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续1)
“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续1)
2-3-4-2 什么劳动创造价值
在深化对劳动和价值理论的认识的争论中,理论界提出了脑力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第三产业创造价值的问题,资本家或死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等等。
有的理论家说马克思是假定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简单劳动,其中“并没有知识和技术的地位,也没有经营管理的地位”,“在他的价值理论分析中,这些要素没有被包括在创造价值的劳动概念之内”。这些理论家把“生产商品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与物化劳动、与作为价值尺度的劳动概念混淆了。对于理论家关于马克思价值学说的这些说法,我们先看马克思关于劳动的几段论述。
“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7页)
“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当每个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90页)
“单个人如果不在自己的头脑的支配下使自己的肌肉活动起来,就不能对自然发生作用。正如在自然机体中头和手组成一体一样,劳动过程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结合在一起了。”(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55页)
这方面的论述还有许多。应当说,上面的这几段论述是理论界熟知的,劳动包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含义是十分清楚的。因此,一些理论家武断地提出马克思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包括脑力劳动,完全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实际。
马克思对劳动阐述得如此清楚,这很难用他们没有读过马克思的书,或者不理解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来解释。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包括脑力劳动的观点,是把人的劳动看作是牛马等的“劳动”,是奴役者的观点,传统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观念。当然,这种观点、观念和一切认识——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认识——一样,有它存在的根据。现实生活中,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实际分离,股份制资本主义现代企业生产方式中,技术和管理等脑力劳动作为资本职能参与体力劳动的分离,理论界有需要为这些现实存在进行理论解释。不是马克思主义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离开,而是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需要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离开。(21)
“生产商品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各种各样的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这些各种各样的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要在商品交换中能够作为价值相比较,就需要有一个同一的度量尺度来度量它们。“简单劳动”,就是这个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下,度量劳动创造价值的同一尺度,“简单劳动”是抽象的,它不可能创造价值。实际创造价值的是具体的劳动,是或者较多体力或较多脑力的不同程度的复杂劳动。就作为度量单位的“简单劳动”来说,它作为人类一般劳动这个概念,自然地是一种结合的完全的劳动,包含着脑力和体力的耗费。这些都是马克思阐述清楚了的,一些理论家随心所欲地“解读”马克思主义,把自己的习惯于离开客观实际臆造理论的学风强加给马克思,认为马克思也一样是离开创造价值的实际劳动来制造劳动和价值理论。
理论界一直有不少人认为,什么劳动都创造价值,死劳动——生产资料、单纯的脑力劳动、不生产产品的商业等这样的第三产业的劳动,都是价值的源泉。这些认为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死劳动创造价值,商业劳动创造价值的说法,直接地反对或否定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学说,否定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可不可以反对和否定?凡是错误的东西都应当反对和否定,如果马克思主义有什么地方错了,当然也应当反对或否定,问题是反对或否定是否真有道理,是否符合实际。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是什么劳动都创造价值,只有生产劳动、而且是社会必要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许多劳动是消费劳动,不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有些劳动如战争,还是毁灭已有价值的劳动。所以,我们关于劳动创造价值的概念,还不能停留在劳动的一般概念上,而应该产生于生产劳动中。
我们知道,关于生产劳动,马克思定义说:“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这就是说,如果劳动力不是耗费在使用生产资料生产产品上,比如政府官员对社会的管理劳动,商人的商业劳动,我们现在进行的对劳动和价值问题探讨的脑力劳动,等等,这些劳动力都没有耗费在使用生产资料生产产品上,因此不是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一切许多人协作生产中,各种劳动分配给不同个个体,在这种状态下,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在劳动过程中不是完全结合在一个人身上,而是结合在许多劳动者联合体的生产工人总体上,单个工人在这种情况下,成了局部工人,局部工人不能生产产品,他们只有在生产过程中结合成总体工人,才能生产产品。同时,也显然地在这种生产方式中,生产者“不一定要亲自动手”。但是,他们都必须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他的劳动才成为生产劳动,才能生产产品,创造价值,准确地说是,是参与创造价值。所以,那些说马克思假定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简单劳动,其中“并没有知识和技术的地位,也没有经营管理的地位”的理论家,不过把自己把自己的认识局限在社会生产劳动的某个阶段上,不理解马克思关于劳动和生产劳动的概念。
