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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机构不能“不拘小节”

火烧 2011-09-25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指出新华网图片新闻中使用繁体字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强调国家新闻机构应规范使用汉字,不能忽视小节问题,体现媒体应带头遵守法规。
国家新闻机构不能“不拘小节”


下面这张图片是新华网图片新闻上的一张宣传图片——




也许这张新闻图片是新华网对海外宣传部门制作的,但是,把它放到新华网的图片新闻版块还是让人感到有些不妥。因为这个版块的主要读者主要还是中国大陆的民众。这就涉及到是不是很好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一条规定: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是: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对什么情况可以用繁体字、异体字也有规定: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新华网的图片新闻版块显然不在这些规定之列。如果这种滥用繁体字的情况在媒体上出现多了,显然也是一件很不严肃事情。也许有人会认为这是小节问题,但是作为国家新闻机构的媒体,在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上应该率先垂范成为表率,不能也不应该这样“不拘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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