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人为本尽快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
要以人为本尽快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
——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信
尊敬的政治局各位委员:
您们好!对军转干部的身份、待遇问题,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都有明确规定。在1955年2月份国家为军队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军衔是军官终身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现役军官退役后,应保留其军衔。”保留军衔的目的无疑是保留军官的国家干部身份及待遇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否则这条规定就毫无实际意义,不必多此一举。现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的更祥细明确:“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含退役军官)。过去的《军队干部服役条例》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现行的《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从以上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说明,军队干部是一个很特殊的群体,其中最特殊的一点是其他群体没有的法定的干部身份,由法律保障这个群体人员如不犯罪干部身份是终身的,可享受一辈子干部待遇。这个规定不是法律的偏心,而是由军队的地位和军人的使命决定的,毛泽东同志说:“没有人民军队,便没人民的一切。”这是军队的崇高地位;邓小平同志说:“军人流的是血,老百姓流的是汗,。”这是军人的神圣使命。
全国共有400多万军转干部,其中有300多万安置在其它行业的都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享受国家干部(公务员)的待遇,但有93万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被取消了干部身份,不能享受干部待遇,本该领几千元退休金的,只得领一千多元。这些人多数已年过60,部份80岁左右,年老体弱,有的重病在身,在世的时日不多了,有人估算:每年以6%的死亡率逝去,且越往后死亡率越高。他们对自己应享受的待遇已盼望了十几年,多么希望能过上几天体面的生活。因此,恳请党中央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尽快解决我们的待遇问题。其具体理由有以下四方面:
一、取消企业军转干部的干部身份产生了严重后果。
在1993年7月5日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下发劳办发[1993]78号,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中规定实施对像包括:“企业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复退军人,打破现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各地政府就以此规定一刀切地取消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干部身份,贬为工人身份,不能再享受国家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使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犯。
殊不知,劳动部办公厅下发78号文件,犯了两个大错误,一是超越了权限。劳动部所管的是工人而不是干部,科级以下干部由人事部管,处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管,劳动部对干部问题是无权处理的;二是违反了法律。国家法律已明确规定军转干部的身份非因犯罪不得剥夺。不管那个部门对法律的规定都必须要遵守、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履行法律的规定,从50年代初至今制定了几十份军转安置文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要妥善安置,不管安置到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工作都是国家干部,都享受地方同等职别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师、团职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或者安排职务偏低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也维护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一九八O年一月十日下发中发[1980]3号文件,对在1969年至1975年期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错误地将四十一万军队干部作了复原处理,进行平反昭雪,恢复他们的干部身份,重新安排工作,享受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1994年国务院下发国发[1994]18号文件规定:“对分配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和出国(境)留学等转业干部,保留其干部身份和档案工资。”
国务院的规定很明确,在改革中不管怎么改也不能把军转干部的身份改掉。但各地政府对国务院的文件拒不执行,而执行劳动部办公厅的78号文件,1994年在企业军转干部毫无知情的情况下,被迫签订劳动合同,从此就被视为工人身份,随后下放档案,取消了原享受国家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严重侵犯了合法权益。当企业军转干部了解到国家有关法律和军转政策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后,纷纷起来进行维权活动,要求政府给予恢复国家干部身份,享受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简称“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企业军转干部进行维权活动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企业军转干部的主要私有财产是按干部身份的合法收入,但却被严重侵犯,有的正团职干部的退休金每月只有1400多元(刚退休时600多元),而在机关退休同职干部的退休金每月五、六千元。