对于科学和管理等方面的脑力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和创造价值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我们知道,马克思一方面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上面从物质生产性质本身中得出的关于生产劳动的最初的定义,对于作为整体来看的总体工人始终是正确的,但是,对于总体工人中的每一个成员来说,就不再适用了。”紧接着又指出,在资产阶级观念中,“生产劳动的概念缩小了。资本主义的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际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工人不是为了自己生产,而是为资本生产。因此,工人单是进行生产已经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556页)显然,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生产工人的概念的扩大或缩小,并没有改变生产劳动的定义,只是认识随着实际的发展而发展变化。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劳动的概念缩小了,是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认识的发展变化。按照这个“缩小了”的生产劳动概念,原来属于生产劳动的劳动被认为不是生产劳动了,马克思为此在物质生产领域以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教员只有当他不仅训练孩子的头脑,而且还为校董的发财致富劳碌时。他才是工人。校董不把他的资本投入香肠工厂,而投入教育工厂,这并不使事情有任何改变。”教员的劳动,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是生产有知识的人的劳动,但是,对于资本家来说,只有在它能够创造剩余价值时,才算生产劳动,否则就不是。另一方面,在资产阶级观念里,也会使不是生产劳动的劳动反而成了生产劳动,如认为企业家执行资本职能的劳动。
现在不少理论家认为是“企业家创造价值”,强调企业家应当“索取剩余”。如现代企业理论的观点是:“如果经营者索取剩余,经营者不仅获得了自我积极性,而且获得了监督工人的积极性”。这也是一种“深化”,它也是一种对现实存在的反映,这是对“生产劳动”概念的资本化,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生产的反映。
在现代企业理论里,企业家也叫做“人力资本家”。马克思叫做“职能资本家”或“能动资本家” :
“在再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作为别人所有资本的代表,同雇佣工人相对立;货币资本家则由职能资本家来代表,参与对劳动的剥削。由于在再生产过程中的资本职能同在再生产过程外的资本的单纯所有权的对立,人们忘记了:能动资本家只有作为生产资料的代表同工人相对立,才能执行职能,才能使工人为他的利益而劳动,或者说,使生产资料发挥资本的作用。
……对工人来说,资本家把全部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还是把利润的一部分付给某个第三者,即法律上的所有者,是完全没有关系的事情。……
……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20-435页)
马克思分析了企业家的劳动的二重性:
“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孤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人进行协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象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
“另一方面,——完全撇开商业部门不说,——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因此,它在奴隶制度下所起的作用达到了最大限度。但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这里,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这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431-432页)
“指挥和监督的劳动,只要它不是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引起的特殊职能,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之间所引起的职能,——不管这种劳动力是象奴隶制度下那样同劳动者本身一道被人买去,还是由工人自己出卖劳动力,以致生产过程同时表现为资本消费工人劳动的过程,——这种由奴役生产者而产生的职能,经常地被人用作替这种关系本身进行辩护的理由,而对别人的无酬劳动的剥削即占有,也同样经常地被人说成是资本所有者应得的工资。”(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335页)
马克思对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的分析,说明管理劳动,包括科技劳动都是劳动,因为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都在耗费脑力,也或多或少地耗费了体力;但是,这种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则要看他们承担什么职能:如果是由于许多人为达到共同生产结果而结合的协作的劳动的职能,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不可缺少的必要劳动部分,是生产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如果是有的理论家讲的是“索取剩余”的劳动,是为资本服务的劳动,即与生产劳动相对立的剥夺生产劳动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劳动,则不是生产劳动。
