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应该在杜绝“彭宇案”现象方面有所作为
高法应该在杜绝“彭宇案”现象方面有所作为
粱 新
南通“彭宇案”由于有摄像头证明,还了助人为乐的公交车司机殷红彬和乘务员郁维贞清白,曾经被受助者指称为“肇事者”的他们成为了见义勇为的英雄,然而,事情没有停留在皆大欢喜的结局上,而是在网络上掀起了对“诬指”或“误指”者的愤怒的巨浪,大家几乎是众口一词地提出一个问题:“假如没有摄像头呢?”
其实,所有这些已经超越了对殷红彬和郁维贞以及石老太等个人的关切,而是上升到对一种社会现象的高度关注和思考,因为当年的 “彭宇案”和后来的“李云鹤案”让众多的有良知的人们陷入了一个非常艰难的两难选择,遇到需要人们救助的老人,如果不出手,良知上过不去,出手了,就会有面临跟彭宇同样遭遇的风险。面对见义勇为时会面临的法律风险,面对着良好风俗遭受“做好事没好报”的打击而造成社会关系的冷漠化,你我他,全社会,尤其是法律机关应该做些什么?
其实,现在石老太是因为摔晕了的“误指”还是出于某种考虑的“诬指”已经不重要,因为这对见义勇为者已经构不成伤害,但是,对解决众多的有良知的人们陷入的那个一个非常艰难的两难选择题,问让法律成为良好社会风尚的坚强后盾,是一个绝好的机遇。
当时相关地方法院在对“彭宇案”等作出客观上损害良好风俗。让人们做好事的时候会三思而行的判决的时候,依据的是一个站不住脚的思维逻辑:既然你不是肇事者,你为什么要把她(他)扶起来和送医院?其实这种推断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从选言推理的角度说,由于除了有人因为本身是肇事者做弥补过失的事情以外,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路人出于良知的救助,在没有排除第二种可能性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即使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伤害的都不仅仅是见义勇为者,而是一种良好风俗。但是从具体受理案件的相关法院的角度来看,在双方都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这可能是他们的最佳选择了。而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够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良好风俗结合起来,而是顾此失彼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起码是有缺陷的,对此,立法机关或者最高法院应该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所作为。
这种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围,一些法律界人士在评论南通“彭宇案”的时候说得好,不补上这个法律漏洞,这种尴尬局面还会出现,还会出现或者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见义勇为者蒙冤的情况。因此,相关部门在认真作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是否能够出台一部类似《见义勇为法》之类的法律,如果时机不成熟,可以由地方首先进行这方面的试点,或者最高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而且应该对“恶意诬陷”者应负的法律责任有所规定,或者对审理这种特殊案件的程序作出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南通“彭宇案”的出现和妥善解决则是这样做的最佳民意和舆论环境,人们希望相关部门或者最高法院能够在这方面有所作为,而且是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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