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没有反思制度错误的权利吗?
中国人民没有反思制度错误的权利吗?
---驳黎民先生的污蔑不实之词
田忠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在第七条中如是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什么是人剥削人的制度呢?私有制。也就是说,只有私有制的经济制度才能人剥削人、人压迫人。
三、 张宏良 先生在“是谁毁了国有企业”一文中透露:“可怜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宁可20年不长工资,勒紧裤腰带用血汗拼出来的国有资产,14万个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就通过mbo变成了精英集团的私人财产(其中还不包括大量的集体企业和市级以下的国有企业)。”
四、国有企业变身私人财产,是不是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私有制呢?
五、消灭剥削压迫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的任务,也即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私有经济制度,更是党和政府的责任。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私有经济制度,就必然要造剥削压迫阶级的反,这是由党和国家的性质所决定,是党、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共同责任。
请看藜民在“环球网论坛”上“环球网有责任封杀"田忠国"”的文章:
“本人在"时代中国"板块偶然看了"田忠国"的一个通过歪曲GDP而号召人民造反的原创帖,对其进行较详细的分析和批驳。今天再来,这个帖子不见了。在找寻该贴的过程中,又看了他的其他帖子,惊讶地发现,此人绝非偶然为之,其核心思想都是极力否定当今中国所取得的成就,以纯粹的文革语言和低劣的逻辑,
极尽攻击之能事。下...”
这是我能搜集的、文章中的一部分,至于文章长短,我不得而知。但是,通过藜民短短的几句话,再对照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们不难看出藜民是反宪法,拥抱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私有经济制度。
黎民不妨拿我的文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己对照一下,有兴趣的读者也不妨拿我的文章(“是谁把中国经济赶进了亡党亡国的死胡同?”)对比研读,看看是谁低劣,又是谁“极尽攻击之能事”?
需要在此一提的是,我在“是谁把中国经济赶进了亡党亡国的死胡同?”引述了温家宝总理在"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水平政府咨询机构"讲话中的话:“当前,关键是要营造一种包容和宽松的环境,使人们能够独立思考,敢讲真话。有些真话,虽然领导不爱听,但确有价值,因为它包含着真理。领导者应有听取逆耳之言的雅量,去除思维定势,包容不同意见,择其善者而从之。”
旨在提醒全社会:
“这个讲真话的队伍,不仅包括馆员、参事之类,也应包括人民大众;不仅包括语言文字的真话,也应包括行动的真话,因为,在人类所有交流工具中,行动语言往往是人民大众表达的最本真的感受,比如说,邓玉娇用刀子表达了她最本真的话语,通钢工人用拳头表达了他们最本真的感受。”
也就是说,社会上已经发生的各种社会现象,语言和行为,都是人民大众最真实的表达,所以我说:“行动是一种表达方式,但同样也是一种建议。”我之所以这样说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民大众不论是用语言文字还是用行动反对的,必然是渴望相反的结果。对相反结果的渴望,就是一种行为建议。我也曾读过黎民的文章,通过文章得知黎民也研究社会问题,但问题是,一个研究社会的人,仅仅读得懂文字而不读不懂社会的行为语言,又怎么研究社会的呢?
或许,“是谁把中国经济赶进了亡党亡国的死胡同?”一文如果没有引述温家宝总理的话,黎民也不会欲借温家宝总理之手清除与其意见相佐的我。但是,黎民的无知就在于,如欲借刀杀人,也得看看那把刀是否能借得动,也就是说,如果我批评了温总理,黎民借刀杀人之术运用得恰到好处,但我在“是谁把中国经济赶进了亡党亡国的死胡同?”一文中明明是对温总的赞美,并对温总观点的补充,反对卖国和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私有经济制度(我想,温总比我反对卖国和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私有经济制度更为坚决),黎民再借刀杀人就显得无知了。
黎民虽然借刀杀人,虽然拥抱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私有经济制度,但从我读到他的文章看,他尚有一点点爱国之心,良知并未完全泯灭,只要不直接反宪法,我支持黎民在“环球网论坛”上,包括所有媒体上表达他的观点,即便他的观点是错误或无知的,即便他公开反宪法。但是,我也有反对黎民反宪法的权利。
最后,我提醒黎民一句,黎民陷入到极右精英的思维模式中去了,即,黎民拥有主张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私有经济制度的权利,我却没有反对黎民主张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私有经济制度的权利。
当然,这也是中国极右势力和黎民所追求的“现代化”和“民主”。
2010-2-3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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