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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交织的产物

火烧 2007-01-26 00:00:00 时代观察 1030
文章围绕内退职工养老金调整问题,探讨政府与企业行为交织的影响,分析内退职工是否应享受养老金上调政策,并提出政策落实的建议。

  为了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的状况,2006年中央决定实行“一次出台,三年连调”。重庆市也下发了渝府发〔2006〕98号文件。按照文件规定,“2004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每月提高70元”;“200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每月提高100元”。由此可以看出,2004年12月31日是个分界线。

  现在有一个问题:内退职工能不能享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对于纯粹的内退职工很好办,第一看内退时职工与企业的约定,企业是不是承诺随着养老金上调而增加内退职工的内退工资;第二看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

  但也有另一种情况,有些职工刚好是2005年1月1日起正式退休的,而此前,他们都是企业的内退职工。按照内退时间算,他们应该享受“三年连调”;按照正式退休时间算,他们只能享受“两年连调”,因为内退不属于领取养老金的范围。据了解,这种情况涉及相当一部分职工,值得政府部门关注。

  上调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是政府行为。给内退职工增加内退工资是企业行为。但两者是有联系的。那些刚好在2005年期间正式退休的职工、而此前是内退职工的人,比照“三年连调”的精神,要求每月增加70元内退工资,是由政府行为派生出来的问题。因此,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也不是单纯的劳动纠纷。在这件事上,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已经交织在一起,不好截然分开了。再往前推,内退、下岗、买断,也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都与政府行为有联系。也可以这么说,内退和下岗都是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交织的产物。

  至今为止,内退职工的地位和待遇,在法律上都是界定不清楚、不严格的。“内退”一词最早出现于国务院(1993)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但那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内退、下岗已经搞了近20年,但我们目前并没有出台一部能与《劳动法》相配套的《职工下岗(内退)管理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搞的内退办法五花入门,内退职工的待遇和地位,更多地、主要地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来解决。

  因此,当内退职工、下岗职工与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不是单纯的劳动争议,也不是单纯的劳动纠纷。其中或多或少都是政府意志在起作用。

  就以那些刚好在2005年期间正式退休的职工、而此前是内退职工的人,比照“三年连调”的精神,要求每月增加70元内退工资这件事来说,这是一个新的课题。重庆是老工业城市,企业多、底子薄,企业内退职工也多。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从中央为了解决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的情况而决定实行“一次出台,三年连调”的出发点看问题,如果能研究出一个妥当而可行的办法,将在全国走在前列。好不容易碰上个“三年连调”的机会,能不能给内退职工“创造”一个“政策”?这是件有意义的事情。政府部门将是大有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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