可见被侵犯的严重程度,每个企业军转干部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侵犯。《宪法》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然而,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要求,地方政府不但不给解决,反而把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视为不稳定因素,甚至与法轮功相提并论。为了阻止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各地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企业军转干部的上访活动进行监控、跟踪、截访、打压。在前年11月3日南京市的企业军转干部上访市府时,政府派出300余名警察、50余辆警车,还动用了直升飞机,对手无寸铁白发苍苍的老干部老党员进行围堵、打压,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还有1月8日陕西省的企业军转干部上访省府时,受到警察的围堵,此时一名企业军转干部突然病发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极坏影响。由于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出现大规模上访活动,有的地区还反复大规模上访,由此引发海内外一些媒体的关注和报导,尤其美国之音曾用50种语言向全世界广播。不仅国内广大群众知道,连国外也有不少人士知道在中国大陆出现一个“企业军转干部问题”。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产生,根在深圳市源在劳动部。如果说是由于在改革浪潮中,相关人员缺泛法制观念一时湖涂而造成的失误,有情可原,但不能容忍的是知错不改,一错再错,而导致问题更加严重,在国际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地方政府却把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归罪于企业军转干部,这是颠倒黑白。如果没有企业军转干部的“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被剥夺,就不会有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如果信访能解决问题,就不会有上(走)访,如果少数人上访能解决问题,就不会有大规模上访,如果在本地上访能解决问题,就不会进京上访,如果进京上访能解决问题,就不会状告人保部,如果企业军转干部没有冤屈,就不会有拿着拐杖的一些老干部老党员还冒着酷署不顾生命危险上访,如果没有打压,就不会有反抗,等等。只有前因才有后因,只有前者才有后者。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谁是谁非,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只会使问题越来越严重。
二、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已成为史无前例的大冤案大奇案。
在社会上曾经流传这样的顺口遛:“大校上校,到了企业一律无效;师职团职,到了企业一钱不值;师长团长,到了企业不如炊事班长。”这既是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嘲笑,也是对政府行为的极大讽刺,更是对现实的写照,企业军转干部的遭遇的确如此。师长团长在军队指挥上千人打仗、抢险、救灾、施工等,立下汗马功劳,过去在老百姓心目中是个了不起的大官,那个村子有人当上这样的大官,全村人都感到自豪,感到光荣,但如今已瞧不起这样的大官了,因为这些大官每月退休金一千多元,对老家的破烂房子无钱修理,而农民兄弟家家户户盖起了新楼房。有人说:“别看他当了几十年的大官,还不如我们这些泥腿子。”还有人迷惑不解地议论:“为什么某某人在部队里是个炊事兵提前退休拿1400多元退休金,而某某人在部队里是个团长退休金只有600多元,不到他的一半,是不是这个团长犯了大错误了?”殊不知,炊事兵是安排在机关工作,团长是安排在企业工作,从未犯过错误,全国93万企业军转干部都没有犯错误,但都被当作罪犯处理,按法律规定: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由法院判决剥夺其身份,这93万没有犯罪的企业军转干部却由劳动部办公厅下一纸文就剥夺其身份,使企业军转干部陷入了工作、生活困境。在几年前军委机关里有一位领导,历时数月,经过深入走访了解实情,写了一份《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企业军转干部上访问题透析》的材料,其中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困境情况作以下描述:“企业随着深化改革,破产倒闭,资产转换拍卖,在职的下岗失业,退休的拿不到养老金,两保吊空,生活无来源。据悉,军转干部为了养家糊口求生存,有卖血、蹬三轮车、拾破烂、外出打工、摆地摊、当‘老报童’,有的军转干部由于军旅生活留下病根,因长期拿不到工资,生活极其贫困,无钱治病,过早离开人世。也有因贫困而导致家庭破裂,甚至还有妻子不堪忍受贫穷弃家下嫁台湾国民党退休老兵,这些悲惨实例,令人触目惊心。”曾为国家安宁做出牺牲和贡献的有功之人,被称为最可爱的人却遭到如此下场,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保护神。古今中外凡是明智的执政者,都很重视军队、爱护军队,对军人高看一眼、厚待一层,给予军官丰厚的待遇,非洲有的穷国家校官的工资可养活一家几口人,还住上小洋楼,开着名牌车,有的国家军官的工资比地方同级官员高出五倍,退役后还高出四倍,我国军官只高出20%,退役后拉平,待遇并不丰厚,但有一个特殊待遇就是法定终身的干部身份,可保障军转干部一辈子享受国家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然而,劳动部办公厅的78号文件却背道而驰,动摇军心,毁我长城,是可忍熟不可忍。
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已成为史无前例的大冤案大奇案。大,就大在范围之广,人员之多,影响之深,不仅93万干部受害,也株连几百万家属子女同受其害,还导致一些家庭破裂,尤其危及人心,让人心寒;冤,就冤在在400多万军转干部这个特殊群体中,有300多万安置到其他行业的都得到法律的保障,享受国家干部的待遇。唯独93万安置到企业的却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享受不到国家干部的待遇,本该领取几千元退休金的只领取一千多元,由“天堂”跌入了“地狱”;奇,就奇在劳动部超越权限,严重违法而造成的冤案,企业军转干部十多年来采用各种形式依法向各级政府和法院诉求、喊冤,也无济于事,在共产党领导下,依法治国的今天还 “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
三、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为什么久拖得不到解决?
