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私有、国有、民营、物权法、善意占有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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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私有、国有、民营、物权法、善意占有及其他
刀锋
以尊重历史为基础,为了更全面、系统、客观的分析《物权法》是否符合现代中国发展,我们有必要从当前所谈“国家物权”的起源说起,以便理清脉络,透彻了解《物权法》中个别条款是否具有在《宪法》层面的立法基础。
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指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三大改造的重点。国家需要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一定的发展,因为它具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但资本主义工商业又存在着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这就出现了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为了把原来落后、混乱、畸形发展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引上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1953年起,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据中央统战部的调查,起草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1953年9月7日毛泽东在全国财经会议期间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座谈,发表了《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改造》的重讲话,在其中系统的指出:
1.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的社会主义改造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把不受限制的独立的资本主义变成受限制的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使国家资本主义转为社会主义。
2.要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同时要承认资本家的企业所有权、用人权和经营管理权。要使资本家有利可图,企业的利润,按照"四马分肥"的原则。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而且于国于民都有利。实行国家资本主义,不但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而且要出于资本家自愿,不能强迫,这和对地主不同。
3.资产阶级是要被消灭的,但要把资产阶级分子改造过来。总的政策是包下来。合作的人员要安排使用,要合作下去。应以教育为主,斗争为辅;教育中以鼓励为主,批评为辅。
4.需要继续在资本家中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要有计划地培养一部分眼光远大、愿意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靠近的、先进的资本家,经过他们去说服大部分资本家。
5.运用自上而下的和平的方法逐步地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并不是取消阶级斗争,而是一种比较巧妙、比较温和的、特殊形式的斗争。
6.我们搞社会主义不是毫无根据的。我们是为了工人阶级自己的利益,而来改造资产阶级分子、农民、手工业者等等。要用马克思关于工人阶级不解放全人类就不能解放自己的战略思想教育共产党人。
二、公私合营
1953年10月,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传达了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到1954年底,主要的大型私营工业企业多数已经通过公私合营的方式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在商业方面,则在国家掌握一切重要货源的情况下,通过使私营商业执行经销代销业务的方式向国家资本主义商业转变。1954年9月2日国务院颁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在其中对经营和管理做了如下规定:
1.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所派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经营管理。
2.公私双方代表在合营企业中的行政职务,由人民政府主营业务机关同私方代表协商决定,并且加以任命。他们在企业行政职务上,都应当有职有权,守职尽责。
3.合营企业对于企业原有的实职人员,一般应当参酌原来的情况量材使用;对于在企业中有劳绩但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原有实职人员,应当给以适当照顾。
4.合营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实行工人代表参加管理的制度。
5.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劳动、基本建设、安全卫生等方面,应当遵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6.同行业的或者在生产上有联系的合营企业,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经过公私有关方面的协议,并得到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的核准,可以实行联合管理或者合并。
1955年下半年,不少大中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趋势。这时,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兴起,最后地断绝了资本主义和农村的联系,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条件已经成熟。全行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是使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1956年1月10日,北京首先宣布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接着,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在1956年的第一季度末,全国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已达到99%,私营商业达到85%,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出一系列指示,对实行了公私合营后的民族工商业者的选举权、工作和生活作了充分保障,使民族工商业者在不勉强的情况下接受社会主义,从而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顺利地开展和完成了对于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
