姗姗来迟:回复吴尚达先生于内外因关系及其作用的问题
很高兴吴尚达先生对不成熟的拙作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和回复,但是感觉还是不能说服本人。我并不是反对毛主席在《矛盾论》中关于内外因之间关系和作用的观点,而是依据这种观点对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一些现象与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吴先生很多方面表面上与笔者的观点矛盾或相反的,其实是一致的,比如“落后就要挨打”,我认为落后可能挨打,但不一定挨打,新中国第一仗——抗美援朝,我国确实在很多方面都要落后于美帝联军,但是我们并没有挨打啊!这是客观事实,需要辩证的分析。落后就要挨打是强者的霸道逻辑,历史上落后者打败所谓先进文明的情况并不少见。所谓落后就要挨打,是需要具体看哪一方面落后了就会挨打的。只要精神意志品质和士气上不落后,又掌握了战略上的主动性和战术上的灵活性,就不会挨打,物质条件上暂时的落后并不会对战局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我们不是常说:“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吗?可见,物质上或技术上虽然落后(这些都是客观外在的条件,也是死的东西),只要精神上不落后(这些是主观内在的条件,是活的东西),就不一定挨打。但是历史上像毛主席这样常常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伟大军事家和战略家毕竟是极少数,多数情况下,战争的胜负还是要靠装备的先进性和物质条件的,有什么条件就打什么仗,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非得说气多总是能战胜钢多,那是唯心主义的观点,也不是历史事实。马克思说,“批判的武器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在一定条件下,物质力量会转化为精神力量,精神力量也会转化为物质力量。能够化敌为友,把敌人变成朋友,同时把敌人搞得少少的,把朋友搞得多多的人并不是很多,条件也不是那么容易掌握的。
矛盾论容易让人产生误会的是,认为内因永远决定变化的方向,甚至误认为运动或斗争是永远绝对的。佛陀两千多年前就讲过,“法无定法”,意思就是不要搞教条主义。对于哲学和玄学,有时不便于做出准确的预测,社会上的具体细节问题多应交给各领域的专业知识来解决。
其实,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事情之所以发生和问题的造成,原因往往是,也应该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因素)的作用,也有客观原因(因素)的作用,要综合判断。既不能一味怨天尤人,埋怨外部环境如何对自己不好,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也要看大的制度环境如何。存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大家都是在既定的社会制度环境下生活(或生存)的,摆脱不了对它的依赖和制度的制约与束缚,社会制度的客观现实环境与条件决定了大多数人的思维方式和行动策略。我们每个人有时候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不是你想象的那样简单,凡事就只有一个原因,一重因果关系。一味自责,看不到外部大环境和生态影响如何起作用,这样的心态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仿佛我们的一切决定就只是个人的随心与任意的决定,不是受到大的制度环境的影响做出来的,这样唯心主义地看问题和做事情(包括做各种选择)是不可能积极改造社会的,社会也是不可能有进步的。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完全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相混淆、相等同。它们有一致的地方也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直接或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要区分内外因的不同,即究竟哪一方面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一定要搞清楚这个因果关系。有时候(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外因起主要或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一概认定就是受害方(即内因)的责任,而不去追究加害方(即外因)的责任。正如一个漂亮女人被强奸了,你能说一切都是因为女人太漂亮(或者过于注重打扮)惹的祸,而把责任全部推到女人头上,从而放纵犯罪分子吗?能够这样进行推理吗?如果这样,岂不是非常荒唐的事情?而这样荒唐的事情在现实生活和现实社会中却并不鲜见,葫芦僧判葫芦案的事情很多,背离了常情,常理和常识,是不是令人感到既愤怒又悲哀!?