当年41万复原干部和当今93万“贬工”干部要求解决的都是身份和待遇问题,虽然93万比41万人数多,但解决难度不一定就大。41万要重新安排工作,部份要从农村迁入城市要解决住房等问题,93万少数人需要安排工作,多数已退休,国家花一些钱就可解决了,而且需要花的钱对当今的财政来说是不成问题的。但为什么41万在几年内就解决了,而93万十几年了还不能解决,是什么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政治腐败作祟,当年的政治腐败没有当今这么严重。政治腐败比经济、生活腐败的危害性更大,它是杀人不见血的一把利剑。去年上半年媒体曝光河南省一宗冤案,有一个人没有杀人却被当作杀人犯判死缓,原因是上级规定的政治任务“凡是命案必须100%破案,否则不能评先,不发奖金。”办案人员没有本事破案,为了完成任务又不失个人利益,只好作假。类似这样的案件,全国不知有多少。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得不到解决,结症就在于类似这样的政治腐败所造成。政治腐败在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上的表现主要有三方面:
1、有法不依,违法不纠,行政乱作为。企业军转干部身份被剥夺和不给恢复都是违法的行政乱作为所造成。1993年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78号文件,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超越权限,凌驾于全国人大之上,凌驾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之上,无视党纪国法,将93万企业军转干部的干部身份给剥夺。2004年和2006年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简称:企转组)下发的两份1号文件(即两个答复口径),也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在 2004年3月22日 下发国发[2004]10号,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因此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依法行政六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中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办发(2004)24号,关于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要求“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把《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保障。”并对各部门都提出了学习贯彻《纲要》的具体意见。然而,正在学习贯彻《纲要》的时候,企转组却于 2004年10月15日 下发了行政乱作为的“答复口径”。企转组是临时设置的机构,它的任务主要是了解情况汇报情况,没有权下文件,也无法下文件,因为没有公章。说它乱就乱在没有权下文件照样下,没有公章盖人事部的公章,这种以代章不成体统的做法,只有在“文革”动乱期间有过,在拨乱反正依法治国的今天还出现,岂非咄咄怪事?更错误的是,两个“答复口径”是彻头彻尾的长官意志,唯心主义的产物。第一个“答复口径”说:“少数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这既不符合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改革政策。”这是信口雌黄。它说的所谓实际情况,认为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已经成为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是干部身份,到了市场经济就不是干部身份了。它说的所谓改革政策,认为人事制度改革,把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改掉了,不能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享受“一个身份、两个活待遇”了。在文件中虽然有一大堆说词,但都是笼统抽象的,没有一点法律和政策的具体依据。请问,有哪一部国家法律的条文规定,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改变了,不是国家干部身份了?有哪一份国家文件的条文规定,把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改掉不能再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了?其实都没有。真正的实际情况是以上所列国家法律的规定,保留军转干部的身份,是保留终身的,并不会因“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而改变,不会过时,到了市场经济时期仍然不变,仍然有效,这是谁也抹杀不了的。改革政策对企业军转干部来说是国发[1994]18号文件的规定,不管怎么改革也要保留企业军转干部的干部身份,是干部身份就应该享受干部待遇,这是天经地义的。对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1952年至2000年制定了几十份文件作了明确规定,如: 1952年9月12日 政务院《关于部队干部转业待遇问题的批示》、 [1952]政务院财政部字第180令、国字[1965]333号、国发[1975]129号、国发[1975]170号、国发[1979]18号、中发[ 1980]3号、中发[ 1980]72号、国发[1982]24号、[1983]国转办字2号、厅发[1983]26号、国发[1983]173号、中办发[1985]44号、国发[1985]135号、国发[1986]98号、国发[1990]42号、 [1990]国联字4号、国发[1991]29号、国发[1993]36号、中办发[1995]5号、中发[1998]7号、中办发[2000]10号等等。以上文件的规定很明确,军转干部不管怎么安排,都是比照党政机关干部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尤其中发[1998]7号规定较全面祥细:“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党的宝贵财富。”“要重点安置好师、团职转业干部。”“师、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职级的医疗待遇”“要把转业干部住房纳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划,优先加以解决。”“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师、团职干部从1982年至2000年几乎每年都有文件作同样的规定。根据规定,安排到企业的师、团职干部,在组职部的任职通知书中特地注明“保留厅、处待遇”。以上文件没有那一份被宣布废除,“保留厅、处级待遇”也没有被取消,都仍然有效。因此,2000年以前的企业军转干部比照党政机关干部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是不争的事实。
