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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诌议

火烧 2011-09-11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探讨人民内部矛盾的成因及性质,强调正确处理矛盾对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分析历史、现实、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并提出共享发展成果与分配公平的解决方向。
 《人民日报》发表文章《要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促进社会和谐》,拜读。很好。

          文章解剖了人民内部矛盾的成因: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1,历史原因,,2,现实原因;,3,政策原因;4,一些具体问题处理不当的原因;,5,群众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原因;6,也有部分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了解不理解、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原因。 这里面总结归纳了在建设特色社会主义新形势下产生人民内部矛盾的六个成因。但是都没有做进一步的分而论之。

          人民,是一个政治学概念。人民的主体范围是可以因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的。我们中国习惯称人民,不习惯从法律意义上称公民;更不习惯从法律意义上对待公民的权利。这大概也是诱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法律视角层面上的成因。

          当今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是什么呢?我认为应该是: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与人民如何共享发展成果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各个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分配不公的矛盾。

         一一试析之。

         一,历史成因。

        人民日报文章没有说这个“历史时期”上朔至什么时候;推而论之,应该是指新中国而言,再早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毛泽东写于1957年的经典著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开篇坦言:“并不是说我们的社会就已经没有任何的矛盾了。没有矛盾的想法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天真的想法”。他又说,“人民内部矛盾不是现在才有的,但是在各个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必然也是这样。

        毛泽东把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范畴的社会主体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劳动人民和民族资产阶级五个基本组成部分。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人民内部的每一个组成部分和各个部分之间都存在矛盾;但是,这些矛盾的性质都是“非对抗性的”。“存在矛盾”与“矛盾的非对抗性”是我们任何时候研究、解决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如果动摇了这个原则,或者哪怕是稍微偏离了这个原则,矛盾的性质就有可能发生变化,走向其对立面。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这一段时期,我们还没有来得及解决好的最主要的人民内部矛盾仍然是在这些人民范畴各个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的矛盾。换言之,就是因为“老少边山穷”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因为国际、国内的种种原因没有得到预期的改善和提高。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也不能说就能够解决好这个问题。这就是“历史成因”。

       二,现实成因。

       为了便于论述,我把“政策成因”“处理不当成因”“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成因”都放在“现实成因”中一并说明。 经济发展不平衡是绝对的。改革开放以前也客观的存在。只不过改革开放以后,这种不平衡更加突出和明显,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同属人民范畴主体内部和各个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均衡。又由于这种不均衡不可能在比较短的时期内得到很好的解决,以利益为核心的各种矛盾也就应运而生了。

       改革开放以后,首先应当肯定我们出台的政策都是正确。问题是有的政策指向的主体不是那么“清楚、明晰”;政策实施的范围和时限也没有得到及时的调整(包括“立法”);这样就必然造成某些政策真空,加速了获得利益不均衡的矛盾。

       改革开放前后,我们经历并正在经历一个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从一切以政策为导向转向依法治国为纲;从一切由政府说了算转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阵痛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的经济的思想的文化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矛盾;正本清源,这些变化和矛盾的“震中”就是各个人民范畴主体和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没有得到公平的分配!

       当今的“人民”范畴主体有哪些?我没有看见官方的权威的解读。但是,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国体”“政体”“经济制度”的规定,我认为“人民”可以而且应该主要划分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以自己的合法劳动获得报酬与利益的劳动人民。

       由于改革开放后实行市场经济,经济发展不平衡迅速拉大。在这些人民主体之间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许多不同价值取向的利益群体。某些领域的“国退民进”与“国进民退”;农民与农民工;下岗与再就业;个体经济在各行业的全面挺进;公务员离退休时间先后待遇之差别;社会进入老龄化;房价虚高;家庭教育支出飞涨;食品公共卫生与社会治安安全;CPI 疯涨;拆迁问题等等都直接与个人所得的“利益”挂钩。

       在这新的与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矛盾中,执法与司法的公正公平问题便随之出现。政策层面的缺陷顶多导致小不公,并且容易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执法和司法不公则是灾难性的,他能够使人民对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质疑、动摇甚至对抗。

       29年前的“ 82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9年“宪法修正案”更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没有得到正确的执行;25年后,国家才出台《物权法》;《物权法》出台后,拆迁补偿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矛盾反而更加激烈。仅仅在一个月前,国务院才又出台关于拆迁补充问题的新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个“条例”虽然在立法层面上基本解决了过去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几个带根本性的矛盾;但是,它还不能代替或者保证执法中的公正公平;换言之,执行仍然需要拭目以待。

       三,部分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了解不理解、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成因。

       这个问题我没有调查研究,不好深入说。但是,就一般而言,这个问题应当主要是出现在农村征地与城市拆迁问题上。即所谓“钉子户”问题。“钉子户”其实并不是个别现象;事实上,在私权与公权力对决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变成了“软钉子户”而已。提出不合理要求,狮子大开口的有没有?当然是有的。但我认为这是真正意义上的“个别现象”,不足为据的。

       四,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更多的表现为“群体性矛盾”的成因。

       经济发展不平衡,分配不均衡导致了人民范畴主体内部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这种源于地区、行业、裙带关系交织产生的利益矛盾把人民分割成不同的大大小小的利益群体;这些利益群体在某个局部利益取向受到他们认为的“损害”的时候,有可能不约而同或者在某种意见的诱导下发出一个共同的声音,或者作出某种同样的行为;于是“群体事件”在所难免。

       但是,如果我们客观的从具体的群体事件解剖出发,我们会不难发现,最绝大多数的群体事件之所以爆发,都与我们的管理不到位和执法瑕疵,甚至执法不公有关。强化政府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仍然是大力减少群体事件发生的重中之重。

       3月5日是董必武诞辰125周年纪念日。董老是我国老一辈革命家中唯一留洋学法律的前辈,新中国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院长;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最高领导人和实践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是他提出来的。处理群体事件这样的人民内部矛盾,董必武的法制思想中有许多我们值得继承发扬的好理念和好办法。

        美国大法官杰克逊说过:“防止民众犯错误不是政府的功能;而阻止政府犯错误才是民众的作用”。我认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与处理,政府都应当首先主动承担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是由政府最初推卸责任引发的。政府的自律性“承担”,才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最佳选择。因为人民内部矛盾是非对抗性的;而政府是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公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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