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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已经被颠覆,颠覆杀人偿命也快了

火烧 2011-04-18 00:00:00 网友时评 1029
文章探讨杀人偿命和欠债还钱原则被颠覆的现象,分析社会现实与国企改革对传统观念的影响,强调法治与市场经济原则的重要性。


  在咱们中国自古以来公认的准则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走遍天下都是这个道理。可是现在偏偏有人想要颠覆“杀人偿命”。总有人想为某些人的杀人谋取不偿命的待遇。当然,他们是有选择的,杨佳杀人就要偿命。马家爵杀人就要偿命。在他们眼里人和人是不一样的,待遇也就不一样。他们想要实现的是药家鑫这样的人杀人可以不偿命。他们这种念头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他们头脑中固有的吗?也不是。都是现实生活潜移默化的结果。是社会现实一步一步形成和造就的。


  因为在这些人深情脉脉地为药家鑫争取杀人不偿命待遇之前若干年,“欠债还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颠覆了。和现在的杀人不偿命待遇一样,欠债也不是都可以不还钱。如果是个民工欠了老板的钱,如果是某员工欠了单位的钱,那肯定是要还的。否则,有打手催逼你,还可以让你吃官司。敢欠债不还钱的,你会吃不了兜着走。但在另外一些事情上,“欠债还钱”确实被大规模的、理直气壮地给颠覆了。比如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普遍就实行的是欠债不还钱原则。


  中国的国有企业几乎和新中国的历史一样的长,只是前几十年不叫国有企业而叫国营企业而已。在国营企业里面实行的是低工资、多就业。工资低到什么程度呢?那时候的工资只是给职工支付日常开销用的,工资里面不包括买住房的钱,不包括医疗的钱,也不包括养老的钱。住房、医疗、养老都不需要职工操心,全由国家包了(或者说由企业包了)。所以那时候的企业职工才几十年里安于低工资而无异议。这些办法不是哪个企业职工拍脑袋想出来的,更不是美帝国主义和苏修社会帝国主义强迫我们实行的。这是中国共产党定下的规矩,是人民政府定下的规矩。用今天的法治观念看过去,当年实行的低工资、多就业,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免费的原则,属于事实合同,具有社会契约的性质。现在情况变了,需要改革了,很好。中国人民都拥护改革。但是,既然是事实合同,就需要甲方和乙方共同同意、共同签字才能生效。没有单方面说改就改的道理。在过去长达30年的时间里,企业职工的工资里面没有包括医疗的钱、住房的钱、养老的钱,现在要改革了,医疗待遇要先缴费了,住房要自己掏钱买了,养老也要先缴费了,那么,甲方和乙方就应该先把旧账结清,把几十年欠下职工的医疗的钱、住房的钱、养老的钱补发到位,至于几十年间的利息就免了,历史原因嘛,利息就略而不计了。等到把欠账结清之后,养老、医疗、住房都是市场化了,职工拿着补发的钱,愿意买高档住房、中档住房、低档住房,愿意买哪一种级别的医疗保险,愿意在养老金方面“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由企业职工自己决定,何需长官操心?这才符合法治精神,这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应该不会错吧?


  可是,事实上既没有按照法治精神办,也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办,而是普遍实行的是欠债不还钱的原则。而且是大规模的、理直气壮的欠债不还钱。其结果是,对世道人心潜移默化的影响所及,是荣辱观念的混乱,是是非原则的颠倒,导致现在某些人公开的为杀人不偿命鸣锣喝道而且自以为前卫、自以为光荣体面,一时间成为风尚。我们不难看出从颠覆欠债还钱到颠覆杀人偿命之间的传承关系。


  现在我们都在讲“核心价值观念”。西方普世价值有他们的核心价值观念,社会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但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却是人类文明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尽管目前有某些西方国家废除了死刑,但对于故意杀人的罪犯却要判一百多年、甚至几百年的的刑,也轻松不到哪里去。也是一种表面不偿命实际在偿命的惩罚。如果某些人所谓的“改革”把自古以来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给彻底颠覆了,社会还有什么规矩可言?社会稳定的基础又何在?我们面临的危险大了,实在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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