中办发[2000]10号文件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于是,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中发[2001]3号文件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文件中指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错,”可以说2000年与2001年之间是军转安置政策的分水岭。(对“未安排相应职务或安排职务偏低的师、团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这条规定在2001年后的安置文件中再没有出现说明这一点)。改前与改后有多方面规定不同,如:1、安置方式不同。改前是单一的计划分配安置,改后是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安置。2、安置去向条件不同。改前都是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改后放宽了不少条件。3、发放安置费不同。改前发给安置费低的一千元左右,高的也只有三,四千元,改后低的有七,八万元,高的有三,四十万元(自主择业的干部每月还领取几千元退役金)。4、安置到企业的做法和待遇不同。改前是一杆子到底,即师、团职干部和营职以下干部分别由党委和人事局直接安排到企业担任职务,改后先由安置部门编制计划,然后根据军转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由企业安排工作岗位,并给予两年适应期。改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是比照当地机关干部的待遇,改后“其工资和津贴、补助、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这条规定,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不能再比照党政机关干部享受其生活待遇,但这条规定只适用2001年以后批准转业安排到企业工作的干部,不能把这条规定强加在2000年以前的企业军转干部头上,这样做是不道德的。既然有“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就应该分别执行。第二个“答复口径”说:“中发[1998]7号文件的规定,只适用于1998年军队裁减员额50万的军转干部。”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这份文件的标题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明眼人一看到标题便知这份文件的规定并非只适用于1998年裁减的50万,因为从1985年就开始裁减100万尚未完成,所以1985年至1998年都属于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这个“答复口径”连3岁小孩也蒙骗不了的。两个“答复口径”出台后为什么遭到全国企业军转干部的强烈反对,导致大规模上访连连不断,因为它给企业军转干部带来更大的灾难,如果说1993年劳动部办公厅78号文件是类同死刑判决书,“枪毙”了企业军转干部的“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那么“答复口径”就是类同维持原判书。这就是为什么企业军转干部问题拖了十几年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如果不废除这两份“判决书”,企业军转干部冤案就永远不能平反昭雪。
2、“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企业军转干部的“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被违法剥夺了,还不许企业军转干部讲,不管企业军转干部上访到那一级部门,在对话中,企业军转干部一讲到“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就不让讲或避开不讲,为什么会这样?因为“答复口径”是各级政府的“统一口径”,也是“政治口径”,是“紧箍咒”,谁要是同企业军转干部讨论“一个身份,两个待遇”问题,谁就可能被摘掉乌纱帽。难怪有位人事局长害怕地说:“我很欢迎你们随时来,谈什么都可以,就是不能谈“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不敢谈的原因是害怕,怕丢乌纱帽,不让谈的原因是心虚,怕讲道理。可见,政治腐败到了不许人讲理的地步。
3、欺下瞒上,封锁实情。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实际情况从何而来,有两条渠道,一是企业军转干部的直接反映;二是政府部门的汇报。但第一条道被堵死变成死道,企业军转干部要走访被截住,千方百计阻止进京上访,到了北京的派人去抓回来,要信访,不让寄,寄出的也在半路被卡住,有的寄到北京未到收信人手里就被打回头,有关部门还要查找寄信人,兴师问罪。因此,中央领导根本无法知道企业军转干部的反映情况。第二条道变成了暗道,不报实情报假情,有关部门尤其是专门负责处理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企转组,应当全面查阅有关法律和军转政策对军转干部身份及待遇的规定,并深入到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军转干部中详细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如实向中央汇报。这么多年来到底了解掌握了多少真实情况?我们不清楚,但从互联网贴出的前年元旦和 10月2日 一位国家机关某友人(有人分析这位友人非企转组的人莫属,有可能是头头之一)的谈话情况来看,向中央汇报的情况只有假情况不会有真情况,从下面这段话可以知晓:“经过这多年努力,落实82号、29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绝大多数(82%)的企业军转干部对现有的待遇感到满意,已达到解困目标,有60%多的企业军转干部认为很满意,达到中等以上水平;只有10~18%的个别人仍抱有幻想,要求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我们不知道这三个百分比的数字是怎样算出来的?但我们认为肯定是假的,如果不相信,可集中所有企业军转干部进行表决,结果绝对不是这样的数字。试想,曾为国家的安宁做出牺牲和贡献的人,无故地被地政府当作罪犯来处理,十多年不平反,现领取的退休金与该领取的还差一万八千里,采取解困的办法,每月补助几百元就感到满意了,恐怕这个世界上还没有这种人,除非真是犯了罪的人和患了老年痴呆症成了傻瓜的人或因种种原因对有关法律和军转政策规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毫无了解的个别企业军转干部。难怪,党中央不下决心妥善彻底地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因为从虚假汇报中知道“绝大数企业军转干部已经感到满意。”都满意了就不存在解决的问题了。但有谁知,不少企业军转干部盼望多年还未盼到满意的那天,就含冤离开了这个世界。
