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时评

法律有宣示正义的普遍义务——药家鑫一审判处死刑

火烧 2011-04-24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围绕药家鑫死刑判决展开,强调法律必须宣示正义,指出犯罪行为不应因个人习惯被宽恕。引用马克思观点,分析法律与习惯的关系,强调法律的普遍义务与社会正义。
    药家鑫一审判处死刑应该是预料中的事。此案没有预料到的是:火了的不是药家鑫,而是一个李姓教授。
 
    其实单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李教授的理论也许是有道理的。但这和审判没什么大的关系。审判是依据其犯罪的事实为根据的。事实就是撞了人,还捅了人家八刀致人死命。这么简单的事被搞得很复杂。
   
    说其捅八刀是弹钢琴的习惯。习惯怎么了,和杀人有必然联系吗?是不是拆旧车的还该把人大卸八块啊?假如能证明打电脑的能有类似的习惯,那岂不白领都天生有杀人的习惯了。几乎所有的案子都是不同的,每个人都有各自的习惯,如果我们为尊重习惯而饶恕了犯罪,那就是对国家法律的背叛。其实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就谈过这个问题了:“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并不因为已成为他的习惯就不再是不法行为,正如强盗儿子的抢劫行为并不能因为他的特殊家风而被宽恕一样。如果一个人故意犯法,那么就应惩罚他这种明知故犯;如果他犯法是由于习惯,那就应惩罚他这种不良习惯。因为法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但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对于一个守法者来说,法已成为他自己的习惯;而违法者则被迫守法,纵然法并不是他的习惯。法不再取决于偶然性,即不再取决于习惯是否合理;恰恰相反,习惯所以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法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法律不能迁因为就个人的不良习惯而放弃了自己正义的习惯。(即使对个人来说是一个好的习惯,但假如你用错了地方,对社会来说仍然是个不良的习惯。)
 
    至于药家鑫的犯罪意图,不用去猜想和推测。“试问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而外,还有什么客观标准能衡量意图呢?”撞人--捅八刀--致死。包含了所有的内容和形式,无需再有什么新的客观标准了。
 
    马克思说:“法律不应该逃避说真话的普遍义务。”法律必须宣示正义和公理,无论药家鑫是否判死刑,这都是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惩罚,犯罪就必然猖獗,惩罚过轻,则犯罪必然会被复制。甚至连道德的下降都会传染,南京彭宇案不就是如此吗?
 
   值得注意的倒是有的主流媒体对药家鑫一案的评论时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指引所要达到的目的。

相关文章

  • 从马聪肇事逃逸再论药家鑫案
  • 《南风窗》荒诞不经的李昌奎死刑命题
  • 药家鑫杀人动机初探
  • 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讨论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
  • 李昌奎案: 法官缘何称再审是最大的伤害?
  • 评李昌奎案法官的新表态:再审是对法治社会最大的伤害?
  • 黎阳:从药家鑫到李昌奎案件,看普世政变的一个突破口
  • 犯罪分子在云南高院“少杀、慎杀”的保护伞下继续着杀人的罪恶?
  • 伪善与傲慢:驳《南方XX》记者“反对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
  • 法盲执法国之不幸民之悲哀
  • 宪之:云南高院意欲何为?————评赵、田两位副院长对大众质疑的回应
  • 杀与不杀的唯一检验标准是量刑准确——谁将国法用私话解释成了私法?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