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看不到第二第三张拘留证?
为什么看不到第二第三张拘留证?
黄尔文
在网上看到巴东县公安局开具的已将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的拘留证,但遍查网络,却看不到同一个公安局开具的将黄德智和同案犯邓某涉嫌“蓄意强奸”刑事拘留立案侦查的第二第三张拘留证。
所有关注此案的人都知道,事件发生以后,是邓玉娇打电话到巴东县公安局,巴东县公安局也承认是邓玉娇首先“电话报警”。什么是报警?那是公民在受到威胁和侵犯的情况下向警方提出救助要求和进行申诉的自助行为。邓玉娇为什么要报警?是因为她受到了三个男人的侵犯,她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尽管她挥刀自卫,伤及二人,但她并不知邓贵大必死,她只知危险还没有消除,她只知自己情急之下持刀伤人了(此时邓贵大还未死,是送医院医治无效后死的),因此,她要报警,要将坏人绳之以法,在维护自己安全的同时申诉自己伤人的理由。于是,她报警了,警察来了,她——报警的人,被抓起来送进了精神病院;蓄意不轨且威胁到邓玉娇人身安全必须被羁押侦查的罪犯——黄德智和同案犯邓某没有被抓,任凭他们思想对策,编造事实,串联口供,毁灭证据,至今仍逍遥法外!
这是一件多么奇怪的事,却真实地发生了。起初,颇有些百思不得其解的感觉。但看到巴东县公安局的通报,细细研读,不禁豁然开朗,终于明白了为什么看不到第二第三张拘留证!
对巴东县公安局的通报有两种读法:正读和反读。正读就是避开通告的障眼法,从字里行间把被严密封锁的事实挖出来;反读就是利用思辨的方法寻找出巴东县公安局不开具第二第三张拘留证的理由,而不管它字面上的解释。
第一个事实:《通告》所说邓贵大以及黄德智、邓某三人前往“雄风宾馆” “梦幻城”寻求的“消费”,是所谓的“异性洗浴服务”,这只不过是男子与陪浴娼妓在沐浴环境下进行性交易的另类说法,是嫖客对娼妓提出“性”要求的说法。因此,死者邓贵大以及黄德智、邓某三人前往“梦幻城”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嫖娼;而所谓“发生争执”,“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 两次将邓玉娇“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皆于此目的有关。
第二个事实:邓玉娇明确表达了自己不是“服务员”(妓女),不提供“服务”,前后共三次主动离开,因此,邓贵大、黄德智、邓某提出的性要求违背了邓玉娇的意志;
第三个事实:在明确拒绝邓贵大、黄德智、邓某的性要求之后,邓玉娇先被“尾随”,接着受到了暴力威胁和强迫。这里,请注意,暴力是可以借助于犯罪人本身的体力来实施的,而并非一定要使用器械、武器、爆炸物才算使用暴力。从通告公布的死伤者年龄看,邓贵大44岁,黄德智41岁,都正当壮年,第三个邓某年龄不详,而邓玉娇年仅22岁,为一弱小女子,因此他们在体力上远超邓玉娇,他们两次“拦住”邓玉娇,两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是使用了暴力手段;
第四个事实:邓玉娇是“在沙发上”,面对三个体力远胜于己正在使用暴力的男人,从“绝地”开始对邓贵大,黄德智进行的“刺击”。 一般情况下,一个蓄意“故意杀人”的人,都会给自己留一条退路,至少要使自己处于便于杀人的位置。而邓玉娇是“在沙发上”开始“起身”的,因此,邓玉娇的绝地反击,说明她的“故意”是被迫的,她实施的是正当防卫。
综合以上事实,任何一个稍有思考能力的人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邓贵大,黄德智等三人前往“雄风宾馆” “梦幻城”意欲嫖娼。在被拒绝后,其中二人使用暴力手段企图对邓玉娇实施奸淫。在紧急情况下,邓玉娇采取了自卫措施,造成一死一伤。邓贵大,黄德智等三人早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最初前往“雄风宾馆”企图嫖娼,并随意指认邓玉娇为“娼”不仅侮辱了邓玉娇的人格,也已经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而在遭到拒绝之后,使用暴力手段欲实施奸淫,性质发生了变化,从最初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已经上升为违反刑法且不论是否达到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的重罪。而邓玉娇面对歹徒一忍再忍,直到紧急时刻合法自卫,维护了自己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这是我们正读通告,挖掘出事实之后,得出的结论。下面让我们反读通告,看看又能得出一些什么结论?