四、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制的尊严,就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任何问题尤其是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过去国营企业办的中小学校的教师,同我们一样在改革中被贬为工人待遇,经他们诉求后,在2004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下发9号文件解决了,享受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国务院之所这么快解决企业教师的待遇问题,是因为《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待遇。国家有关法律对军转干部不仅规定了待遇也规定了干部身份,如,《军队干部服役条利》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由政府安排工作,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入伍的干部,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入伍的干部,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国防法》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退休军人的生活待遇。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一九五五年制定的《军官服役条例》和现行的《军官军衔条例》都明确规定:军官退出现役的,其军衔予以保留,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有人说:“《军官服役条例》现已失效不能再用。”是失效,但每次失效时都有它的延续,第一次失效是在一九七八年至一九八八年(因取消军衔制度由军官称谓变成军队干部称谓,在一九七八年制定了《军队干部服役条例》)。《军队干部服役条例》是《军官服役条例》的的延续,该条例规定军队干部转业后享受干部待遇,说明同样保留干部身份;第二次失效是在二000年后,但在它失效前它生出两个“儿子”:第一个是《军官军衔条例》(在1988年恢复《军官服役条例》时将原《军官服役条例》中规定军衔方面的内容抽出另制定《军官军衔条例》);第二个是《现役军官法》(在2000年修正《军官服役条例》时将其改为《现役军官法》)。《现役军官法》作了同《军队干部服役条例》的规定:“军官(军队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干部)的组成部分。”有人说:“《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是现役军官而不是转业干部,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说明军官包含现役军官、预备役军官和退役军官都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还有人说:“部份干部没有授过军衔,不享有保留”。保留军衔的目的是保留干部身份,是干部身份就应该享有保留。没有授过衔的是在取消军衔制度期间提拔并转业的干部,这期间以红领章取代了军衔。其实,红领章与军衔没有根本的区别,红领章除了区分不出等级外,都同样表明干部身份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几十年来对授过衔和没有授过衔的干部转业时都是根据转业时保留的干部身份等级安置工作和享受待遇的。以上说明从一九五五年至今法律是连贯的,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是一致的,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因此,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国家劳动部的78号文件和企转组的“答复口径”的严重错误必须予以纠正。既然国务院对企业教师问题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解决,中央对企业军转干部问题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解决,尽快恢复企业军转干部的“一个身份、两个待遇。”
我们完全相信,如果中央各位领导了解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实际情况会给予解决的。在去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9月29日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要求:“努力实现以人为本,注重维护群众利益, 注重维护公平正义,依法保护群众权益”。还强调:“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温家宝总理在几年前曾对中外记者说:“公平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我们相信中国政府是有良心的,但不是每个工作人员都有良心,汇报假情况的一些人就缺失了良心。因此,要敦促他们要切实了解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实际情况是:1、法律和政策对军转干部身份的规定很明确,取消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是完全错误的;2、2000年以前的政策规定,企业军转干部和其他行业军转干部享受政治、生活待遇是同等的;3、企业军转干部经过十年的解困并未走出生活困境,不少人目前收入不到2000元,离该收入的差距仍很大,尤其是师、团职干部。不能用解困错施取代法律和政策;4、虽然在笼断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可能没有陷入生活困境,但身份同样被剥夺,因此,要求恢复“一个身份、两个待遇”不是部份人更不是少数人而是全体企业军转干部;5、军转干部这个特殊群体其他群体是不可攀比的。)将这些实际情况,如实向中央汇报,早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使我们这些已白发苍苍的古稀老人能早日摆脱生活困境,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感受到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温暖。
此致敬礼!
广西自治区北海市企业军转干部( 代表签名附后)
201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