所以说,关于脑力劳动创造不创造价值的问题,关于说马克思只是认为体力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认识,是对马克思的劳动和价值理论的错误理解。这些错误的理解,就在于不是把劳动客观地放在具体的社会生产过程中进行考察,思维不善于从劳动总体的抽象把握中再现客观实在的具体劳动。
那些说马克思只是认为体力劳动才创造价值的认识,反映了理论家又不自觉的片面地从生产劳动来认识价值,在这里,理论家又仅仅把价值限制在劳动实体上,没有认识劳动之所以表现为价值,不仅是表现生产中劳动与产品的关系,而且表现着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在马克思的许多论述中,可以看到,劳动之表现为价值,不仅仅是价值本身是生产中耗费的劳动,而且还是个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表现。
上节中我们提到的理论家讲:“要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需要区别‘增加’与‘创造’的两个有关而又不同的概念。”他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在新的形势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但要深化认识,就会碰到‘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关卡。然而,这个关卡是人为的,它导源于长期存在的理论扭曲。扭曲不克服,就存在逻辑性障碍,无法解释科技劳动和经营管理劳动能创造价值,并创造更多的价值;要按资本、按技术要素分配,在分配上作适当倾斜,就缺乏理论根据,从而形成深化劳动价值认识的根本关卡。”
象这样讲明深化劳动和价值理论的目的和意思的人不多,这确是那场深化认识的要旨,就是要突破马克思的价值论,为资本等参与分配制造理论根据,为资本家剥削劳动者辩护。
这位理论家在引用邓小平的“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时,正确指出“科学家、工程师、设计师、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思维智慧再高超,创造发明再顶尖,如果只是以知识技艺形态存在他们的脑子里,或者写成论文报告,绘成公式图表,而不把他们的创造发明的科技劳动,凝结在物化劳动上,体现为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那只是纸上谈兵,想入非非,根本就谈不上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剩余产品、剩余价值。古往今来,科学技术正是通过物化劳动——设备材料和工艺的改进,而体现其生产力是第一生产力的。”但是,他提出这个观点却在于要得出紧接着作出的这个结论:“所以讲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的观点是一种理论扭曲”。这来得十分突然,没有逻辑,他据此错误提出了:“器就是物化劳动,是创造剩余产品、剩余价值的主要源泉或主要力量。”
这里的“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确实是一种理论扭曲,不清楚“物化劳动”是什么。
关于“物化劳动”,马克思说:“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要使麻布的价值表现为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必须使它表现为一种‘对象性’,这种对象性与麻布本身的物体不同,同时又是麻布与其他商品所共有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5页)
物化劳动不是物,而是物中凝固的劳动,是表现为没有一个自然物质原子的价值:既包括劳动力的耗费所创造的价值,也包括耗费的生产资料转移到产品中来的价值。如果我们注意马克思指出价值“这种对象性与麻布本身的物体不同,同时又是麻布与其他商品所共有的”,就能理解,价值是个抽象,它抽去了麻布与其他商品物的形体,连一个自然物质原子也没有,只表示这些物体所共有的某种对象性。因此,作为价值总是不可捉摸的。如果我们记住,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就能认识到,物化劳动是物中凝固的劳动,器是劳动的产物,而不是“物化劳动”。
器是物化劳动的质的形式,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表现为价值量的戴体,作为“器”的物质本体,无论是设备和材料,都是从土地以及其他生产资料通过劳动的作用转变而来的;没有劳动,不可能发生这种转变。作为“器”的价值,其唯一的源泉是劳动,而且只有在劳动的作用下,器的价值才得以保存或转移到其他器物里。
无论是“器”,还是“物化劳动”,它们都是已经凝固了的东西,本身不可能自行转移,只能被动地被转移,自身也不可能创造出什么来。所以,“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也是一种理论扭曲,没有活劳动的作用,物化劳动本身无法转移它的价值,它的价值只能被转移。但是扭曲理论的,不是别人,正是说者自己。如果说这是一个关卡,那也是理论家自己虚设的。
这位理论家说:“活劳动是本期的,物化劳动又是本期活劳动的物化,因此讲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归根结底还是活劳动创造的。一句话,它始终坚持活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唯一源泉。”接着又说:“物化劳动——设备材料和工艺,它来自社会活劳动并且是本期的活劳动。但必须有资本,才能买进来,形成现实生产力。否则,物化劳动只能困在生产者的仓库里,久而久之,铁会生锈,木会腐烂,永远不会发挥其创造剩余价值的作用。”
