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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王濛应该“绳之以法”,而不是重返国家队

火烧 2011-08-11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主张王濛应依法处理而非重返国家队,强调其暴力行为已触犯法律,需司法介入确定责任与赔偿,体现法治精神。

对王濛应该“绳之以法”,而不是重返国家队  

   

      

     “绳之以法”的本意,是让法律来决定事情的曲直是非。但目前的全国舆论沸沸的“王濛事件”中,法律竟然完全失去了踪影。  

     更荒唐的是,因为王濛“有悔意”,所以“有关方面考虑今年12月让王濛‘重返’赛场”?  

     我要说:“有关方面“,别让中国显得那么没有品格。中国,真的不需要由一个公然的暴徒、破坏国法的犯罪嫌疑人来为自己“争光“!!  

     老白(岩松)在电视采访中当然是好意,他觉得应该爱护年青人,“给人改正的机会“。这是对的。  

     但事情往往是这样:让王濛“悔过自修、修正错误“的最好地方,可能是监狱!她的暴力行动、破坏行径,明显触犯了这片土地上的法律。  

     这是任何非法律专家都看得出来的!  

     因为对王濛“绳之以法”,才是真正对她的未来负责的行动,才表明对每个中国人、对每个青年的生活和未来极关重要的公正法律精神,真正得到了体现、鼓励和尊重。  

    因为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包括陈良宇、陈希同。那么,王濛也不例外。  

再重放一次这个“世界冠军”的那些令人发指的暴行:  

 “王濛带几个队员醉醺醺地回来,从口角发展到带头对领队大打出手,同时还指使和威胁队员刘显伟对领队、助教及不听她话的队员进行殴打,致使被打领队、教练、队员浑身多处淤青、伤痕累累。他们甚至拿刀出来要砍人,这种打砸抢的暴行一直持续近两个小时,王濛等人用武力在宾馆逐个房间搜查、踹门、踢电梯、砸电视,毁坏宾馆设施,将队里20小队员叫醒到走廊进行体罚……”  

也许,当时真实情况同这一段文字的描述有出入,但显而易见,赤祼祼的破坏、大规模的暴行是发生了,严重违反中国法律的事情是真实的发生了!  

那么没有说的,依法治国,司法介入是必须的,因为这将:  

确定真实的损害情况!  

赔偿受损物品!  

为被受害者讨回正义!  

这些决定,应该而且必须由法律来做出裁决,而不是什么“运动管理中心”!  

“运动管理中心”比国法还大、还高吗!  

对一个有才华、但没有素质的年青人,如果“有关方面”真正爱护她(她),那么经过公正的法律裁定后,或许让她在监狱里呆一段时间,对她仍然漫长的人生道路可能是最好的事情,也是对中国人民、对中国的国家品格、对法治精神的最大尊重!  

     八月十一日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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