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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只获无期很公平

火烧 2010-01-2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黄松有因受贿贪污被判无期徒刑,文章分析其判决公平性,指出其犯罪数额虽高但未达死刑标准,且在司法系统内职务特殊,综合考量后判决结果合理,体现法律面前大官平等。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1月19日对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插手广州中诚广场拍卖案,黄松有受贿390多万元。另一个犯罪行为是其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贪污308万元,最终他分得120万元。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松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松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本单位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黄松有受贿数额巨大,虽具有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大部分赃款已追缴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知法犯法,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贿赂,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黄松有与他人共同贪污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且系主犯,亦应依法惩处,故一审判决黄松有无期徒刑。
  这个结果很出乎一些认为黄松有要被判处极刑的网友的预料,但它却在笔者等法律人的意料之中。因为联系诸多因素来看,这确实是一个相当公平的判决。笔者之所以认为它公平,原因就在于
  ——黄松有虽然贪污受贿共计达510多万元,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可能判处死刑的10万元的51倍,但这个数额无论是与刚刚被判决无期徒刑的茅台前老总乔洪相比,还是与某国企董事长的3亿元和某银行老总的2亿元相比,都实在少得可怜,而那些人都没有被处极刑,黄松有自然也不够标准。
  ——黄松有虽然身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按理说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但他在整个公务员体系中,其实也不过是一个小小的部级。如果要讲带头遵纪守法,某些职务比他高数额比他大的贪官更应从严惩处,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有一些反例,因而对黄松有比照而处,也是应有之义。
  ——黄松有虽然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悔罪”且大部分赃款已经追缴也并非可以从轻减轻的过硬理由,但他的这些表现在职务比他高、数额比他大的贪官面前都起到了实际上的减轻作用,那么从领导干部的公平待遇来看,对黄松有确实也不应厚此薄彼,否则至少是难以服官的。
  ——黄松有作为惩处贪官污吏最后环节的司法机关的重要领导,一般讲如果要惩处别的官员,自己首先就得带头不做贪官。不过从法官的角度来看,我们在判处别的部门的贪官时都没有非常严格地考虑刑法规定的死刑线,假如在判处自己队伍中的贪官反而严格逗硬,那么对于整个法院系统和法官队伍来说,肯定也是相当的憋气的。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因素(前提当然是不要管《刑法》规定的死刑线和保障法律面前官官平等),笔者坚定地认为,黄松有的只被判处无期徒刑,确实是一个非常公平的结果。至于某些网友天真地以为黄松有肯定会被判处极刑的观点,那明显是身在庐山而不识庐山的缘故。当然要是晏大彬地下有知读到这篇博文,很可能会给笔者改掉一个字:
  法律面前大官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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