看来,这位理论家不能克服活劳动创造价值这个关卡,因而需要把死的说成活的。不管物化劳动是哪一期活劳动的物化,即使是刚刚结束的活劳动的物化,既然物化了,也就凝固了,死了,不能再活动了。比如工人刚刚制造了一个螺丝钉,它是工人劳动的产物,即工人的活劳动的产品,现在,这根螺丝钉可以在市场上销售,这时它就表现为商品,这根螺丝钉卖出去了,它的价值就实现了,但不是创造价值,这个价值不是它在市场上创造的,而是生产它的劳动创造的。此后,如果这个物品是消费者的消费品,那末这根螺丝钉就被消费了,它的价值也就没有了;如果这根螺丝钉用来制造新的商品,那末,这根螺丝钉的价值没有消失,但也没有增加,而是转移到新的产品中。在转移过程中有没有新的价值创造?当然有,不过这个新创造的价值,不是来自螺丝钉,因为螺丝钉是没有生命的东西,它只是生产资料,不是劳动;新创造的价值也不是来自于生产这根螺丝钉的工人的劳动,因为不是生产这根螺丝钉的工人用它进行生产劳动。新创造的价值来自哪里呢?来自把这根螺丝钉用来生产产品的工人新投入的活劳动,没有活劳动,这根螺丝钉装配不到新产品上。即使是生产螺丝钉和用螺丝钉装配产品是同一企业同时进行的生产劳动,对这个企业生产的来说,生产螺丝钉和用螺丝钉装配产品这两种生产劳动在时间上可以是同时进行的,都是“本期的活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它们是分别在不同工序中创造价值的活劳动,生产螺丝钉和用螺丝钉装配产品,是生产产品过程中的前后两道工序,对于用螺丝钉装配产品这道工序来说,生产螺丝钉的劳动是上一道工序中的生产工人已经是凝固了的死劳动,绝不会在用螺丝钉装配产品的这道工序中,重复地再作为活劳动继续创造价值。
其实理论家了解这个问题。他非常清楚,如果这根螺丝钉没有人花钱买去使用,那末,它只能放在仓库里,久而久之,就会生锈,什么价值也不会有。不过,他没有从他的这个正确的观察认识到价值——物化劳动不可能创造价值,而且已有价值的保存和转移还需要活的劳动,而是从这里引出“必须有资本,才能买进来,形成现实生产力。否则……永远不会发挥其创造剩余价值的作用。”我们看到,人的主观目的性是认识客观世界的内在动力,但是又常常妨碍着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使我们变得不通事理。
理论家陷入了G-W-G’这个在商品流通领域里表现出来的资本的总公式的矛盾。他没有考察资本的运动,没有讲资本买进设备材料以后,如果不雇佣劳动,这些设备材料能自行创造价值吗?它一样地只能困在资本家的仓库里,久而久之,铁会生锈,木会腐烂。他的理论不彻底,因而不能服人。如果把理论彻底了,那事情只能是: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而设备和材料在创造价值的作用,只是作为吸取活劳动的“器”。
我们看到,理论家对价值理论的深化是这样的逻辑:活劳动创造价值;“器”是活劳动的物化,因而是价值创造的源泉;“器”必须有资本买进来,才能形成生产力在创造剩余价值中起作用;所以,——这是理论家全部理论的落脚点:——资本创造剩余价值。
理论家就这样冲破“‘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不能创造价值’的关卡”,为“按资本、按技术要素分配,在分配上作适当倾斜”,制造理论根据。其实是在翻版“三位一体的公式”,只不过是换了个说法,把“收入”直接说成是“创造”,并按需要把土地这个要素排除在外,把技术和管理按政策需要作为独立的生产劳动要素突出出来。马克思早已批判了这种混乱观念:“人们已经忘记,商品的价值是基础;至于这个商品价值分成各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进一步发展成各种收入形式,转化为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者对这些个别的价值组成部分的关系,并按一定的范畴和名义在这些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丝毫也不会改变价值决定和价值决定的规律本身。”
所谓器、设备材料和工艺、需要有资本才能买进来,创造剩余价值,是比地主养活农民的说法更荒谬。没有土地,农民种不出粮食,粮食的源泉首先是土地,以后才是劳动,马克思指出自然界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因此说,自然界的土地是劳动的前提;没有土地,不可能有生物,因而也不可能有人类和人类的劳动,所以也可以说,土地、自然界是劳动力的源泉。但是,同样的事实是,没有人类劳动,土地里不能创造出价值。这里的问题是,这个自然界的土地,怎么就为地主所有,而农民没有?这是社会问题,解决它,要用社会手段,暴力在土地所有权上起着首先的作用。
器、设备材料以及资本就不同了,在没有器、设备材料以及资本的时候,劳动就开始了;是劳动创造了器、设备材料以及资本,并使它们有价值,而不是器、设备材料、资本自身能创造了什么价值。作为物化劳动、凝固了的劳动、死劳动,只能在外部因素作用下,发生价值变化,自身不可能创造什么价值。
理论家既不了解历史,也不理解现实,不知道在资本出现之前,器、设备材料已经不知道存在多少年了,它们并没有烂掉,而且数量在不断增加,性能在不断提高、发展,为什么,因为不断有新的劳动投入到里面。在理论家看来,没有资本不可能有“价值创造”,在马克思看来,没有价值创造就没有资本。如果资本不转化为生产资料,它就不可能占有工人的劳动,从而占有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位理论家也没有想一想作为资本的价值,是怎么来的?是资本创造价值,还是价值转化为资本。
马克思说:“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给劳动产品打上商品烙印,因而成为商品流通的前提的那些形式,在人们试图了解它们的内容而不是了解它们的历史性质(人们已经把这些形式看成是不变的了)以前,就已经取得了社会生活的自然形式的固定性。因此,只有商品价格的分析才导致价值量的决定,只有商品世界的这个完成的形式——货币形式,用物的形式掩盖了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以及私人劳动者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把它们揭示出来。”(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92页)这是理论研究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许多人常常只看事物的现状而不看它的历史发展,理论家关于器、设备材料和工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说道,表现的就是这种情况。
人们看到了器、设备材料和工艺、资本对于生产力发展的巨大作用,但是却不研究这些东西的发生发展历史。我们不妨想一想人类最初的器是怎样产生的,比如一块打制出来的石器,无疑是劳动的产物。同时很清楚,石器不是生活资料,最初并不是必要劳动的产品,而是剩余劳动的产品,如果它可以出售,那末,这块石器就表现为剩余价值。这里不能研究生产资料发展史,总之,器,以及它后来发展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形式,资本形式,都不是这些东西本身能创造剩余价值,而是相反的,是剩余劳动创造了它们,资本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是历史积累的剩余劳动表现的一种形式。马克思主义论证了:资本按其社会的、历史的本性,应当属于社会。
