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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让陈有西等去审理唐某陵案

火烧 2015-07-30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探讨若让陈有西等自由派律师审理唐荆陵案的矛盾,涉及党员回避、法官资格及中美司法差异,分析政治与司法的复杂关系。

 假如让陈有西等去审理唐某陵案

这是一个有趣的悖论,假如陈有西是法官,又让他去审理唐荆陵案,结果会怎么样呢?

西方一些媒体近日大肆炒作所谓广州MZ三剑客唐荆陵等人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此案6月份庭审时香港曾有人到中央驻港机构前滋事,23日此案再开庭时一些外媒和西方外交人士不约而同地聚集在法庭外。

根据外媒的报道,唐等人在23日的法庭上似乎又搞起新的行为艺术。他们的律师对外媒说,被告要求法官等工作人员说明自己是否是共产党员,并且要求所有GCDY回避,遭到法官的当场拒绝。唐的律师称,党员身份将妨碍他们对此案的公正审理,这位律师说,法官的拒绝一度让他心如死灰

很多人都了解陈有西律师在重庆“李庄案”中的作用,也知道“李庄案”在“死磕派律师“中的地位。但同时,陈有西还是中共党员。还有一个人就是贺卫方,也是在自由派公知中很有影响的人物,恰巧他也是中共党员。假如他们俩是法官,由他们去审理唐荆陵等人的案子,结果会怎么样呢?

第一种结果,他们俩也不具备被唐的律师认可的资格,因为唐的律师对外媒说,被告要求法官等工作人员说明自己是否是共产党员,并且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回避。“所有”自然包括陈、贺俩人。

第二种结果,为了获得审理唐荆陵等人案件的资格,作为自由派公知在法律界的头面人物的陈有西,贺卫方只好退党。不知道陈有西,贺卫方俩人是否同意?

这年头,真的是雷人雷语层出无穷,没有最雷,只有更雷。

据我所知,在唐荆陵等人奉若神明的美国,一方面,为了保持公正,法官应该远离政治,司法活动应该非党派性,另一方面,法官不能够完全脱离社会,法官提名和任命都脱离不了政党的推力,法官还有自己的政党意识形态。

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了公民的“结社权”,其中就包含了组织和参与政党的权利,各政党提名法官人选于是有了宪法的依据。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伸冤请愿的权利”的法律。就政党的法律地位而言,美国现行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政党法。在政治家们看来,参与政党活动是人民结社权的一种表现。

 美国联邦法官的产生是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通常情况下,总统会提名本政党的党员。里根执政时,所提名的大法官大多数是共和党人;卡特执政时,被提名的大都是民主党人。

法官的提名背景与他的司法行为是否有关系?名义上的说法是没有,因为“法官中立、不受党派的影响”是法官应有的素质。但在实际中,完全排除政治因素对法官的影响,只是一种理想。假设法官不受到他所在党派的影响,那么我们无法解释总统提名本党党员的现象。当然,也存在例外,从历史上看,共和党总统提名过自由派法官,民主党总统提名过保守党法官。

在美国法中,政党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结社权以不侵犯公民和团体的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为限,法律不干涉政党的内部事务。政党通过两种方式影响法官的行为,其一,政党的法官提名。在任命制的地方,总统或州长提名自己党派的成员,决定了政党在法院中的元素;在选举制的地方,政党推选本党的候选人,同样影响了法院的内部构成。其二,法官的政党意识形态。法官的意识形态影响着判决的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政党的影响明显。

因此,建议对美国奉若神明的唐荆陵等人及其律师,首先得让他们这一雷人的建议在“普世价值”的示范国美国实施,作出榜样,凡是审判涉及民主党人的案件,共和党的法官就得回避;凡是审理涉及共和党人的案件,民主党的法官就得回避。

我相信他们的建议一定会得到美国佬的采纳!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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