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企业的一种:人民所有制企业
民族企业是指什么?
按照我们国家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来说,民族企业专指的其实就是民营企业,也就是所谓私营企业。
但,
这是在偷换概念。
只有私营的才能称为民族企业吗?还有,民营企业一定是私营的吗?
那么那些国营的,国有的,集体的企业,甚至中央企业,是那个民族置办的呢?
很明显,国营企业,现在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央企业,地方企业的置办人同样是一个民族的人。
所以把私营企业指称为民族企业,是故意掩盖其私有性质。
文人惯常玩弄这样的文字游戏。
应该说,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都是民族企业,而集体企业,也应该可以称之为民营企业。而以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些企业应各有一定的比例,不应超越这个比例的限制,超过了,就是改变了性质。
在我个人看来,六二二的比例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是比较合适的。六成国营,二成集体,二成私营企业。
在‘六个为什么’当中,写作者称我国不能搞‘纯之又纯’的公有制。那么,现在我也要说,在改革开放三十三年之后,还要不停的把通钢和林钢改制,这根本就是想搞‘纯之又纯’的私有制,难道这又是应该的吗?
按常规来说是不应该的,可是硬要搞,那就只能说明改制者是别有用心。
如果真是要改制,就依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方向去改,组建人民所有制企业。这种企业,本来是三十三年前,改革者应该走的路,但实际上,改革者走的恰恰是相反的路。
当年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按照改革者的说法是产权不明晰,那么改制成人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应该就可以明晰了。
以通钢为例,人民所有制企业内容大体如下:
1. 通钢属于全体通钢在职职工。要写在企业法人这一栏。
2. 工厂规章制度,福利制度由全体职工共同制定,选举代表进行落实。
3. 落实管理和工作由三方共管,党支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监督全厂福利有否落实实施。每年年终审查资格,合格者可以连任,可以由职工大会商议发放行政工作奖金,但最长也不得超过三年。平时没有行政事务时,要一样在一线工厂参与劳动。奖金如果是计件的话,有行政工作时的奖金按照个人平时在工厂劳动的平均数补上。三方代表中,均应有女性代表。
4. 党支部有最后决定权,如果职工代表大会出现分歧不能做出决定时,由党支部在已有提案中选择最可行的方案进行新一年的工作。
5. 党员要联系群众。最低范围以二十人为一组,必须有一名党员,党员负责召集二十个人每周学习一个下午,作思想工作,解决这二十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每个季度应安排最少一次的各组联谊活动,加强群众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党员要切实的成为工人和工会,党支部之间沟通的桥梁。
6. 发生对外法律事务时,由职工大会选举代表进行处理,代表应随时报告事务发展动向,而最终的决定权归属职工大会。如果是小企业,每周周四下午开会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通钢这样的大企业,召集几万人开会,就算能开会,也完不成投票,怎么办呢,就是由党员分组,二十个人二十个人的收集对事务的看法,提出建议,最后由党支部,职代表,工会共同在这些建议中选取最靠前的三项进行最终投票。用二个下午就可以做完这些事。每一环节,工人们都必须在建议书上盖上自己的印章并按手印。以防止有人伪造文书,假传圣旨。完成后的决议一式三份,一份由代表带在身上作为授权书,一份收归档案室,另一份公开展示,工人可随时复印收藏,在工作中如出现与决议不符的情况,可以提出复议。
7. 利润属于全体通钢职工,职工退休后,仍属体制内,一直到死,但死后企业所给予的福利不能再由儿女继承,儿女有优先进厂工作的待遇。
8. 工厂的税后利润采用四马分肥制度。四分之一作为年终红利发放(工资,奖金都算在成本内,不算红利),四分之一作为全厂福利拔入工会,四分之一注入企业资金,另四分之一是什么呢?是额外发展资金。由工厂向外发展所使用的资金。比如说想开办学校,为工人建图书馆,电影院,建工人住房甚至修建马路等等。四份资金完全不得挪用,不够就明年再凑齐再发展。当然所有的想法都必然经过职工大会决议。
9. 所有的晋升均为技术职务的晋升,没有行政职务的晋升,其晋升后的待遇,由全体职工商议决定。说白点,就是取消行政官僚。说实在话,我也不知道我们国家的官员到底有什么职业技能,这帮人不做官,真是找不到饭吃,这或许也是官员们一定会贪污的一个特征吧。
10. 最后想说一下,如果出现大会持久做不出决定的情况呢,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要进行新的民主集中制。我所说的民主集中制,是全体人的民主和时间的集中。在每一年的工作计划月内完成新一年的所有计划规范,最后由党支部总结,工人们画押存档。当然在实施的这一年里,工人发现与原计划有出入可以申请复议。在所有的计划当中,必须得到八成人同意才能去实施。
暂时就想到这里,聊做谈资。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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