资本主义生产本质是剩余价值的生产,所以在资本家的概念里,只有能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且,资本家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要不被淘汰,就必须把剩余价值不断地转化为资本。剩余价值不断地转化为资本,用理论家的说法,是“此称价值增加,但不能讲价值创造”。我们看到,这种价值增加即死劳动的不断积累,不断地改变着资本构成,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越来越大,造成商品中转移的价值与创造的价值的比越来越大,因而出现了这种情况:剩余价值率越来越高的同时,利润率却越来越低,也就是,单位劳动时间形成的剩余价值在增长,而与此同时,单位资本的“价值创造”——用理论家的说法——相反的在减少。这个现象用资本创造剩余价值的说法是解释不了的,只有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才能说明。
现在,资本仍然在继续积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实质上同时就是积累过程”(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243页)。但是,一方面,活劳动是有限的,科学发展生产力的目的作用也是要减少生产劳动的耗费,因而资本量在不断增加的同时,剩余价值量的增加相对地越来越少。另一方面,剩余价值增加来源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要劳动的减少,因而剩余价值生产必然限制着劳动者对劳动产品的要求,从而制约了市场对商品的需求。这两方面都制约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货币资本不能再转化为产业资本,不能直接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而越来越作为金融资本同产业资本争夺生产的剩余价值。这种明显的现实和历史趋势,也清楚地说明了是什么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
生产发展不断地把劳动力排挤在物质生产之外,于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所谓“第三产业”。作为它的观念反映,在西方经济学中出现了三次产业理论,提出了“后工业生产”概念。中国的理论界也在深化劳动和价值理论的认识中,提出了要发展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承认“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劳动。
“第三产业”是作为农业和工业以外的,包括商业、金融业、运输业、旅游业、文化娱乐、教育、信息、公用事业等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行业,十分复杂,它们除了有酬服务劳动这个共同点外,没有多少共同的经济特征。就价值创造而言,虽然它们都耗费了劳动和劳动资料,但是能否创造价值,不能一概而论,马克思就阐明了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运输劳动能创造价值(我认为运输劳动创造价值也需要分析)。
理论界普遍认为,第三产业创造价值和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不矛盾。蒋学模“认为,从总体上看,第三产业各部门的劳动也创造价值,这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是没有矛盾的,而且可以从马克思本人的论述中找到根据。当然,为此,不能囿于传统的理解,而应当对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作深入的研究与开发。” “第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是马克思的总体工人的观点。……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生产的社会化过程不是限于一个工厂,而已经从个别工厂扩大到整个社会。这样,总体工人及其结合劳动的外延也就相应扩大。”(蒋学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学说》,《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4期第8页)我十分赞同后面的意见,应当把“总体工人”的概念扩大到整个社会,但是不能完全同意他的第一句,即“第三产业各部门的劳动也创造价值”。如果我们切实对马克思的价值学说作深入的研究,可以从马克思关于商品买卖和运输等的论述中,对所谓第三产业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这个问题,会获得许多非常重要的指示。
马克思指出:“对于使别人为自己劳动的资本家来说,买卖成了一种主要职能。……和以前一样,买卖时间并不创造价值,错觉是从商人资本的职能产生的。但是,在这里,即使对这个问题不作进一步的考察,事情本身就很清楚:如果一个职能本身是非生产的,然而是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的因素,现在这种职能由于分工,由多数人的附带工作变为少数人的专门工作,变为他们的特殊行业,那末,这种职能的性质本身还是不会改变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第148页)
马克思这里给了我们一个指示:对于所谓第三产业的哪些部门创造价值,哪些部门不创造价值,就是看它本身原来是不是生产劳动的一个职能、器官。比如科技劳动、管理劳动,它们本身是生产劳动的一个职能,是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现在由于分工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特殊行业,但作为职能仍然是生产的一个职能,和生产的其他职能结合为一个社会生产总体,那末,从这个职能独立出来而成的特殊行业,和从前一样,是在创造价值的。如果它本身原来不是生产劳动的一个职能,比如会计它本身原来只是作为生产的观念反映,就其本身来说,不形成产品和价值,那末,现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这种职能的独立,并不会使这种职能形成产品和价值。(22)
马克思的理论是发展的,同时又是延续的。随着社会化生产发展,生产劳动的概念扩大了,但是没有变。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生产者“不一定要亲自动手”, 但是,他必须作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总体工人的某一种生产职能,他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才能生产产品,创造价值。当我们运用马克思的总体工人的观念,对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是不是创造价值时,关键是看这些劳动是否是构成总体生产劳动的一部分。