内因与外因,究竟哪个更重要?如果我们单独去谈它们两者的时候,内因显然是比外因更重要。从哲学的原理去看,我们应用这个原理的时候,事物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在具体事物中,有的时候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有的时候外因起决定性作用。如还是那些鸡蛋,如果内因具备了,但是外因,如温度不合适,仍然还是孵不出小鸡来的。这个时候,外因——温度就起决定性作用了。总之,内因与外因的关系谁是主要的?是经常转化的,而任何转化都是需要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性可以分为几种:1,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2,内在条件与外在条件;3,充分条件与必要条件。当条件具备的时候,事物就开始转化了,当条件不具备的时候,事物就不会转化。过去大庆人曾经这样说过:“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人们经常说“不到火候不揭锅”。可见,在我们面对事物,我们需要它转化的时候,关键是条件性,缺少哪种条件,哪种条件就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内因有了外因没有,外因就是决定性作用。如果外因有了,内因没有,内因就起决定性作用。总之,辩证法的中心问题,是研究事物转化的,而这种转化就是因为具备了一定条件而去转化的。因此我们处理问题,关键是控制好这个条件性。
世界上大国很少,而小国是据绝大多数的。比如说有这样一个小国,从上到下风清气正,官员廉洁,人民勤劳,军民团结,国家形势蒸蒸日上,欣欣向荣,人民生活幸福,充满希望。但是就是这样的一个小国最后却被霸道国家给入侵了,最后亡国了。探讨这个国家最后亡国的原因——究竟是内因决定的,还是外因决定的?你能说清楚究竟是什么吗?灭亡小国的大国就一定代表了先进或文明吗?被灭亡的小国(或所有国家)就都是野蛮或落后的吗?我认为不一定,那些侵略别的国家的国家,到处扩张自己地盘的才是野蛮呢。别人是小国,你为什么要欺负这个小国呢?别人落后是他自己的事情,与你何干?为什么一定要灭了他呢?和平相处不行吗?小孩子被大人打了,甚至打死了,这个小孩子就该受到这样的对待吗?是他该打或该死吗?事实上,在中外历史上,小国被灭亡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并不是因为其统治者腐败搞内斗,也不是因为人民群众不团结,其主要原因却是因为国家太小,国力不足,最后被霸道国家给颠覆了,乃至于给兼并了。我国历史上特别是春秋战国时代,大大小小,林林总总,有成千上万的诸侯国最后被兼并、被消灭,统一成了一国(六王毕,四海一),其它的都被灭亡了。由此可以看出,内因并不是亡国的根本原因,恰恰相反,很多国家被兼并,被灭亡,是外因而不是内因成为决定性的原因。换言之,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由内因来决定一切的。毛主席说,内因是根据,我理解这里的“内因是根据”,是指他(它)能够成为该类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的根本原因(即基因,鸡蛋可以孵出小鸡,石头却不能孵出小鸡),并不是他(它)死亡(灭亡)的根本原因,死亡(灭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多方面的,并非内因所决定的。比如一个人的死,就一定是他自己决定自己什么时候死的或怎样去死的吗?没有很多偶然性或者意外吗?被车撞死的人也是他的内因所决定的吗?其实,事物的产生,发展,变化和消亡,原因是多方面的。以内因决定论来举例,一株植物生长的外因,如土壤、阳光、空气或水分四者中的任何一项都严格决定着它的发展变化,没有阳光,没有水,植物能够茁壮成长吗?内因能够决定吗?内因只能决定人是人,动物是动物,植物是植物,而不能决定他(它)能不能茁壮成长或什么时候死亡(灭亡)。所以内因决定论应改为内因外因相互作用论。矛盾双方也不是必然斗争或相互转化,也可以和平共存或向各自的方向进一步转变(完善自己),事物原本就是多因多果并且向不同方向进行多种变化的。生搬硬套内因决定论就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思维必然走向混乱和误区。
附录一:吴尚达:毛主席的“内因论”具有普遍的意义和作用
2021-12-01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吴尚达
读了贵网刊发表的珊珊来迟的《如何看待内外因之间的辩证关系原理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以下简称《运用》)的文章,感觉该作者对毛主席的“内因论”理解不准确而且有错误,我重点地简单地谈谈我的认识。
一、《运用》文章对毛主席的内外因关系的论述理解不准确。
毛主席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事物内部的矛盾性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一事物和他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则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
