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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

火烧 2015-09-02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文章探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民主与法制转型的关键,强调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指出当前立法不足与越权侵权问题,提出需建立民主法治国家与社会制衡机制。

  民主与法制

 

  近代以来中国历史的主题是追求现代化。从传统的人治社会,转型为现代的法治社会,这是向现代转型的关键所在。

 

  世界各国的宪法是“不可诉的宪法”,不能拿宪法条文直接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宪法来判案,必须有法律。这使得公民遭遇侵权后要得到司法救济就很困难,因为法院可以不受理,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这些基本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至上的,是宪法的核心,宪法就是要强调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的精神旨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可现在公民的某些权利却得不到立法的保障。

 

  即使有立法,如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乃至所谓的红头文件,这些立法有些是越权立法或者侵权立法。越权立法是指,

 

  宪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违反即是越权。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来制定,行政法规没有资格来限制人身自由。有些法规、规章不是根据宪法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与自由,而只是为了部门管理的方便,而且往往只是维护本部门或本地方利益,乃至某既得利益特权阶层的权益制定的,重在限制、管制而非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这就构成侵权立法。越权立法和侵权立法,都是违宪立法,是非法之法,甚至是恶法。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还欠缺立法的保证。比如宪法第35条确认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六大自由,但除已制定集会游行示威法外(该法主旨实际是限制自由),其他自由权利都没有以立法保障这些自由。还有宪法第41条确认公民有权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可是这些监督权利也都没有完全落实,这些宪法已经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没有立法的保障。因此,公民的维权强调依宪治国,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建立什么样的法治国家。

 

  专制主义国家依靠国家机器之间的权力相互制衡,在中国不一定完全行得通,党权至上和官官相护,可能让它失效。社会主义国家除了也要建立国家权力内部的分工和制约的机制外,还必须依靠公民权利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权力从外部来制衡国家的权力。因此要建成民主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应当建立民主主义法治,它们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与动力。

 

  法治国家是指国家机器的民主化、法治化。法治社会则是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自治化,包括社会基层群众的民主自治,各社会组织、行业的自律,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的民主管理,社会意识、社会行为、社会习惯都渗透着民主的法治的精神,形成一种受社会强制力(社会权力)制约、由社会道德规范和社会共同体的组织规范所保障的法治文明。更重要的是它是既支持又监控与抗衡国家权力的社会力量。

 

  民主法制,根治腐败

 

  腐败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顽症,不仅久治不愈,而且愈演愈烈。所谓愈演愈烈,是指贪污的数额越来越大,动辄以亿计;腐败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从公权拥有者向更多行业蔓延。群众中因此产生了悲观情绪,感觉腐败是没治了。

 

  不过,我们还是要有信心。因为,世界上毕竟有一些国家比较清明,腐败比较少,如北欧一些国家。如果我们下决心向他们学习,相信腐败还是可治的。他们的经验是什么?是民主和法制。凡是民主和法制成熟的社会,腐败就少。腐败的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民主,法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我国腐败横行,说明我国的民主和法制还很不成熟,很不健全。

 

  现在一些官员的处事原则: “一切为权是从,一切为钱效命” ;他们的人生观: 就是为了荣华才活着,为了权势在拼搏,为了金钱而奋斗!他们忘记了国家的培养,忘记了人民的重托,成为了骑在人民头上的寄生虫。

 

  当今贪腐势力已经是上下联贯、左右横通,形成了官商利益链!他们以发展经济稳定大局为借口、拿政策法律当护身符、千方百计抵制反腐政策的实施,压制民众的呼声,成了一些地方腐败势力与黑社会的保护神!

 

  在民主浪潮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之下,当中国人对民主意识决醒时,来自国际国内的“民主革命”风起云涌,断言,中国将很快实现“民主化”;承诺,“民主化”是最美好的社会局面。

 

  毋庸讳言,民主是个好东西。有了民主,我们可以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领导人,国家和地方的大事由老百姓选出的代表投票决定,能够体现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如果是这样的话,那肯定好。但现实世界远比理想世界复杂得多。

 

  只要不带偏见,我们就会看到,民主在西方世界包括前苏联和东欧地区总体上是成功的,在世界其他地方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也取得了成功。

 

  在鸦片战争之后超过一个半世纪的岁月中,打开国门、擦亮眼睛的大多数中国人实际上逐步接受了民主的思想,并在

 

  社会实践中不断探索民主之路。最具代表性的有孙中山的西式民主和毛泽东的人民民主(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虽然都没有取得完全成功,但积累了许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民主思想成为中国文化中的新生力量和新型基因。这是中国实施民主的群众基础和文化。

 

  习近平承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性的权力就像一只大老虎,把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无疑会减少对社会的危害,但是,有人问道,笼子的钥匙掌握在谁的手中呢?这是现实之问,无法回避。如果笼子的钥匙掌握在大老虎手中,所谓关进笼子,只是做做样子而已,大老虎会随时随地出来啃食人民、危害社会;如果钥匙掌握在人民手中,恐怕大老虎就会老老实实地蹲在笼子之中,不能轻易危害人间。所以,民主是国家治理的正确手段。

