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给乌有之乡另一个字母带数字的网友一个回答!
今日下午,不见那位叫“llaohuo”的网友回应,却蹦出了另一位字母带数字的网友“xlfd3211” ,发表了一番长篇大论,把我狠狠进教训了一顿。上面开头那段文字,只是其中的一个段落,句号里的文字是这位网友的点评。在教训了我之后,似乎意犹未尽,接着又给我下了一道指令,他说:“建议这位就不闭嘴网友,最好先把马列毛的哲学思想学懂、学透,再出来夸夸其谈,否则我还是建议你闭嘴的好。”
对于这位网友的建议,我只能接受一半,就是今后要加强学习。但是这位网友咄咄逼人的叫我闭嘴的态度,似乎就有点过于霸道了。首先我认为这位网友可能中“不争论”的流毒太深了,话语权属于我自己,除了有能力教我闭嘴的人以外,任何人也剥夺不了。另外,我品读了这位网友对我文章的点评,甚觉可笑。他说是我犯了概念上的错误,其实是倒打一耙,呵呵,犯了概念错误的不是我而是他自己。他说“行贿和受贿不是矛盾的两个方面,而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组成部分,行贿和受贿一起构成了贿赂。”那么,好,我们就来看看什么叫贿赂吧。
贿赂一般是指商业贿赂。司法上是这样解释的:“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赌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 ”此外,还有这样一种解释:“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迄今为止,应该说以上两种解释是具有比较权威性的。从这两种解释中,我们不难看出,贿赂其实就是行贿的同义词,根本不包含受贿。从字面上讲,行贿和受贿也根本不是一回事。在行为上,行贿表现的是送,而受贿表现的是接受。按照这位字母带数字网友的解释,受贿也应该属于贿赂。请问,受贿者贿赂谁?简直就是驴唇不对马嘴的一种说法嘛。为此,完全可以说,行贿受贿绝不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构成,而恰恰是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一对矛盾。行贿就是矛,受贿就是盾。
另外,我说矛盾是“相互依存各自独立”的关系,这位字母带数字的网友又咬文嚼字的纠正了我的说法。他说:“矛盾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不是你定义的相互依存各自独立的关系”我说的“各自独立”其实就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我说的“相互依存”其实就是一种统一的关系,而这位网友偏偏否定了我本意,这种生搬硬套的思维难道就是他对哲学的理解和定义?这位网友又说“行贿和受贿是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对立关系的”。退一步讲,就算他说的行贿和受贿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那么,特色官员把行贿受贿同时定罪,难道不是人为的制造了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了么?我主张赦免行贿罪,恰恰就是要最大程度的打破行贿受贿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最大程度的拆解掉这对矛盾。这又错在哪了?
这位字母带数字的网友批评我犯了一个概念上的错误,实在令人费解。因为权威的司法解释与他的说法完全不能吻合。我相信任何有点文字常识的网友也不会把受贿与贿赂混为一谈,牵强附会的说成是一码事。而他偏偏 要说“ 行贿和受贿一起构成贿赂”。请问,究竟是谁犯了概念上的一个最低级的错误?难道这就是这位网友的哲学逻辑?真是荒唐又可笑。自己犯了概念上的错误倒也无妨,就不要摆出一副哲学家咄咄逼人的派头,耍什么“不争论”的威风,恐怕他还没有叫我闭嘴的本事。仅凭这位网友在概念上的荒唐一谈就足够幼稚而滑稽,那么,他发表的那番长篇大论的点评还值得再费什么口舌么?
附这位字母带数字网友对我的点评:
5楼【xlfd3211】 于 2011-8-11 10:33:27 评论说
行贿与受贿二者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哲学课题,而不是一道简单的算数题。运用辩证法的观点看,行贿与受贿既相互依存又各自独立,也就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首先在哲学上你就犯了个概念错误:“行贿”和“受贿”一起构成“贿赂”,他们只是同一事物的两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不是你定义的“相互依存各自独立”的关系,行贿和受贿是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对立关系的。与“行贿”构成矛盾的是“不行贿”或者“诚实经商”,与“受贿”构成矛盾的是“廉洁”)
这一对矛盾哪个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哪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没有矛盾,何来矛盾的主要方面次要方面?)
