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免职”就把人大变成橡皮图章?
看到有网友不停地纠缠马鞍山市委书记当场免除那旅游局局长的职务,认为是非法的。这种说法对不对呢?
“但问题是,在没有召开任何会议之前,市委书记有权对下属做出“就地免职”的决定吗?当然不行,至少有两点不予支持。一是我们党实行的是严格的集体领导制、集体负责制,任何重大决策,必须召开常委会或者全委会,经无记名投票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执行,书记个人根本不能超越集体行为。二是局长属于政府部门领导,理应由同级人大决定是否免职,市委书记这一冷不防的宣布,着实有点把人大“橡皮图章”格式化的嫌疑。我说的都是常识,但是书记这一明显违背常识的表态赢得了现场上千名群众的欢呼,赢得了写这则新闻的记者的正面肯定,就让人非常不解了,其实又有何不解的呢?”
这是一位网友的文章中的一段,而且这篇文章还加了星,笔者对此不以为然。
在紧急情况下,市委书记有没有有权力对严重违纪引发激烈对抗的干部免职。这个权利有,而且是《党章》明确规定的“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中的第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
根据《党章》的这条规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当时出现大规模群众聚集,甚至出现暴力倾向时,算不算“紧急情况”?市委书记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决定难道不可以吗?回答是完全可以的,只需要事后迅速向常委会汇报,由常委会追认即可。马鞍山市委领导这样做不仅不应当批评,而且应当要表扬,说明他关于处置突发事件,有领导水平。我们再看看后续报道“2010年6月11日晚,中共马鞍山市花山区委当夜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免去汪某区旅游局局长职务,并按法定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
从这件事情的处理上看,马鞍山市委的处置是正确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不应当置疑。但令人痛心的是,当地党和群众的关系,已经由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尽管市委书记站在警车上用高音喇叭宣布对肇事者免除职务、开除党籍,群众仍然不相信,聚集不散,并出现打、砸事件,迫使警方采取强硬手段驱散了人群,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这个教训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
再一点,如果聚集事件一发生,花山区委书记或区长就比较敏感,迅速赶到现场,宣传免职开除汪某事宜,我想事情不会越搞越大的。可是呢,这一事件从晚上6点多发生到10点多市委领导出面,中间4个多小时,花山区的领导干什么去了,为什么不在第一时间出面尽快解决?这也是一个教训,就是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由拥有最终决策权的领导比如花山区区委书记来到现场,直接处置,就能避免群众情绪持续高涨、群众聚集规模越来越大,导致事态难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