1955年11月16日,陈云同志做中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在其中总结到:
私营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一定要在国营(国家统一经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之下,并且要逐步地把它纳入到国家资本主义轨道,最后进入社会主义。用和平的方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资本主义的所有制转变成为全民所有制,把小生产者的个体所有制转变成为集体所有制。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就是要把整个社会引导到无阶级的社会。
最后,陈云同志归纳道:“六年的功夫(49年-55年),我们就取得了这样的胜利,应该说成绩是大的,速度是快的。”
到1956年,新中国建立后仅用7年时间,通过赎买、合营、合作等方式,以国家资本主义为转折,完成了初具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战略部署:
1.在城市完成了将资本家所有的工、商业转化为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以国家统一经营为模式的全民所有制;
2.在城市完成了把小生产者所有的个体所有制转变成为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依附于国家统一经营引导的集体所有制;
3.在农村地区完成了把地主阶级所有的私人所有制转变为以农民阶级为主体的,以合作生产为模式的集体所有制;
三、城市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
“人民公社运动”不是专指农村人民公社运动,是“城市人民公社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的合称。城市人民公社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同是人民公社运动,是人民公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相同之处,但城市与农村特点不同,城市人民公社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相比又有许多不同之点。
1958年8月党中央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1958年12月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更加明确地指出: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发展,还有更为深远的意义,这就是:“它为我国人民指出农村逐步工业化的道路,农业中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道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的道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逐步缩小以至消失的道路,以及国家对内职能逐步缩小以至消失的道路。”同时指出:“城市中的人民公社将来也会以适应城市特点的形式,成为改造旧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的工具,成为生产、交换、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统一组织者,成为工农学商兵相结合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600页。1958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
据全国总工会党组的统计,截止到1960年7月底止,在全国190个大中城市里,建立了1064个人民公社,平均每个公社的人数为5.1万余人,比原来的街道办事处规模更大。(注: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全宗1,目录112,案卷127,第14页。)城市公社的组成从地域上来说,有一街一社的,有数街一社的,有一厂一社的,有数厂一社的。最大的一市一社,如辽宁省的四平市就是一个公社,社员人数为20多万。
经过城市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广泛的将土地、房屋、厂矿、企业、机关、学校、设备、资金、技术收归人民公社经营和人民公社(即全体社员)所有,消除了生产资料方面的私有制残余。
在城市人民公社里,以大型国营厂矿、机关、学校为中心的公社是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是国民经济的主导部分,在城市人民公社的所有制结构中占绝对优势。从生产资料的构成性质上看,公社启动资金少,主要是以全体社员劳动生产作为资金入股,以低工资、低收入为代价,实现最大限度的高积累。提出要“尽快地发展工业,首先是建立开采矿产、冶炼钢铁、制造滚珠轴承、加工农产品、制造家具、制造肥料、制造建筑材料、修理机器、水力发电、利用沼气以及其他的工厂和矿场”(1958年9月4日《人民日报》)。在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过程中,全国190个大中城市中人民公社创立和发展从事工业的生产单位就达91000多个(中央档案馆,6/1076)。
城市人民公社工业的社会普遍积极性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一是公社工业的产品对当时轻工业产品的紧张状况,起了缓解作用;二是有一部分社办工业拾遗补缺,成为国营工业的有益补充;三是为国家创造了极大量的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四是为城市居民家庭增加了收入;五是解放了广大的家庭妇女;六是减轻了就业压力。
四、全民所有制、国营和私有
全民所有制并不是国家所有制。在生产资料产权性质上,全民所有属于生产单位人员共同所有,而国家所有则属于国家公民共同所有;前者承担可分割到人或集体的生产资料的职能,如工厂、商店、企业、房屋、资金等,后者承担不可分割的社会资料的职能,如土地、山脉、河流、森林、矿藏等。
全民所有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基于其中每个参与的企业和个人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把他们自己发展和生活所必须的生产资料联合起来投入更大规模的生产,当这样的规模达到一定层次后,就实现了地区经济建设甚至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飞跃。而当积极建设到达地区甚至国家这一理论层面时,就必须借助中央政府对国家经济宏观意义上的调控,即国家统一经营模式——国营。到1980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仍处于发展上升阶段,在城市已经基本完成,但在农村地区仍停留在集体所有制环节,并没有进一步发展成为城、乡一体的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的壮大,是以先期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为平台,以后期工、商企业工人低分配高积累为条件,以国家统一计划和调配生产资金和物质分配实现的。在这段时期所有权和经营权是明晰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共有;生产经营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进行宏观统一计划和安排。