第一个问题: “雄风”、“服务员”、 “包房”、“水疗”、“异性洗浴”暗示了宾馆的什么性质?
在中国另一种字典里,“雄风”和“金枪不倒”一类字眼,专指男人强健的性功能。宾馆在名称前冠以“雄风”,其业务是令年轻女性为前来“消费“的男宾在“包房”里提供“异性洗浴”(以满足男性宾客的性要求),这已经公开地“暗示”,这是一家妓院!当然,在妓院里工作的女性并不全是妓女。邓玉娇就不是。她曾经是一个在沿海地区某鞋厂打工的工人,只不过因为经济危机失去了工作,回到家乡,靠劳动换一碗饭吃,她是一个自尊自强的无产者。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通告中要出现一连串暧昧字眼?
野三关镇能有多大?又有多少人,多少事?“雄风宾馆”藏污纳垢,决不是临时行为,而应当存在了很长时间。其所作所为所干营生,在当地应当是尽人皆知的。而这种营生却是违法的。对此,公安人员比一般公民更加清楚。对自己管辖区内存在这种违法场所,心知肚明。特别是,按一般规律,干这种勾当的人,一般离不开公安的关照和庇护,至少和当地公安中某些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否则他们一天也干不下去;因此,一旦东窗事发,出于本能,有些人想遮遮掩掩,于是引出一连串企图掩盖事实转移视线的暧昧字眼来;
第三个问题:揭露出眼皮底下存在的污垢与公安利益相关吗?
当然相关!公开的,事件揭露出来会直接影响到某些人的业绩奖金升迁,某些人会被撤职查办——因为连他们自己都明白在自己辖区内发生如此大案自己什么地方失职,会有什么后果;暗中的,这里面存在着的关系网归根结底也是人,而且是早就忘记了政治教育思想品德为何物又手握特权有七情六欲的人,特别是受到私有制腐朽文化影响,对那些事情早已经习以为常,在这种半公开的地方“消费”有特权更会得到极大的优待;利用其违法反而能加强手中的特权,得到经济上的实惠,甚至直接得到金钱;
第四个问题: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是否有毁灭证据的嫌疑?
很容易想到,“雄风宾馆停业整顿”实际上是给这家妓院老板时间,让他赶快把妓女遣散——即给她们一笔钱,封住她们的嘴,是外乡的返回老家,是本地的远走他乡,总之,让谁也找不到她们,这就没了人证;然后,清理清扫,改变,装修,把一切能够说明问题的物证全部清除干净,然后,老板逃之夭夭——这就叫做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
第五个问题:为什么不发第二、第三张拘留证,对黄德智、邓某立案侦查?
不用想,就有了答案:发第一张拘留证是要封住邓玉娇的口;不发第二、第三张拘留证是因为黄德智、邓某和发证机关存在着某种利益关系。
因此,我认为:
第一,由于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也存在着某些利益关系,巴东县公安局应当主动回避此案,而将案件交由上级机关侦察处理——这是合情合理的要求;
第二,公安部应当立即介入此案,对案件以及当地治安情况进行彻底清查,防止当地政府以及公安中某些人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给案件的侦查工作带来干扰;
第三,中央领导应当立即表态,把这件大案的调查和处理当成综合治理社会环境的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英雄,打击歪风,弘扬正气,铲除邪恶,并以此案为契机,清除并消灭私有制腐朽文化给中国人民带来的灾难,将中国引导到社会主义的道路上,使中国恢复毛泽东时代的治安状态。
20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