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不言中
法在不言中
作者:鲁夫莎
马克思说:“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本质。”
可是,就最近的情况看来,有些人(尤其是那些以法学家为自我标榜和荣耀的人)很不以为然,他们以为法律乃至司法只有和自己的意志相吻合时才成为法律和司法。表面上看,这些人是主观主义,但是在更深的层次上却抖落出来了这些人几乎于独裁的本质。也彻彻底底的推翻了他们先前的关于“程序正义”和“法比天大”的谎言。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一己私利(不管是学术的还是现实的)。
于是,马克思义正词严的说道:“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马克思还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但是,时至今日,许多的法学家们还在“幻想”着。就像一个一个想买遥控飞机的小孩那样殷切的望着经济拮据且对此并不“感冒”的家长,一旦得不到满足或者重视,他们便心有所恨,或者做出“惊人”之举。可惜,这一次他们的父母是一种体现在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联系,我们称之为“法”。违背了“法”,就会受到惩罚。
这些所谓的法学家往往以自我为中心,以独裁为自己的最终目的。他们的致命错误有二:一是唯心主义;二是形而上学。
说他们唯心主义,是因为他们以自己的主观想象代替了客观的实际和不可违背的规律;说他们形而上学,是因为他们构建的那套无凭无据的理论体系不仅“本末倒置”、“仇视变化”而且只在语言文字学上有意义。
我欣赏那些“形而上学”的哲学家,因为他们构建的解释世界的体系于人类的思维十分有益。但我瞧不起那些对人类本身不管不顾的尤其是以部分法学家为代表的一部分社会科学家们。
这里面,一部分人缺乏的是知识,另外一部分人则是精于世故的什么都不信的“滑头茅先生”(茅先生曾说:胡锦涛也不信共产主义,只不过他没说)。
我不知道这些“法学家”是哪里来的舍我其谁的勇气和唯我独尊的声势。但是,现实是很残酷的。
药家鑫一案,司法被一部分“法学家”们和媒体给严重的干扰了。法律已经被践踏了。该案的最终判决虽然很“普通”但是“产”的艰难。显然,法学家们没有得逞。他们倒是颇会精神胜利法:孙子才会输呢,只是这次被愚蠢的“民意”给绑架了,本来是不会判死刑的,妈妈的……
殊不知,这种“贼喊捉贼”的伎俩是让人一想起来就会恶心得口吐白沫的。
乐清钱云会一案,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被当做了谋杀,洋洋得意的媒体人(部分法律人)在该案中严重的干扰了正常的办案秩序。须知,办案也有个“程序正义”吧。
一部分法学家们实在是禁不住那“幻想”的诱惑,偷偷的干着“偷鸡摸狗”的事情,这就是云南的李昌奎案。李昌奎之恶行可谓人神共愤,其恶劣与卑鄙程度简直成了一个难以逾越的“标杆”。
而云南省高院的那群自私自利的人竟然想用“投票游戏”换来的“赌资”来树立一个十年后“名利双收”的“标杆”。的确,标杆最后是竖立起来了,可惜挂在上面的不是李昌奎案,而是大言不惭乃至于大放厥词的云南省高院。
改判又改判,“法”在不言中。
“无欲则刚”,凡是为了一己之“蝇头利”和“蜗角名”的小人都是要输的很惨的。那些“法学家”的失败是注定的,因为他们的目的是早已明确的:要不择手段、不知廉耻的实现自己的“独裁”世界的目的。子曰:“巧言令色鲜矣仁”。在他们的眼里,“法”和体现“法”的“法律”都是浮云而已。
他们糟践了“法”,正如曾经糟践那“民意”一样。可以加以“利用”时,您就是亲爹;一旦对其不利时就破口大骂:妈妈的,忒没素质,一群暴民,一群只会狂欢杀人的疯子!
到底是谁看不起这片土地和之上的劳动人民?我们已经受够了那些在私有制下不知羞耻的巧取豪夺的奸商,现在也容忍不下这些“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愚弄大众的“学者”们了。
那些“法学家”总是很矫情,一会儿痛恨“同态复仇”,一会儿又为“废除死刑”大声疾呼。
我们则要学会历史的看待问题。“同态复仇”虽然的确不人道,但是“同态复仇”里面就不体现“法”的本质和精神吗?难道“同态复仇”里面就没有“法”的共性和先进之处吗?
我说,肯定有。“同态复仇”虽然为我们所摒弃,但是其中体现的“法”的规律、本质和精神要传承下来。而不能想当然的做学问:上帝说有了光,于是就有了光。
掩耳盗铃之辈虽可怜,但也极为可恨!
“废除死刑”的口号之下则是“虚无主义”的作祟。诚然,死刑在历史中产生,必然会和“同态复仇”一样在历史中消失。只不过,我不信那些在战争都取消不了的情况下,取消死刑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做法。取消死刑,在现阶段是对正义的谋杀;取消死刑,在现阶段也是对那些被处以有期徒刑的罪犯的侮辱!更为重要的是,这违背了“法”的内在规律,是要遭受惩罚的。
我国的刑法中对于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一原则也应该受到那些“法学家”们的抨击,因为这个原则里面藏着变化,不利于法的稳定。但是,这样的“变化”在法律中却比比皆是。法律是不会屈尊于部分“法学家”们那从天上掉下来的“形而上学”的理论体系的,否则,就会“祸国殃民”。法律应该服从的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物质生活和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恩格斯说:“法律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这就揭示了法律的“合法性”所在: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就会得到人民的支持与拥护,反之就会遭到人民的反对。这就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部分优势之所在。
很显然,法的“把柄”还攥在人民的手里,而那些“法学家”们则两手空空,两眼直盯着人民的双手,伺机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