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营相对应的私有工、商业,这种传统的产权所有制和经营模式长期存在于中国,尽管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时期,也仍然保留了下来,尽管在全国190个大中城市中的拥有量不足5%,在农村地区不足35%。在城市,私有工商业存在的模式主要表现为零售商业和个体手工作坊的末端行业;在农村地区主要表现为自留地和手工编织行业。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国有、民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以全国人大财经委为主并吸收有关人员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情况检查组,开展了对《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经过半个多月的检查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大对《企业法》的贯彻实施都很重视,作了大量工作。特别是自1992年以来,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精神鼓舞下,全国形势发展很快。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并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1992年6月30日国务院第一○六次常务会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其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 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通过该《条例》的颁布,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实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转换,将所有权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人员由共同的产权拥有者成为国家企业雇员;国家负责的宏观统一经营权下放到企业负责的厂长和经理,同时赋予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雇员的人事任免权。《条例》中没有提及“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和“企业职工通过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利”。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大批涌现新兴的私有经济模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入活跃期。通常,这样的私有经济被社会称为“个体”(小规模)或者“私企”(一般规模和大规模)。
“民营企业”称谓的出现已无从考究,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这一称谓应是始于部分经济学领域学者对私有经济的支持,而有感于私有经济的名称令社会民众反感,故采用易与“全民所有制”概念混淆的“民营”来概括私有经济模式。事实上自2000年至2002年的3年中,很多国民根本不了解何为“民营”,他们按照一贯的思维模式将其理解“全民所有经营”。
能够找到最早的资料中涉及“民营”一词的说法是“公有民营”和“国有民营”,其概意是指公有、集体和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授权个人、私人进行经营。有部分学者和国外一些机构将其描述为“官办私营”或“官办民营”。
六、《物权法》、善意占有及其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应该由生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有(国家)财产制度和生产私人物品的自然人财产制度两种基本形式构成。承担生产资本职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改造为以自然人所有为基础的产权制度,只有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明确于到人(包括共同拥有者),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实现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的转变,促使政府职能转变为单一的维护市场秩序的裁判员角色。实施“还产于民、分股到人”的改革政策是继续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根本战略决策。当然,这是我参考前苏联的改革中比较成功部分进行的考虑。
这里所说的“还产于民、分股到人”,是明确承认工人阶级为了社会主义建设而付出的历史积累,以平均拥有的公有制分配制度为基础,将资产归还于为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而呕心沥血的工人阶级;或者仍继续实行明确股权的公有制,将依旧由国家统一经营和管理的资产按股份分配给他们,以平均拥有模式公平的进行股份分红。这是最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模式,也是最简单的。
但事实是严酷的,目前所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并没有从最简单、最优化、最公平的方式入手,而是以复杂的、烦琐的、不公平的再分配方式进行着。工人阶级先后经历了发展建设、共同拥有者、国家职工、企业雇员、买断、下岗的过程,实现了与企业资产干净而彻底的断绝一切关系。工矿企业厂长和企业经理人们在掌握了完全的资产后也并没有闲下来,而是继续完成企业所有制的转换,将国有企业或拆分、或转让、或收购、或变卖的方法处理到个人名下。
从2002年到2007年的5年时间,占全国85%份额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资产已经变成国有经济仅占全国经济总量的15%。2006年国家财政部统计数据表明全国总资产已经达到192400亿元,也就是说经过国有资产改制,已经有134680亿元的国有资产成功转变为“民营”、“私有”或其他模式,目前仅有28860亿元资产仍归属于国有名下。
虽然本章节题目是讨论《物权法》、善意占有及其他,但我已在上周就此内容发文,该文可视为本文的补充,这里就不在详细阐述。本文目的就是详尽的回顾历史发展,让更多的人对国有资产的来源作进一步了解,然后对当前出现的《物权法》、善意占有等概念有个深刻认识,从而得出各自的答案。
《物权法》出台的时机正确吗?善意占有从道理和法理上名正言顺吗?本文不作回答。
刀锋
