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异性洗浴”,色情场所的“特殊服务”都属于我国法律当中,涉嫌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活动的“俗称”。在正式的法律文本里,不应当作为正式名称进行引用,否则等同于对这些名称的合法化。虽然这些活动正在为中国的右派精英积极争取、斡旋使之完成“色情服务合法化”当中,但在法律没有正式认可之前,应以非法进行认定,法律文书不能随俗而称。这与我们称呼“中华民国”时需要打引号的意思一致。也就是说,邓贵大等三人涉足色情场所,进行色情活动,没有任何法律正当性。同时,也违反了党员干部工作纪律。既违国法也违党纪。
 
为维护法律尊严,恢复法律意义的事实陈述,现初步拟稿,请巴东警方参考:
 
 
“邓贵大等三人进入色情场所,进行色情活动,对该场所打工人员邓玉娇提出共同色情犯罪的要求,遭到邓玉娇拒绝,邓贵大等人见状,进行金钱收买,仍遭拒绝,于是,邓贵大等人就强行对对方实施非法性侵害,邓玉娇不从,反抗这种强奸自己的暴力行为,为捍卫自己的尊严,自觉对此强奸行为进行了正当防卫,事毕,邓主动打电话通知了当地警方。警方为弄清事情真相,将邓玉娇暂时拘留,等待案情最后侦结”。
 
附注:“梦幻城”为正当生意与违法生意混合经营的场所。洗脚、按摩属于传统的正当生意范畴,而“特殊的服务”是特指性交易的犯罪活动,属于违法生意范畴。邓贵大来梦幻城是为“特殊的服务”——性交易犯罪活动而来。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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