《运用》谈的是辩证法,但分析问题又是形而上学的。作者举侵略者和被侵略者为例来证明毛主席的“内因论”是不适用的。比如中日战争,中国被侵略、被打是什么原因?作者说,认为“落后就要挨打”是错误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这样看是辩证的吗?难道说,不是落后挨打,而是先进、强大挨打?落后挨打在世界上不是事实吗?小而强的资本主义的英国不是灭亡了大而弱的落后国家印度了吗?但是,只说落后就要挨打,又是形而上学的,因为它不完全符合事实,有的是小而落后的国家、落后的民族打败了进步的大而弱的国家或民族,清朝灭亡明朝就是典型的一例。抗美援朝,落后装备的中国人民志愿军战胜了先进装备的世界头号敌人美帝国主义,原因是什么?原因是,我们钢少而气多,而美国则钢多而气少。这才叫辩证地本质地看问题。何为气?就是志气、士气、勇气、英雄之气。我志愿军都具备。这就是内因,也就是打败美帝的根本原因。
侵略和被侵略就不能讲究内因论?作者如果读过毛主席的《论持久战》,就会发现毛主席完全是重在分析中日双方的内在矛盾和外部条件,日本方面:它是一个强的帝国主义国家,它的军力、经济力和政治组织力在东方是一等的。中国方面,它依然是个弱国,在军力、经济力和政治组织力都不如日本。因此,战争不可避免、中国不能速胜却能必胜,因为,中国是全民抗战,尤其是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农民组织起来了,这是取得抗战胜利的根本的内因动力。
《运用》列举日常事例,比如在一件事情上获得成功,是别人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自己只起了辅助作用,那么,那就是外因的作用大于内因的作用;如果是自己起了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内因就大于外因了。作者举这样例子能证明毛主席的“内因论”没有普遍的意义和作用吗?不能,丝毫不能。人帮助人,使人获得成功,比如老师帮助一个学生,学生大有进步了,能说根本原因是因为得到老师的帮助吗?别忘了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没有学生自己的努力,即使教授帮助也不行。作者举这样的例子,是在说明:内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就叫内因论,外因起了决定性作用,就叫外因论。他却不知道,所谓外因起了决定性作用,它也是外因,内因没有起决定作用它也是内因,小麦上化肥,上多少也得通过小麦吸收才能起作用,化肥能改变它是外部条件的地位吗?一亩上一吨化肥它能改变小麦的性质能长玉米那么大吗?如果作者举的事例是突发事件,比如一个老太太倒在马路边被人扶起来了,她成功地站立起来,那么,扶她的人就起了决定性的根本作用。这和毛主席的内因论无关。毛主席的“内因论所运用的区域是事物本质自身矛盾”,除此以外不能乱用“内因论”,就像外来的小行星把地球给毁了,与内因论无关一样。
二、因果关系与“内因论”。
《运用》的作者在因果关系上和“内因论”纠缠不清,作者举例一个女子被强奸,这和内因外因有什么关啊?这表明一种因果关系,没有一个傻子法官要用毛主席的“内因论”来判这个案子,没有一个混账法官指责这个女子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强嫂抗争,因而你也有三分责任。没有这样胡搅和的,因为他不属于辩证法区域之间。
因果关系和内因外因有什么关系?要分析,不能孤立地看。因果的“因”,分根本原因、主要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等,除根本原因是内因以外,其他的原因都是外因。比如一个两响,点捻腾空爆炸了,为什么腾空爆炸?直接原因是点捻,根本原因是两响里面装着火药。鸡蛋遇到适当的温度变成小鸡,有人在内外因上犯糊涂,认为鸡蛋没有适当的温度就不能变成小鸡,是决定因素,这并不错。但是,决定因素指的是先决条件、主导作用,还不是事物发展的根据,还是属于外因。根本的原因就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都是条件。因果关系的因也有内因外因之分。坚持内因论与法律上保护弱者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在弄清因果关系与内外因关系时是要分清必然性和偶然性。《运用》作者所列举的偶发事件,比如大货车一下子把一个小伙子撞死了,还用内因论外因论吗?一个大姑娘被人强奸了还用内因论外因论吗?作者举这样的实例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只能说明作者对毛主席的“内因论”没有抓住是研究事物本质本身矛盾发展的实质,因而理解得不准确。
《运用》说:“内外因的关系是相对的,不是固定不变的,条件变了、情况变了,内因会转化为外因,外因会转化为内因”,这样理解内外因是完全错误的。内因和外因不处在对立统一体内,在一定的条件下它们怎么会转化为对立面? 比如,我不会写毛笔字想学,这是内因吧,找了一个老师教我,这是外因吧。学了一个月会写了。我原来不会写毛笔字,现在会写了,转化是这个意思,不是我想学的内因与老师帮助的外因互相转化了,它们二者根本不会转化,孵小鸡鸡蛋是鸡蛋,温度是温度,它们转化什么?转化的是鸡蛋的内部、由非生命转化为生命。毛主席的“内因论”是绝对的真理,在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的思想,具有普遍的意义和作用。