以尊重历史为基础,为了更全面、系统、客观的分析《物权法》是否符合现代中国发展,我们有必要从当前所谈“国家物权”的起源说起,以便理清脉络,透彻了解《物权法》中个别条款是否具有在《宪法》层面的立法基础。
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指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三大改造的重点。国家需要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一定的发展,因为它具备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但资本主义工商业又存在着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这就出现了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为了把原来落后、混乱、畸形发展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引上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1953年起,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据中央统战部的调查,起草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1953年9月7日毛泽东在全国财经会议期间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座谈,发表了《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完成由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改造》的重讲话,在其中系统的指出:
1.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的社会主义改造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把不受限制的独立的资本主义变成受限制的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使国家资本主义转为社会主义。
2.要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同时要承认资本家的企业所有权、用人权和经营管理权。要使资本家有利可图,企业的利润,按照"四马分肥"的原则。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着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而且于国于民都有利。实行国家资本主义,不但要根据需要和可能,而且要出于资本家自愿,不能强迫,这和对地主不同。
3.资产阶级是要被消灭的,但要把资产阶级分子改造过来。总的政策是包下来。合作的人员要安排使用,要合作下去。应以教育为主,斗争为辅;教育中以鼓励为主,批评为辅。
4.需要继续在资本家中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要有计划地培养一部分眼光远大、愿意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靠近的、先进的资本家,经过他们去说服大部分资本家。
5.运用自上而下的和平的方法逐步地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并不是取消阶级斗争,而是一种比较巧妙、比较温和的、特殊形式的斗争。
6.我们搞社会主义不是毫无根据的。我们是为了工人阶级自己的利益,而来改造资产阶级分子、农民、手工业者等等。要用马克思关于工人阶级不解放全人类就不能解放自己的战略思想教育共产党人。
二、公私合营
1953年10月,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传达了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到1954年底,主要的大型私营工业企业多数已经通过公私合营的方式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在商业方面,则在国家掌握一切重要货源的情况下,通过使私营商业执行经销代销业务的方式向国家资本主义商业转变。1954年9月2日国务院颁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在其中对经营和管理做了如下规定:
1.合营企业受公方领导,由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所派代表同私方代表负责经营管理。
2.公私双方代表在合营企业中的行政职务,由人民政府主营业务机关同私方代表协商决定,并且加以任命。他们在企业行政职务上,都应当有职有权,守职尽责。
3.合营企业对于企业原有的实职人员,一般应当参酌原来的情况量材使用;对于在企业中有劳绩但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原有实职人员,应当给以适当照顾。
4.合营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实行工人代表参加管理的制度。
5.合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劳动、基本建设、安全卫生等方面,应当遵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6.同行业的或者在生产上有联系的合营企业,在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经过公私有关方面的协议,并得到人民政府主管业务机关的核准,可以实行联合管理或者合并。
1955年下半年,不少大中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趋势。这时,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兴起,最后地断绝了资本主义和农村的联系,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条件已经成熟。全行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是使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1956年1月10日,北京首先宣布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接着,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在1956年的第一季度末,全国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已达到99%,私营商业达到85%,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出一系列指示,对实行了公私合营后的民族工商业者的选举权、工作和生活作了充分保障,使民族工商业者在不勉强的情况下接受社会主义,从而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同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顺利地开展和完成了对于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