科技劳动和直接生产劳动有机地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状态里,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的一部分,而当它独立出来成为科研部门的时候,能否创造价值,便要具体分析了。首先科技劳动和直接生产劳动一样,能否创造价值,要看它是不是必要劳动,要看它能不能成为商品并卖得出去。因此,如果科技劳动没有成果,或者它的成果不是社会必要的,它不被生产利用因而不能成为商品卖出去,那末科技劳动就没有形成价值。总之,科技劳动只有能够同直接生产劳动结合的时候,才能创造价值,否则,不但没有创造价值,而且还由于本身活动的需要耗费了社会已有的价值品。因此,科技劳动产业是个风险很大的产业。从科技劳动的职能来说,它不是增加单位产品的劳动量,相反的,是要尽可能地降低生产单位产品耗费的劳动量,因而,科技劳动不是增加单位产品的价值,相反的,要降低单位产品的价值;只是由于直接生产劳动运用了科技劳动的成果,使生产所耗费的劳动低于社会生产的必要劳动,从而可以获得垄断期间的超额利润。科技劳动对于社会以最少的劳动创造出最多的财富,对发展生产愈来愈起着重要的作用。理论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两个不同概念。
马克思给我们认识劳动创造价值问题的另一个指示是:“为了使价值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这种劳动对于作为总体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即对于包含着流通或被包含在流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来说,是一个必要的因素,但它同比如说燃烧一种生热的材料时花费的劳动一样。这种燃烧劳动,虽然是燃烧过程的一个必要的因素,但并不生热。……而是热的一种扣除。”(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第147页)这个指示,不只是针对商业劳动而言,它具有一般性。从这个一般性,批判了物化劳动以及无论什么劳动都创造价值的错误认识,(23)
劳动作用于生产资料生产出产品,不仅把耗费的生产资料中的死劳动量转移到了产品中,还同时凝固了一定的活劳动量,劳动创造了价值。但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家生产商品付给了工人工资即可变资本,因此,在资本家看来,如果工人劳动生产的价值仅仅等于工资,没有剩余劳动,资本家就不认为是在创造价值,不认为是生产劳动。由此可以深化出这些认识,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中的雇佣劳动,并不为工人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创造价值的概念缩小了:任何简单再生产,无论对于个人和社会,尽管是生产劳动,但都没有创造价值,只是对已有价值的保存和转移。在所谓第三产业中的许多服务性行业,它们可能是生产的一个必要因素,但是,社会并没有因为它们的服务劳动而增加了价值的总额,它们的收入的增加,就是被服务者所有价值量的减少,同时还会因为它们的服务要耗费社会产品,因而要对社会总产品的价值作扣除。例如国家的税收,银行贷款的利息,商业的利润,法院、律师的诉讼费,娱乐业的门票,网络的上网费,等等,这些都不是它们自身创造了价值,而是对他人所有财富价值的扣除。
蒋学模提出“还要研究马克思关于服务产品和服务劳动的观点”,他说:“马克思在评述亚当·斯密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观点时,肯定服务有两种。一种服务劳动可以物化,‘把自己的劳动固定在某种物上,并且确实使这些物的价值提高了。’如上门服务的裁缝、厨师、修理家具的木匠等。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看,这种服务劳动同做同类工作的独立手工业者的劳动或雇佣工人的劳动是一样的,都是生产商品,即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劳动。另一种服务,马克思称之为纯粹的服务。如医生、牧师等所提供的服务,‘它不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这种服务劳动所提供的消费品是一种无形产品、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蒋学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学说》,《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4期第8页)我们看到引文中,对于裁缝等手工业者的服务劳动创造价值,马克思讲得是十分清楚、肯定;但对于提供无形消费品的服务劳动,马克思只是说“服务就是商品”,(24)这里就需要分析。
过程使之转化为货币的那个商品,交换过程给于它的,不是它的价值,而是它的价格。请注意:“服务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想象的或现实的)和一定的交换价值”。马克说不是价值而说是交换价值?这不能不联系到前面所论述的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应当从马克思的下面这些论述来深化认识。“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对于交换价值形式”,“一个商品的等价形式并不包含该商品的价值量的量的规定。”“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即价值量和它的货币表现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108、110、120-121页)可见,马克思说这类服务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并不是真的有价值,也就不一定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象牧师、特别是关于官吏、军人等等,马克思说“他们的劳动有一部分不仅不是生产的,而且实质上是破坏性的。但他们善于依靠出卖自己的‘非物质’商品或把这些商品强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质’财富”。显然这种欺骗性的、破坏性的劳动,只能是掠夺价值,而绝不可能创造价值。在所举的歌唱家的歌唱有使用价值,可以使人得到某种享受,但是它并没有创造价值,但是具有价格,因而,歌唱家唱歌的收入不取决于他付出的劳动,而决定于市场的需求。这种事实用劳动创造价值理论是说不通的。
