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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裂的仇恨难道要从入学中就开始播种?

火烧 2010-06-1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揭露上海中学对民工子女实施校园隔离制度,导致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引发社会对教育公平与歧视问题的关注。

   

   

今天有一个贴子《上海中学对民工子女搞“隔离”制度》,其中有这么两段“两类学生被标签化,西楼生要穿粉红、蓝白的新校服,以区别着蓝黑色校服的东楼生,他们的返学、午饭、放学时间全部错开,有意不让他们在校园相遇。同时,东楼生可用新枱椅、接受奖学金评比,并享有优先用场地设施、参观世博的“特权”。所有福利,西楼生统统无份,俨如二等公民。曾有西楼生令同学跌伤,校方强迫西楼生自费买保险。   

   

“教师唱衰民工子女搞分化 。另外,教师们不断向东楼生灌输,西楼生“成绩差,又会抢钱”,另向西楼生强调本地生才是学校真正主人,“结交他们扰乱学校的秩序,是很危险的事情”。虽然有少数成绩优秀的民工子女可升级为东楼生,但也有阶级之分,他们考试的试卷要剔明是外地学生,不能参加上海学校的中考。”  

   

然后后面有网友跟贴,内容分别如下:  

   

其一:每年几个亿的投入谁负担?学校本身是拿不出的。   

   

其二:大智慧,一校两制。   

   

其三:我似乎看到了他们要为这种愚蠢付出惨重的代价,这帮鼠目寸光的东西。   

   

其四:从理性上要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但谁给教育投入,没有钱怎么收?   

   

其五: 教育资源是很有限的,收外来人员子女谁拨资金,占用本校资金就不合理。关键是国家要给农民工子女教育投资拨款,不能专从理性上压学校!   

   

别的多余的话,我不想多说。只说三点看法:  

   

第一,农民工到一个城市,他就是在为这个城市在做贡献,无论他纳不纳税,他都在为这个城市做贡献,这个城市必须要承担教育他子女的义务。城市政府必须要从财政拿钱来承担这个责任,否则就是政府行政不作为,这样的政府要受到批判,相关领导要承担失职的责任。  

   

第二,中国人有在中国任何地方受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因家庭出身等一切外在因素而发生改变。否则就是封建思想或对部分群众的歧视。政府当局应当要保障这个公平,而不能人为地制造这个不平等。从这一点上来讲,上海市政府或那个学校所在的区政府是严重失职的。  

   

第三,我们要反对一切对不同地区人民群众的歧视,要反对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为政府不履行其职责辩护的行为,使每个适龄儿童受教育的责任在政府不在学校。只要其父母建设你这个城市,而不管他的子女的成长,这种极端自私残酷的行为,在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要受谴责的作为,发生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居然有人辩护,还有是非吗?  

   

据笔者了解到,从2007年开始,中国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宁夏银川市及其他四市,就已经开始全面接收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在本地入学,而且这些孩子和有本市户口的孩子上学,没有任何区别,将来考大学都没有区别。笔者的朋友中,一些来自贫困地区的朋友,经过多年打拼,即便是租房子住,也都变成了新银川人(有的落了户,有的家乡有田,不愿意落户,只转了孩子的户口)。笔者了解到,他们的孩子在学校,和其他学生没有任何差异性,决定他们受尊重程度高低的,一是学习成绩的好坏,二是个人个性及才艺的差异,他们和城里的孩子没有任何区别。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制机构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宁教基[2009]122号) 关于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编办、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妇联: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O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各有关部门立足于构建和谐社会,办人民满意教育,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保证了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优化了就学环境,使广大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共同健康成长。为了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构建和谐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认识解决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农民进城务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必然结果,也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做好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积极贯彻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基[2007]16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为我区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地要继续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农民工流入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充分挖掘潜力,保证农民工子女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就学。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公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  

三、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保障机制。要加强对农民工子女就学的资助力度,各市、县(区)要及时将自治区原来已安排的接收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补助经费拨付到位。确保将在城市区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纳入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完善农民工子女资助政策。  

四、认真解决城市学校“大班额"问题。各地要将“大班额”问题作为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纳入城市义务教育布局结构总体规划之中,增加投入,努力扩大城市优质教育资源规模。通过联合办学、以强带弱等形式,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区域内学生合理分配,逐步解决大班额问题,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进一步完善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了解和掌握学校学生人数变化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核编标准及时研究提出教职工编制调整特别是农民工子女相对集中的地区和学校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的意见,确保这些地区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不断提升这些学校的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完善对农民工的培训制度。各学校要做好本校农民工家长培训工作,向农民工普及家教知识,提高农民工的家教能力,建立农民工家校配合机制,共同教育好农民工子女,帮助其提高学习成绩,顺利完成学业。  

七、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机制。外省(区)农民工子女如确实需要在我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经家长申请,可参加中考,在报考当地普通高中和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时,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外省(区)农民工子女参加高考要按照我区有关政策执行。  

八、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规定。建立农民工子女就学情况的定期督查工作机制,每年由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市、县、校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情况进行督查,及时掌握了解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情况。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规定,建立畅通的农民工子女入学渠道,确保农民工子女能够顺利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  

九、建立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农民工子女健康成长的工作机制。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问题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金的共同努力,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妇联、共青团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子女的就学教育工作,促进农民工子女健康成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相关培训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等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优化农民工家庭生活环境;公安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户籍管理、农民工子女的安全保护等工作;妇联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针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关爱活动和资助活动,配合学校做好家庭教育等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子女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团委 自治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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