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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

火烧 2010-04-01 00:00:00 读书交流 1034
文章深入解析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探讨其与资产阶级法权的关系,分析其平等性及局限性,指出按劳分配仍是谋生手段,非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强调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最终目标。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历史上分配制度的一个很大的进步。它的全称应当是“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一点在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我国公布的《宪法》的总纲中也作出过明确规定。它比资本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是个很大的进步。然而,“按劳分配”并不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理想。无产阶级的最高理想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也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所谓“按劳分配”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权。

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是资产阶级法权是商品等价交换的反映,而“按劳分配”依然是商品等价交换的一个原则,也就是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相交换。这是资产阶级法权所允许的,承认的。
二是“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依然是形式上平等,实际上不平等。“按劳分配”有同一的尺度,就是劳动。同样劳动可以得到同样产品,就这一点来说,它是平等的。但是,人的体力有强有弱,各个人是不同的。有的人家庭人口多,有的人家庭人口少。因此,等量劳动取得的等量产品,在体力强、人口少的家庭它的实际收入、实际生活水平就高一些,而那些体力弱、人口多的家庭的实际收入就少一些、实际生活水平就差一些。所以,“按劳分配”仍然有贫富差别。这是“按劳分配”本身不能解决的。
三是所谓“按劳分配”,劳动依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为劳动而生活,劳动依然是谋生的手段,劳动与私人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这篇文章中指出,“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是一种“缺点”。列宁还指出,社会主义的国家还要保留资产阶级法权。也就是说对“按劳分配”既要实行,又要限制。其实,“按劳分配”并不是马克思提出来的。“按劳分配”最先是由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提出的。对于“按劳分配”的原则,一些资产阶级学者并不反对。因为,他们认为资本家的剥削活动也是劳动,也应该参加分配。所以,原来的“按劳分配”的思想是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马克思对它批判了。至于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承认它,但重点是讲它不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理想。

马克思的原话是:“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实际“按劳分配”本身是无法计算的。因为劳动本身就无法计算。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在理论上在实践上都没有办法彻底解决“按劳分配”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说,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是无法换算的。教师、工人同时工作八小时,谁的劳动贡献大,根本无法比较。当然,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劳动亦有贵贱之分,且由于金钱万能,所以利用商品货币关系无情地剥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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