1955年11月16日,陈云同志做中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在其中总结到:
私营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一定要在国营(国家统一经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之下,并且要逐步地把它纳入到国家资本主义轨道,最后进入社会主义。用和平的方法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资本主义的所有制转变成为全民所有制,把小生产者的个体所有制转变成为集体所有制。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就是要把整个社会引导到无阶级的社会。
最后,陈云同志归纳道:“六年的功夫(49年-55年),我们就取得了这样的胜利,应该说成绩是大的,速度是快的。”
到1956年,新中国建立后仅用7年时间,通过赎买、合营、合作等方式,以国家资本主义为转折,完成了初具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战略部署:
1.在城市完成了将资本家所有的工、商业转化为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以国家统一经营为模式的全民所有制;
2.在城市完成了把小生产者所有的个体所有制转变成为工人阶级为主体的,依附于国家统一经营引导的集体所有制;
3.在农村地区完成了把地主阶级所有的私人所有制转变为以农民阶级为主体的,以合作生产为模式的集体所有制;
三、城市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
“人民公社运动”不是专指农村人民公社运动,是“城市人民公社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的合称。城市人民公社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同是人民公社运动,是人民公社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有相同之处,但城市与农村特点不同,城市人民公社运动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相比又有许多不同之点。
1958年8月党中央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为了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1958年12月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更加明确地指出: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的发展,还有更为深远的意义,这就是:“它为我国人民指出农村逐步工业化的道路,农业中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道路,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的道路,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逐步缩小以至消失的道路,以及国家对内职能逐步缩小以至消失的道路。”同时指出:“城市中的人民公社将来也会以适应城市特点的形式,成为改造旧城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的工具,成为生产、交换、分配和人民生活福利的统一组织者,成为工农学商兵相结合和政社合一的社会组织。”(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600页。1958年12月19日《人民日报》。)
据全国总工会党组的统计,截止到1960年7月底止,在全国190个大中城市里,建立了1064个人民公社,平均每个公社的人数为5.1万余人,比原来的街道办事处规模更大。(注:北京市海淀区档案馆,全宗1,目录112,案卷127,第14页。)城市公社的组成从地域上来说,有一街一社的,有数街一社的,有一厂一社的,有数厂一社的。最大的一市一社,如辽宁省的四平市就是一个公社,社员人数为20多万。
经过城市与农村人民公社运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广泛的将土地、房屋、厂矿、企业、机关、学校、设备、资金、技术收归人民公社经营和人民公社(即全体社员)所有,消除了生产资料方面的私有制残余。
在城市人民公社里,以大型国营厂矿、机关、学校为中心的公社是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是国民经济的主导部分,在城市人民公社的所有制结构中占绝对优势。从生产资料的构成性质上看,公社启动资金少,主要是以全体社员劳动生产作为资金入股,以低工资、低收入为代价,实现最大限度的高积累。提出要“尽快地发展工业,首先是建立开采矿产、冶炼钢铁、制造滚珠轴承、加工农产品、制造家具、制造肥料、制造建筑材料、修理机器、水力发电、利用沼气以及其他的工厂和矿场”(1958年9月4日《人民日报》)。在城市人民公社化运动的过程中,全国190个大中城市中人民公社创立和发展从事工业的生产单位就达91000多个(中央档案馆,6/1076)。
城市人民公社工业的社会普遍积极性是应当充分肯定的,一是公社工业的产品对当时轻工业产品的紧张状况,起了缓解作用;二是有一部分社办工业拾遗补缺,成为国营工业的有益补充;三是为国家创造了极大量的财富,为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四是为城市居民家庭增加了收入;五是解放了广大的家庭妇女;六是减轻了就业压力。
四、全民所有制、国营和私有
全民所有制并不是国家所有制。在生产资料产权性质上,全民所有属于生产单位人员共同所有,而国家所有则属于国家公民共同所有;前者承担可分割到人或集体的生产资料的职能,如工厂、商店、企业、房屋、资金等,后者承担不可分割的社会资料的职能,如土地、山脉、河流、森林、矿藏等。
全民所有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基于其中每个参与的企业和个人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把他们自己发展和生活所必须的生产资料联合起来投入更大规模的生产,当这样的规模达到一定层次后,就实现了地区经济建设甚至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飞跃。而当积极建设到达地区甚至国家这一理论层面时,就必须借助中央政府对国家经济宏观意义上的调控,即国家统一经营模式——国营。到1980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仍处于发展上升阶段,在城市已经基本完成,但在农村地区仍停留在集体所有制环节,并没有进一步发展成为城、乡一体的全民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的壮大,是以先期公私合营的工、商企业为平台,以后期工、商企业工人低分配高积累为条件,以国家统一计划和调配生产资金和物质分配实现的。在这段时期所有权和经营权是明晰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共有;生产经营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进行宏观统一计划和安排。