 

  由此可见,没有民主的未来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拒绝民主只能等死。

 

  同样是中国文化圈的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现在正在享受“民主化”带来的好处,目前的社会稳定不成问题,人民能够安居乐业,怎么中国就不成了?。

 

  民主法治直到20世纪以后,民主才逐渐从非常规政体变为常规政体,成为世界历史的潮流和人类政治进步的方向。促使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法治的出现。民主植入了法治的基因后,才成为人类迄今最理想的国家制度。

 

  从此以后,民主便与法治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硬币的两面,相互不可分割。对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来说,民主和法治缺一不可。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其中法治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民主本身就包含法治的意义,没有法治的民主,就是残缺的民主,就难发挥民主的积极作用。所以,从根本上说,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法治;没有法治,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没有民主,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治最实质的意义,就是宪法和法律成为最高的公共权威。这一点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做到,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历史上即使最严格依法办事的朝代,至多也只有法制,而绝无法治。因为在法律之上,始终有一个更高的权威,即皇帝。所以我说,离开民主政治去谈论自由、平等和法治,就像离开市场经济去谈论自由贸易一样不得要领。

 

  从根本意义上说,法治的实质是保障公民的权益。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它本质上是为民主政治服务的。民主才是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离开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民的权益,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

 

  简而言之,我们必须将民主与法治有机地统一起来,将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有机地统一起来,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谋划和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法律要以民意为基础,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没有法治就没有健康的民主。敬畏民意,就要崇尚法治;崇尚法治,则必须敬畏民意。离开法治对待民意,就有导致民粹主义的危险;离开民意对待法治,则有导致精英主义的危险。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民主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的人民幸福。

 

  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在执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感受得到的结果,民主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民主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和谐社会中,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有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得到实现的标志。与此同时,公平正义又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民主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的神圣职责。

 

  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执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整个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寄予厚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相比,干部队伍在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中都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公正执法,理念先行。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干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在中国,讲到依法治国,很多人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另一方面,法治强调宪法法律至上,那么党的领导和法治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人们普遍认为,全会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把党和法治的关系讲清楚、讲透彻了。历史和现实表明,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关系,才能确保法治中国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在中国的传统认识中,士大夫阶层作为一个特殊存在,在历史的沿袭中始终扮演重要的角色。他们作为权力的掌控者,制定普遍遵循的条例律法,并坚定不移地将它一以贯之,对王朝初期的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历史的结局却是一个莫大的讽刺,制定法律条文的士大夫阶层往往只能推及他人,却最终不能约束自身,对人民群众严酷,对自身阶层的放纵,让“刑不上大夫”成为万能的借口,最终的归宿却是被埋进了历史的故纸堆。

 

  法制最核心的我认为首先法要合情合理。要符合人们的心理。比如杀人偿命,在中国就是合情合理的。以前我们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知识分子看中的是有法可依,但在我看来重要的是执法必严才是最重要的。有法可依说的是面子工程。但是实质上关键点在于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那么建立一支独立的审判队伍,建立一支能够有道德甚至道德高尚的执法和审判队伍又尤为关键。所以,最终的结论是法制的核心在于人治,人治的核心在于道德。没有道德的人是不可能有法治的。

 

  “法制”一词,我国古代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资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国家,才能真正实现民主主义法制。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起了很大作用,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法制思想带有明显的法律至上的色彩,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可能真正实行法制。为了追逐超额利润,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它们总是把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结合起来进行统治的。

 

  法治的实施必须建立在法制上。与法治相比,法制侧重在法律的使用上。但如果仅就法律的目的而言,法治的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寻求公正的平台和框架,但法制的实质仍然不能摆脱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法制是指当权者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但这些法律不一定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制订的。法治下,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因此法制和法治最大的区别,并不在于法律是否拘束人民,而是在于行政、立法、司法这些政府权力是否也和人民一样,受到法律的拘束和控制。法治的内涵,与其说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毋宁更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拘束,否则法治即与法制难以区分。对于社会上常见的违法或脱序现象,尤其是以激烈、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手段向政府争取权利的行为,政府官员常常会呼吁和要求人民“守法”以尊重“法治”。这其实是将法治的意义误解和窄化为法制。法制的结果可能会出现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压制民众。

 

  宪政是一种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使政治运作进入法律化理想状态的理念和政治实践。法治是宪政的核心价值观。反之,在法制下没有可能实现宪政。法制与民主没有直接联系。但对法治的为寻求公正提供框架的概念的扩展则包含了在法理上承认基本人权的含义,这也为宪政国家的宪法最终包括了人权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据。而法制则与人权没有关系。因此,在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的国家,人权和民主都不能获得保障。

 

  法治与社会制度

 

  民主主义社会法制与共产党领导下法制不同,它是民主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在民主主义国家,可能而且必须把民主主义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与法律秩序关系极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实行法制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制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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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胜彪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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