好察言观色、听之任之了。本民实在不敢斗胆进言,更无锦囊妙计,只是觉得网友们提出的把反腐机构从地方党政机关中分离出来,形成由中央集权、施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体制这个建议值得探讨。其三,法律法规似乎存在漏洞,让受贿者有机可乘。这一点,是本民一再坚持、也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的一个“拙见”。

   我认为,把行贿和受贿同时定罪,在当前形势下绝对有失公允,而且也是反腐斗争难以打开局面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症结之一。行贿者到底是有罪还是有过失,先前本民在论坛上专门撰文讨论,故这里不在费言。我想重新提起的是,如果把行贿和受贿同时定罪,无异于将二者有意无意地捆绑成难以瓦解的“同盟”关系,而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其后果就人人心知肚明了。其实,做任何一件事情,可能都会有得有失,如果下决心去做,就要权衡,究竟是“得不偿失”还是“得大于失”。就行贿受贿而言,如果减轻或者赦免行贿罪,对反腐斗争来说显然还是利的方面远远大一些、多一些。如此,一方面,从源头上就使受贿者不敢轻易伸手;另一方面,也使行贿者在受到受贿者剥削和勒索的情况下敢于揭发检举,从而使受贿者受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也许有人会说,这不是便宜了行贿者么?其实不然,至少行贿者在检举揭发的同时,其本人行贿出去的东西也成为撒出去的米收不回来了,这不能不说也是一种惩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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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仍然听到个别网友如此说:“没有行贿哪有受贿?行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受贿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对此,再次说明,本民从来就不认为自己有多么高明,但也决不认同这种儿童之见。行贿与受贿,哪个在先哪个在后,你可以去问问行贿者:谁愿意把自己的钱物主动送给别人?谁不是在受贿者的暗示或者在官场“潜规则”的左右下不得已而为之?谁不愿意我们的社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正当渠道?至于说行贿受贿这对矛盾哪个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哪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决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法则。这一对矛盾的主次关系也会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相互转换的。如果说在一个比较清正、公义的社会环境中,我们的干部人人都以廉洁自律为荣、贪污腐败为耻,那么,就完全可以说,行贿是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贿者也罪大恶极。因为,行贿者是在用“糖衣炮弹”拉拢腐蚀我们的公仆,是在动摇我们的国本,是在威胁我们的执政地位,故此怎么定罪都不为过。相反,如果在一个腐败肆虐、贪官横行、官场“潜规则”无处不在、人人唯利是图的社会环境中,受贿就不可置否地成为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受贿者也才是需要予以严厉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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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敢不敢承认,腐败现象已经是动摇国本、威胁执政的重大隐患。颜色如何保持下去?道路如何走下去?执政地位如何巩固下去?这已经是一个十分现实、客观而迫切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作为每一个有良知、有责任感并且真心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人无不为之痛心疾首,并大声疾呼:挥起利剑,斩断毒瘤,让正义的光辉早一点、快一点普照神州吧,不要辜负全国人民的翘首期盼和殷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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