在考察运输费用中,马克思给我们认识劳动创造价值问题的又一个指示是:“以前讲过,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是: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创造的价值成反比。这个规律,象适用于其他任何产业一样,也适用于运输业。”(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第168页)这个规律的整个表述是:“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所耗费的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马、恩选集》第三卷第5页)就是说,劳动创造价值与劳动时间的关系表现为一种规律性。
在所谓第三产业中,许多行业的所得价值和劳动时间没有一定的关系。如商业、金融业等等,它们的价值增殖,完全决定于资本量,而不决定于劳动时间;又如法院和律师的诉讼费,完全决定于诉讼标的,而不决定于劳动时间;如信息业的收入,更是决定于被服务者使用的时间,而不决定于业者的劳动时间,娱乐业的收入决定于门票的价格和卖出数量,如此等等表明,对这些行业来说,价值增殖的源泉不是基于劳动,讲劳动创造价值,在这里不符合实际,也没有意义,没有任何经济学的意义。
理论界在深入对马克思的劳动和价值理论的认识中,没有人注意到这些问题。理论界讲“第三产业”耗费了劳动就创造价值,但是没有人能够对“第三产业”劳动创造价值作为科学的分析,没有阐明这些行业的价值与劳动的内在联系和规律,不是科学的理论,不可能使人们的认识前进一步,没有实际的经济意义。(25)“第三产业”这个概念本身是不合理的抽象,这样的抽象的东西,没有具体分析。
在对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的认识深化中,理论界持不同观点的人都引用马克思的论述,但是系统地引用和理解的人并不多,一些人是从自己的需要来引用,没有客观地全面地反映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比如有的理论家强调:“其实,马克思著作中讲劳动的‘物化’,并不是指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马克思批评斯密对劳动的‘物化’的‘苏格兰方式’(即粗鲁、浅薄)的理解时说过:‘亚当·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在转述了霍普金斯的话以后阐明自己的观点时就认为:‘钻石和唱歌——这两者在这里被看作物化劳动——可以象一切商品一样转化为货币,并作为货币转化为资本。’在另一译本中,上述引文的‘物化劳动被译为‘已经实现的劳动’。……此外,他还批评过‘剩余价值必然要表现在某种物质产品上’的说法,认为演员的劳动能力‘是作为创造价值的能力被购买的’。与此说法相呼应,他提到演员的‘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在这里引了马克思的话,但是引用者并没有理解,他分不清楚物化的劳动和劳动的物化是不同的概念,讲的是不同的事物,因而他关于劳动“物化”的理解,仍然是“苏格兰方式”的。
“物化劳动”和“劳动物化”的意思是不是同一的?我认为是不同的。
劳动物化是一个过程,是一种动的概念。“在劳动过程中,人的活动借助劳动资料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消失在产品中。它的产品是使用价值,是经过形式变化而适合人的需要的自然物质。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在一起,劳动物化了,而对象被加工了。在劳动者方面曾经以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东西,现在在产品方面作为静的属性,以存在的形式表现出来。劳动者纺纱,产品就是纺成品。”(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05-208页)就是说,劳动物化是使劳动对象发生预定的变化过程中,劳动被劳动对象吸收了。劳动对象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对于有形的劳动对象,劳动物化自然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而对于无形的劳动对象,劳动物化没有固定为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但是劳动实现了。
物化劳动是生产过程中劳动物化的结果,是动的劳动即活劳动物化凝固而为静的劳动即死劳动,凝固了的劳动,它作为不同劳动的质,表现为具体的、有形的,可以感触的产品的使用价值;它作为不同劳动的量,表现为价值即马克思所说的,“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它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可捉摸的。
“亚当· 斯密的缺点只是多少过于草率地把劳动的物化理解为劳动固定在某种可以捉摸的物品中。”比如钻石和唱歌,它们作为已经实现的劳动,都物化为商品,但是,作为有形物的钻石的物化劳动,无论作为质和量的表现,,一定固定在可以捉摸的钻石中,绝不会因为交换价值的实现,而使钻石不再存在,钻石不再具有价值——物化劳动。而唱歌的物化劳动,将随着歌声消失在空气中,这种物化劳动的价值——使用价值——还可供回味,但是它的价值——交换价值已不复存在。
在唱歌劳动中,歌手及其经纪人所付出的劳动力和劳动资料的价值,在演唱之后,作为交换价值实现了,并且赚了钱,但这时没有物的存在,因而唱歌的物化劳动不能固定在某种物上,而直接作为交换价值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货币。歌唱劳动表现为交换价值实际上也可以赚钱,所以马克思批评“剩余价值必然要表现在某种物质产品上”说法。在另一种情况下,歌唱家的劳动物化为产品——唱片,录音磁带,等等,情况就根本不同了。歌唱家的劳动已经和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他的物化劳动固定在一定的产品里,创造了使用价值,也创造了交换价值,这种歌唱的劳动物化的价值,不仅作为交换价值形式表现在与购买者的货币交换中,还固定在歌唱劳动生产的产品中,只要它还有使用价值。