2021年12月1日
【文/吴尚达,红歌会网专栏作者】
附录二:姗姗来迟:如何看待内外因之间的辩证关系原理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红歌会网)
2021-11-28
来源:红歌会网
作者:姗姗来迟
内外因关系原理在侵略者与被侵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特别是在责任的承担问题上是不可以随便适用的。不能机械的理解这一对矛盾范畴。
有人认为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受到日本的侵略,重点是反省我们自己为什么积弱积贫,从而受到了来自外部的侵略,而不应该经常性的控诉日本的残暴,包括南京大屠杀也是因为我们自己的问题:你为什么不够强大?强大了别人还敢欺负你吗?落后就要挨打啊。
这种观点似乎是在反省自己,打铁还须自身硬,练好基本功别人就不敢欺负你了,甚至反过来强大了还可以欺负别人呢。这种认识在不少人中间存在,似乎符合内外因之间辩证关系的基本原理。其实在本质上这是一种在西方流传甚广的“强者为王,弱者为寇”“落后就要挨打”的强权思想和丛林法则,在中华天道文化与儒家和为贵文化传承几千年的中国是行不通的,格格不入的,也是要不得的,而且后果是很严重的。
内外因关系原理在侵略者与被侵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特别是在责任的承担问题上是不可以随便适用的,不然的话就会发生弱肉强食的现象和落后挨打是正当合理的问题。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内外因关系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毛主席在《矛盾论》中说:“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需要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谓内因是根据,是指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些原因(或规律),内因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先天基因(石头不能孵出小鸡来是由基因决定的,讲的就是内因这个基因起了根本作用的道理)。外因是条件,是指后天在社会条件的约束下,可以通过人的主观努力实现的那些东西。相对于自己,他人是外因,自己是内因。如果一件事情的成功,别人起了决定性作用,自己只是起到辅助作用,那么就是外因的作用要大于内因的作用,反过来,如果是自己在一件事情的成功中起了决定性作用,自己这个内因的作用就要大于外因(他人)的作用,这就是内因的作用要大于外因的作用。
要区分自然界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内外因关系与人类社会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内外因关系,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自然界事物中,无论是强者或者弱者,永远都是内因起决定性作用,适用物竞天择,弱肉强食,自然淘汰的法则。而人类社会则不尽然,如果仍然是自然界特别是动物界弱肉强食的法则——丛林法则,那么人类社会就永远是动物世界,永远不会有文明和进步发生。当下资本主义之所以受到批判,就是这个道理——自然界的法则不能适用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通常所说的内外因关系是在哲学意义上讲的,法律意义上的内外因关系是一种法律责任关系。比如一个身体强壮的大力士被一辆大卡车给撞死了,我们能够责备这个人还不够强壮,而应该由其自身来承担不够小心谨慎或者不够强壮的责任吗?再比如说,一个女人被强奸了,我们能够责备这个女的不够强壮有力打不过强奸犯或者不够小心谨慎没有避开被强奸吗?不去谴责和处罚强奸犯而应该由被强奸者自己来承担被强奸的责任吗?这在现实中显然是不可能的,除非社会和法律成为弱肉强食的工具,已经深度异化了。
自杀的主要责任是自己,即内因是主要原因,他杀的主要责任是他人,即外因是主要原因。反思自己,也不能减轻敌人或罪犯的责任啊!打仗的胜利当然是靠内因,即自身的战略战术安排,靠指挥得当,弱者也可以战胜强者,强者也有可能打败仗。但在法律上,责任的承担是自己的归自己,他人的归他人。自己的责任即内因的作用,很多情况下是不如他人的责任即外因的作用的。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受害者是纯粹的受害者,加害者是纯粹的加害者,我们在法律上是不能责备受害者自己不小心或不够强大的。因为法律本身是讲是非对错和保护弱者的。如果不分是非对错或不保护弱者,那就是不公正的,弱者永远是弱者,弱者受到欺辱就是应该的,因为你为什么要成为弱者呢?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强者的逻辑,法官如果站在强者一边,就会发生这样的“内因决定论”,即受害者承担责任论,这不是很荒唐吗?这还有公平、正义和公理可讲吗?所以,“内因决定论”就是一个强者欺负弱者的陷阱啊,能够看得出其中的奥秘吗?