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国营相对应的私有工、商业,这种传统的产权所有制和经营模式长期存在于中国,尽管经历了文化大革命“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时期,也仍然保留了下来,尽管在全国190个大中城市中的拥有量不足5%,在农村地区不足35%。在城市,私有工商业存在的模式主要表现为零售商业和个体手工作坊的末端行业;在农村地区主要表现为自留地和手工编织行业。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国有、民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以全国人大财经委为主并吸收有关人员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情况检查组,开展了对《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经过半个多月的检查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大对《企业法》的贯彻实施都很重视,作了大量工作。特别是自1992年以来,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精神鼓舞下,全国形势发展很快。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并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1992年6月30日国务院第一○六次常务会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其中明确规定: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 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 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第四十一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财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据法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认定的属于全民所有、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通过该《条例》的颁布,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实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转换,将所有权以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人员由共同的产权拥有者成为国家企业雇员;国家负责的宏观统一经营权下放到企业负责的厂长和经理,同时赋予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雇员的人事任免权。《条例》中没有提及“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和“企业职工通过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权利”。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大批涌现新兴的私有经济模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进入活跃期。通常,这样的私有经济被社会称为“个体”(小规模)或者“私企”(一般规模和大规模)。
“民营企业”称谓的出现已无从考究,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看,这一称谓应是始于部分经济学领域学者对私有经济的支持,而有感于私有经济的名称令社会民众反感,故采用易与“全民所有制”概念混淆的“民营”来概括私有经济模式。事实上自2000年至2002年的3年中,很多国民根本不了解何为“民营”,他们按照一贯的思维模式将其理解“全民所有经营”。
能够找到最早的资料中涉及“民营”一词的说法是“公有民营”和“国有民营”,其概意是指公有、集体和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授权个人、私人进行经营。有部分学者和国外一些机构将其描述为“官办私营”或“官办民营”。
六、《物权法》、善意占有及其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应该由生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有(国家)财产制度和生产私人物品的自然人财产制度两种基本形式构成。承担生产资本职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改造为以自然人所有为基础的产权制度,只有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明确于到人(包括共同拥有者),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并实现政府主导型经济向市场主导型经济的转变,促使政府职能转变为单一的维护市场秩序的裁判员角色。实施“还产于民、分股到人”的改革政策是继续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产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根本战略决策。当然,这是我参考前苏联的改革中比较成功部分进行的考虑。
这里所说的“还产于民、分股到人”,是明确承认工人阶级为了社会主义建设而付出的历史积累,以平均拥有的公有制分配制度为基础,将资产归还于为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而呕心沥血的工人阶级;或者仍继续实行明确股权的公有制,将依旧由国家统一经营和管理的资产按股份分配给他们,以平均拥有模式公平的进行股份分红。这是最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模式,也是最简单的。
但事实是严酷的,目前所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并没有从最简单、最优化、最公平的方式入手,而是以复杂的、烦琐的、不公平的再分配方式进行着。工人阶级先后经历了发展建设、共同拥有者、国家职工、企业雇员、买断、下岗的过程,实现了与企业资产干净而彻底的断绝一切关系。工矿企业厂长和企业经理人们在掌握了完全的资产后也并没有闲下来,而是继续完成企业所有制的转换,将国有企业或拆分、或转让、或收购、或变卖的方法处理到个人名下。
从2002年到2007年的5年时间,占全国85%份额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有资产已经变成国有经济仅占全国经济总量的15%。2006年国家财政部统计数据表明全国总资产已经达到192400亿元,也就是说经过国有资产改制,已经有134680亿元的国有资产成功转变为“民营”、“私有”或其他模式,目前仅有28860亿元资产仍归属于国有名下。
虽然本章节题目是讨论《物权法》、善意占有及其他,但我已在上周就此内容发文,该文可视为本文的补充,这里就不在详细阐述。本文目的就是详尽的回顾历史发展,让更多的人对国有资产的来源作进一步了解,然后对当前出现的《物权法》、善意占有等概念有个深刻认识,从而得出各自的答案。
《物权法》出台的时机正确吗?善意占有从道理和法理上名正言顺吗?本文不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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