我认为,歌唱劳动物化产生两种不同的物化劳动。当歌唱劳动仅仅表现为唱歌时,它有交换价值,而这交换价值只是货币的转移,歌唱劳动所得的货币是听唱歌的人的货币所失。歌唱劳动耗费了一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人们提供一种生活消费品。这种歌唱劳动同一切消费劳动一样,在劳动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交换价值,这种交换价值和歌唱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量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存在“商品的价值与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成正比,而与所耗费的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的一般规律。我的这个认为,是把马克思的不仅非劳动产生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可以表现出价值形式,而且许多劳动,它不是生产劳动,因而不创造价值,但是仍然可以表现出价值形式的这种理论,具体运用于歌唱劳动。
劳动的概念是可以缩小的,自然也可以扩大,因为生产劳动的概念会由于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发生某种形式上的变化,但是,它的基本概念不能改变,改变了,就是另一种事物。对于劳动创造价值认识,只要我们的认识反映事物的实际发展,认识自然深化。把功夫花在概念的主观“创新”上,把自己的概念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概念,是曲解,不是理论的发展和深化。
“第三产业”创造价值的理论,是经济学家对实际的一种反映,不过反映的只是表象。他们看到第三产业可以赚钱,而且还能赚大钱,便不加分析地认为第三产业都能创造价值,是能创造出很高的剩余价值的产业。提出一个笼统的“第三产业”概念,把资本为自己从市场实现剩余价值的一切的手段,把消费劳动,把资本对于剩余价值的剥削,都视为价值创造。把非生产资本对生产资本在生产中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争夺方式、手段,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世界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掠夺方式、手段,视为新的经济方式,是“新经济”。这是非常错误的理论,是资本主义垂死时产生出来的混乱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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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界市场的扩大和殖民制度,为社会内部的分工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在这里,我们不去进一步论证,分工除了扩展到经济领域以外,又怎样扩展到社会的和其他的一切领域,怎样到处为专业化、专门化发展,为人的细分奠定基础,以致亚·斯秘密的老师亚·弗格森曾经叫喊说:‘我们成了奴隶民族,我们中间没有自由人’。”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392)
(22):“资本作为它的循环中的统一体,作为处在过程中的价值,无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流通领域的两个阶段,首先只是以计算货币的形态,观念地存在于商品生产者或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头脑中。这种运动是由包含商品的定价或计价(估价)在内的簿记来确定和控制的。这样,生产的运动,特别是价值增殖的运动,……获得了反映在观念中的象征形象。在单个生产者仅仅用头脑记帐(例如农民;只有资本主义农业,才产生使用簿记的租地农场主),或者仅仅在他的生产时间之外附带地把收支、支付等等记载下来的时候,很明显,他的这种职能和他执行这种职能所耗费的劳动资料,如纸张等等,都是劳动时间和劳动资料的追加消耗。这种消耗是必要的,但是既要从他能用于生产的时间中扣除,又要从那种在现实生产过程中执行职能的、参加产品的价值形成过程的劳动资料中扣除。不论这种职能集中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手中,不再是许多小商品生产者的职能,而是一个资本家的职能,是一个大规模生产过程内部的职能,从而获得了巨大的规模,还是这种职能不再是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而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成为特殊的、专门委托的当事人的独立的职能,——这种职能本身的性质都是不会改变的。
“如果一种职能就其本身来说,也就是在它大量的出来以前,不形成产品和价值,那末,分工,这种职能的独立,并不会使这种职能形成产品和价值。”(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第151-152页)
(23):“例如,要把煤炭当作燃料来用,我就必须使它同氧气化合,为此,必须使它由固体状态转化为气体状态,也就是使煤炭的存在形式或状态发生物理变化。在进行新的化合之前,结合为固体的碳分子必须分离,碳分子本身必须分解为单个的原子。这需要消耗一定的能量,这种能量的消耗不转化为热,而是热的一种扣除。”(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第147页)要进行再生产,就需要把把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并把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这种转化要耗费一定的劳动量,耗费价值,并不创造价值,不会增加商品的剩余价值,而是对商品剩余价值的一种扣除。
(24):“马克思曾作了这样的分类:‘某些服务,或者说,作为某些活动或劳动的结果的使用价值,体现为商品,相反,其他一些服务却不留下任何可以捉摸的、同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分开存在的结果,或者说,其他一些服务的结果不是可以出卖的商品。’马克思自己曾举例说明上面两种不同的服务,前一种服务如裁缝的服务,其活动结果的使用价值,体现为商品;后一种服务,如歌唱家为满足消费者的审美需要而提供的歌唱服务,与歌唱家是不能分开的,歌唱家的劳动一停止,消费者的享受也就结束,消费者享受的是活动本身。”(郭小鲁:《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思考》,《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7期第27-28页)
(25):“我们并没有对于一下这些关键的理论概念,例如,技术知识的存量、人力资本、获得知识的资源成本、创新率或旧知识的废弃率,给予普遍接受的经验的度量。”(彼得·豪维特:《度量以知识我基础的增长的一些问题》,范春良等译《知识经济》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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