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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痞讼棍们享有“治外法权”?

火烧 2015-07-28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质疑部分律师以维权为名享受法外特权,指出治外法权已成历史,强调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违法行为均需依法处理,包括外籍人士。

 法痞讼棍们享有“治外法权”?

所谓“治外法权”是指外国公民免受犯罪地司法管辖的豁免权,例如,如果甲国公民在乙国享有治外法权,那么,当甲国公民在乙国犯罪时,乙国无权管辖甲国公民所涉嫌的犯罪案件。

这一般是外交官或者到外国访问的国家领导在外国内不受该国法律约束,而由本国管辖的一种国际规定。当然现代社会的治外法权是有限度的,在近现代就真的是为所欲为了。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 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和土耳其,以这些未开化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公正审判为理由,采取强压的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因此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利,即领事裁判权。
   
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受到了强烈的愤恨,1899年在日本,1923年在土耳其以及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权被废除。

然而,“治外法权”再横蛮无理,毕竟庇护的是外国的公民,如果某些国家由于政治原因,变相让他国的公民享受免受犯罪地司法管辖的豁免权,这就是强盗逻辑了。

 近日,公安部指挥摧毁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连日来,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界有关人士及专家表示,坚决支持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极少数律师。清除律师队伍里的极少数害群之马,有利于为广大律师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像这样本属于中国内政和法律管辖权范围内的事情,居然惊动了洋大人。16日傍晚,法国、英国、加拿大三国的大使馆,还有一个十八线的联合国下属组织——人权高专办,好像约好了似的,突然齐刷刷地在中国的新浪微博上,就人权问题向中国政府发难,具体针对的就是中国警方依法侦办维权律师的案件。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法治的一个重要特点。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只要触犯了法律,身居原政治局常委,原中央政法委书记高位的周永康和身居原中央军委副主席高位的徐才厚,还有那些触犯法律的省部级高官,高级检察官、法官、警官一样被绳之以法。但是,在某些人心目中,居然可以有一块法外之地,那就是自己戴上或者相互戴上“维权律师”高帽子的律师。

本来,顾名思义,律师应该是属于最精通法律的职业之一,因此其首先也应该是遵纪守法的,假如律师违法犯罪,那么就应该跟违法犯罪的检察官、法官、警官一样,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没有谁赋予也没有权力赋予他们“法律豁免权”。即使他们是外国公民,在中国违法犯罪,同样要接受中国的法律约束和惩罚,“治外法权”早已成为历史,何况他们不是外国人。

如果以为有洋大人撑腰,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变相享受“治外法权”,只是一小撮法痞讼棍的天真可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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