如果有人非要用数字的排列顺序来加以回答,可就不是一个智商的问题了,而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是一个讲不讲党性的问题,更是一个真假马列的问题。(好大的帽子!)
行贿与受贿,哪个在先哪个在后,你可以去问问行贿者:谁愿意把自己的钱物主动送给别人?(这种判断完全是本末倒置,你根本不懂经商。你应该去问问,有哪个资本家不想去通过行贿官员去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去击败竞争对手?)
谁不是在受贿者的暗示或者在官场“潜规则”的左右下不得已而为之?谁不愿意我们的社会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正当渠道?(低素质的无良商人的长期违法违规行为正是导致官场潜规则的始作俑者)
至于说行贿受贿这对矛盾哪个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哪个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决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法则。(行贿和受贿不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何谈相互转换?这里楼主又犯了逻辑混乱或者说偷换概念的错误,用“官与民”这对矛盾偷换为行贿和受贿这本是一体的贿赂行为)
将行贿与受贿同时定罪,无形中就使二者结为攻守同盟。那么,进一步加大对行贿者打击力度无异于使这种攻守同盟更加紧密、更加牢固。相反,如果将行贿罪进一步减轻或者不予定罪,就等于瓦解了这种同盟,甚至使这种同盟不复存在,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遏制行贿受贿的产生。(虽然这已经和所谓哲学无关,但这也是很天真的想法,你似乎认为只要官员拒绝受贿,行贿就没有市场了,你把资本家都当成小绵羊了!资本逐利的本性导致了不择手段的恶性竞争的欲望永远不会停止。从现实来看,虽然30年来国家一直没有停止打击腐败,但腐败不但没有停止反而愈演愈烈,这就是反证)
另外,从行贿和受贿二者的犯罪关系看,行贿者属于次要地位,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有的案例根本不具有危害性;而对受贿者来说则完全处于主要地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极大。(贪官掌管权力,从道德上对的社会危害很大,但总的来看,资本家通过贿赂的非法手段最终获得的利益远比官员收到的好处大得多!,如此巨大数额的非法利益对于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的危害更大。无论从起因还是结果来看,资本家都是罪魁祸首)
那么,究竟是对行贿者减轻或者不予定罪利大,还是加大对行贿者打击力度的利大,恐怕人人心中自有公论(30年来有多少贪官因受贿被判刑,又有多少资本家因行贿被判刑?30年来腐败是越打越少还是越打越多,人人心中自有公论)。
究其“特别是”年代腐败肆虐的原因,有人说,这是法律上的不健全所致。我认为此乃强词夺理。前30年也没有那么多法律,一句“党性、原则、立场”就基本解决了。(又是个概念模糊,“法律健全”不是指法律的数量多少,更重要的是执行力度的强弱,中国当前最大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一言而蔽之曰,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这个人为因素就是容忍、迁就、姑息、放纵了腐败行为,这个人为因素从法律上看就是没有认真解决好行贿受贿这对危害极大的社会矛盾。(你只说对了一半,这确实是人为的,但被人为的容忍、迁就、姑息、放纵甚至保护的是资本家的违法行为,今天更有甚者竟然希望把他们合法化!)
如此,行贿受贿这对矛盾不但没有被化解、拆解掉,而且将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相互制衡而长期存在下去。那么,请问,这是解决矛盾的科学方法么?(“化解”吗?和稀泥吗?所以说你的脑子是被“和谐”了。正确的方法不是化解,而是消灭罪恶的根源,大力弘扬和鼓励商人诚实劳动,诚信经营,在打击受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6 楼【xlfd3211】 于 2011-8-11 10:36:01 评论说
建议这位就不闭嘴网友,最好先把马列毛的哲学思想学懂、学透,再出来夸夸其谈,否则我还是建议你还是闭嘴的好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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