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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从不上访的人不能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火烧 2011-05-16 00:00:00 网友时评 1042
文章提出从不上访者不能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强调合法上访是参政议政的重要表现,认为人大代表应具备反映问题的意识和责任感,反对无作为的‘三手代表’。


  有消息说,江西省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内退职工刘萍,有参政议政能力,愿意竞选区人大代表,而且她有群众基础,受到部分群众拥护。却未被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列为代表侯选人。据该公司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主任杨剑云表示,退养职工刘萍未被列为新钢第六选区的代表候选人,是因为联名推荐她参选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够选举法的要求,其本人不具备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这似乎说得冠冕堂皇,然而,该主任的真实意图另有所指。据杨剑云说,选举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候选人应该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但刘萍此前多次鼓动或参与非正常上访,我们核实发现,2010年7月至10月,刘萍先后3次进京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三次;当年10月,刘萍因在北京非正常上访,被新余市袁河公安分局拘留10日。—— 这才是他们不把刘萍列入候选人名单的真实原因。http://news.163.com/11/0514/22/7422DDK700014JB5.html


  公众有理由认为,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之所以不把刘萍列为代表侯选人,就是因为刘萍参加过上访。至于什么是“非正常上访”?什么是“参与和鼓动上访”?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为什么要因上访而“训诫”刘萍?新余市袁河公安分局为什么要因上访而拘留刘萍?这些在报道中都没有说。本文也不打算深究其中的内幕。但我有个完全不同的观点,我认为:凡是从来没有上访过的人,不能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本文所说“上访”,当然指的是合法上访。什么是合法上访,只要翻开《宪法》和《信访条例》就一目了然,无需多说。上访有当面向有关部门陈述的“访”,也有通过信件、邮件的“访”;有单个个人的“访”,也有群体性的“访”。只要符合《宪法》和《信访条例》的规定,都是合法的上访。我认为,凡是想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至少要通过信件或邮件向有关部门反映过基层存在的问题,才有资格成为候选人。因为这样的人有责任心,有服务公益的意识,有参政议政的愿望,有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的敏感性。这样的人当选人大代表之后,肯定比那些从来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过问题的人称职得多。有些人是个老好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既无正义感也缺责任心,更没有发现问题和反映问题的敏感性,他们不关心自己的国家,不关心民间疾苦,而且从根本上没有参政议政的愿望,却由于“上级”的某种考虑而被动地成为了候选人,然后糊里糊涂成了人大代表。有种所谓的“三手代表”(领导讲话时拍拍手、表决的时候举举手、见了熟人握握手),就是从通过这种方式成为人大代表的人中产生的。这种人大代表的存在,是对民主制度的极大讽刺,也是对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


  所以我认为,在审查候选人资格时,一定要把这一条列上,而且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以此来防止“南郭先生”们混入人大代表队伍中。使所有当选的人大代表真正能发挥作用,让百姓满意,也让政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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