日本侵略中国,造成巨大伤害和损失,日本要承担责任。我们反思自己不够强大,为什么被人欺负,但是这一切能够减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罪责吗?我们可以反省自己为什么做的不够好,但不能造成自己内部的不团结,否则容易导致唉声叹气,互相埋怨,自怨自艾,甚至萎靡不振或堕落下去,最严重的情况下搞分裂,搞不团结,搞成一盘散沙。在哲学意义上甚至于军事学意义上,在很多方面内因是根据,当然是内因重要,但是在法律意义上,在责任的承担问题上,就不一定是内因(受害者的作用)重要了,大多数情况下是外因(加害者的作用)更重要的。我们要自己反省自己,不断强大自己,但也要时刻提防外部侵略,不能对来自外部的威胁掉以轻心。
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区分内因与外因,即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原因,但是我们能够因为加害者强大,受害者不够强大,而由受害者自己来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吗?日本因为它的强大而侵略中国,中国因为自己的孱弱而被侵略,受到屠杀和摧残,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都应该由中国自己来承担吗?换言之,落后就一定要挨打吗?如果是这样,那人类社会就依然处于弱肉强食的丛林社会,处于赤裸裸的野蛮原始社会,根本没有什么文明和进步可言。所以,反思归反思,责任归责任,不能混为一谈。在反思自身的同时,千万不能忘记加害者的责任和罪恶,不能忘记历史,否则就是背叛,背叛历史的结果必然是错误或损害反复发生,灾难反复降临。
哲学意义上的内外因关系主要适用于自然界的事物发展规律,在人类社会的生产关系和责任问题承担上是有所不同的,内外因原理在侵略者与被侵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甚至在很多问题上),不能被机械的理解。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上是不可以随便适用的,内外因的关系是相对的,不是固定不变的,条件变了,情况变了,内因会转化为外因,外因也会转化为内因。比如在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是外因的东西,放到家庭外部与其他家庭之间的关系,就会变成内因。
法官断案的时候,就需要找到内外因,谁在案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案件审理中究竟什么是内因?什么是外因?谁承担主要责任?谁承担次要责任?是根据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来判定的,那么加害人是内因还是受害人是内因?究竟怎么判断内外因?日本鬼子侵略中国,造成巨大损失,如果依照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中国这个内因就是为什么自己不争气,不强大,而尽是被动挨打呢?落后就要挨打,挨打就是活该,就是自找的。你怎么为中国辩护呢?所以,哲学上的内外因关系原理,是不能随便运用到社会关系特别是法律关系问题上的。
总之,内因决定论与外因决定论都是片面的,很多人说的都是内因,自己要反省,要负责任,不考虑外因的问题,似乎外因不存在一样。外因在哪里?外因不起作用了吗?换言之,加害者(侵略者)不承担责任了吗?在一个弱肉强食的社会里,制度环境就是外因,自身的努力和追求就是内因,内因固然重要,有时候是对抗不了制度环境这个外因的。内外因关系原理与现实生活是紧密相连的,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都要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现在打官司的越来越多了,区分内外因和责任关系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如果不保护弱者,受害者,那么内因决定论(受害人决定论),就会站在强者即加害人一方,这也是很多杀人犯,强奸犯等犯罪分子经常采用的辩护策略。在国际关系中,也是很多强国,大国侵略和欺负弱国,小国以后的说辞。那就会发生你落后就该挨打,你弱小就该受欺的局面。这样不是在助纣为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