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的建议够毒
姜明安的建议够毒
(黄凤琳;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
通过《中国经济周刊》了解到,北大教授姜明安新近建议:《土地管理法》修改应确认农民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权,进而确认农民在政府征收过程中的议价权。此建议对农民、对整个国家来说够毒。
该建议,虽然表面上在为农民的土地权增加了转让权能的基础上确认了农民在征收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但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在土地权上的社会主义合作权进而使农民在与政府征收交易中丧失借以减小城乡差别的在建设用地供应上的垄断地位。农民只有通过社会主义合作,即在合作中保留土地权的使用权能,而将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权能交给以工农联盟为基石的民主集中制政府,再通过政府按照城市建设用地需要行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权能,实现农民在建设用地供应上的垄断地位,进而提高土地价格。也就是说,只有政府统一行使集体所有土地的转让权能,才是真正地确认农民的议价权。
什么是议价权?这是西方法学理论在假定交易主体的绝对平等地位的逻辑基础上提出的。仿佛,确认了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范围,就保证了主体的议价权,也就保证了交易的公平。西方法学理论全然不顾权利义务确认过程的公平,这就导致了交易形式上的公平,交易实质上的不公平。
这是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啊,姜明安却拿着西方法学理论来指导法制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需要由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指导。其实,任何交易,即使实现最充分竞争的市场交易主体的地位从来都不是平等的。日常生活中,我们能直观到垄断价格形成中的不对等,却忽略其他交易中的细微的不对等。交易地位对等,那是西方法学理论的假设。这个假设,在资本主义的非垄断的市场交易中可以成立(不对等可以忽略),但在特色社会主义到处存在的公有物品与私有物品的交换或交易中却不能成立。公有物品为集体或国家所有,其与私有物品的交换中,交易主体的地位必然是明显不对等的。到这里,请不要问这种明显不对等好不好的问题?好不好,是有立场的。对公有物品的所有者当然好,对私有物品的所有者当然不好。但是,对包括了公有物品的所有者和私有物品所有者的国家好不好呢?国家的相对稳定的动态存在,是以减小国家内部的阶级差别的相对于生成该国家的国家的国内阶级差别优势为依据的。因此,在相对稳定的范围内,能够减小阶级差别,对国家就好。不能减小,就不好。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权益的实现根本决定了农民利益的实现。当今,严重的城乡差别妨碍了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复兴。我们只有严格落实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对农民土地权的规定,就能在这相对稳定的制度范围内,减小城乡差别。这点对于中国的复兴事业至关重要。
姜明安们不要瞎忽悠了。
(2011年5月15日)
科学学学派:http://blog.sciencenet.cn/u/HuangFen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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