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公平公正公开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色
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应是社会主义基本特色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三十年。虽然只是改革,不是革命,也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新探索。虽然是探索,也必须和必然有指导探索的“理论”和“思想”,而不能永远“摸石头过河”。只有指导探索的思想或理论正确,才能真正探索出促使社会积极进步和经济健康发展的方式。三十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能够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并非其他的任何“伪理论”或“假思想”,而只有符合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发展观。
一.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第一要务”
任何严肃而又负责任的社会理论工作者应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精神实质和真正内涵,决不能用功利或迎合的态度去渲染强制流行的某些“伪理论”或“重要思想”,用之对层出不穷和错综复杂的现实问题进行不着实际的解读甚至误读,更不能靠抛弃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方法来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
例如,发展生产力,并非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才需要把它作为国家发展的“硬道理”、“第一要务”,任何心态正常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都会把它当成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主题和首要任务;任何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也都有发展经济实力的自发渴求和自觉冲动。除非他们别有企图或昏庸至极;
同样,把民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当成社会的主要矛盾,也非唯中国此,否则任何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必然发生停顿或倒退。可见,在中国流行和受到追捧的关于发展生产力和社会主要矛盾的所谓“理论”本身就并无创新含义,在实践上也毫无指导作用,是一种“伪理论”。
那么,对国家民族或民众负责任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者应该首先关注和倾力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呢?!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承担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领袖们,怀着崇高理想,以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就可以塑造出以整齐划一、绝对无私的国民素质为基础的国家和社会形态,因此实行相对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太理想化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地束缚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但应当承认这只是一种客观结果,并非决策者主观追求的。当今改革开放三十年了,已经按照“总设计师”的“改革的初衷”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主体地位”,就意味着破除了束缚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因素,或者说发展生产力已经没有体制障碍了。社会成员或民众本来先天就具有谋求自身发展的渴求和自觉冲动,已经是天空任鸟飞,海阔凭鱼跃了。因此进入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的社会主义的中国,国家和社会管理者的第一要务并不是促进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而应该是倾全力依照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实现对所有社会资源(主要是组织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分配体制进行具有真正意义的规范和改革。道理十分简单,归纳社会经济活动的全部内容,不过是两件事,一是资源的开发、加工;二是开发、加工出来的成果分配。当今中国的资源开发、加工所需要的生产力已经解放了,但由资源开发、加工出来成果——社会财富的分配却基本处于无理、无序或权势决定的自发状态。所以,中国的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第一要务并非发展生产力;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并非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是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分配不公之间的矛盾。
自由主义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的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追求的“盲目”承认和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价值观则不对社会成员个人利益追求的予以盲目承认,而认为这种追求应该或必须在相应法制状态下公平地进行。因此也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价值观是对社会成员合法的的个人利益公平追求的承认和尊重。两者比较,分别在名称上冠以“自由主义化”和“社会主义”的不同定语区别,在核心价值观的实质上就有是否公平、公正和公开(公平、公正与公开总是孪生相伴而存在的,下称“三公” )的区别。从法制层面上说,就是是否建立符合“三公”要求的健全法制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决不承认,而且坚决拒绝只适用于丛林荒野中的以强欺弱、弱肉强食、大鱼吃小鱼的自由主义丛林法则。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的第一要务不是别的,而是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倾力促进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公开。
二.当今中国社会的分配状况
必须指出的是,当今中国运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就是法制极不健全的,极不公平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不能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对社会上实行的的第一次分配现状稍微进行考察,分析,就能足够地证明这个结论。
国家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工资与竞争性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相差数倍;
垄断行业的平均工资与竞争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相差数倍;
退休老干部、退休公务员、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与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相差数倍;
同一企业内管理高层与一般员工的工资相差数十倍、数百倍,数千倍;
同一单位内在相同和相近岗位上干相同或相近的活,因为身份不同(正式工、合同工、聘用人员,正式教师与代课教师,事业性质职工与企业性质职工……)工资水平相差数倍;
一端是老年农民只能靠“家庭养老”,一端是离休干部拿着高额养老金还每月增加几百元保姆费一类的多种补贴
……。
考查形成上诉不和谐、不公平现象的直接动因不外两个。
一个是政策不公平。2001年,据称是李铁映亲自安排和督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的专题班子在对当年的中国社会阶层(阶级的别称)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发出了名为《是阶层不是阶级 中国十大阶层透视》的调查报告。虽然报告未能说明 “阶级”和“阶层”有什么实质区别,根据哪里来的“新标准”把中国的“阶层”状况分为十个级别。但因为是“调查报告”,总是摆脱不了诸多事实的左右,终究障显了具有良知的两个结论。其一,指出中国的“阶层”状况不是“理想的橄榄型”,而是接近金子塔型的“洋葱头型”;其二,虽然没有根据地把形成不合理形态的原因说成是自发因素外,也不得不承认有“制度安排”的作用。这里的“制度”无疑包括法规、政策之类。可见,制定政策、法规的国家和社会管理者不但没有发挥推动实现分配公平、公正的作用,反倒起了制造和强化社会不公平,并以公权强制推行的作用。
另一个动因是享有强势地位的少数人推行的潜规则。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行业)的高管阶层都是政府部门指定具有强势背景的人员担任。这些高管阶层又利用他们的强势制定和推行有利于实现他们的特权利益的内部分配政策,因此造成了目前的企业内部分配极不公平的现象。
三.“公平”应该怎么解读?
秦晖 教授在一篇辨析“郎咸平旋风”的文章中指出,市场经济应该是法制经济,或叫公平经济,也就是由法制促进和实现公平的经济。我想只要是有良知的人会同意这个观点。
中国官方不止一次通过重要会议发表过的重要讲话,谈到分配原则时都提出或强调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似乎说明,“公平”只不过是用来“兼顾”一下的东西,而不是分配的基本原则之一。
按理说,“效率优先”本身就是实现公平一种思维,所以“公平”决不等于“平均”。但“效率”既然“优先”了,就可以达到公平了,也就用不着再“兼顾公平”了。
问题在于尽管中外都有诸多主流和非主流的经济学家,但谁也不能建立统一量化社会成员的“效率”的标准。在当今的中国,实际上推行的是只根据既简单又有利于权势阶级的“职位高则效率高,权势强则贡献强”潜规则。所以“效率优先”在实践上纯粹是一个伪命题,但它却以“公平的理论假象”显尽了对社会公平进行最惨重的扭曲的能事。
与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的同时,“理论”上还伴生了为市场经济自由主义化开道、实施不公平分配的不少“高论”。
其一,把前三十年分配状况说成“吃成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是“不公平的”。他们似乎根本就不知道那时的国家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管理层都按行政级别分成不同级别的享受着不同水平但差别基本合理的工资,也不知道那时的企业里的工人实行的也算既有差别又基本合理的八级工资制。
其二,创造和强调‘生产要素的多元性’“理论”,诸如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资本,技术、管理……。一多元, 任何财富创造都离不开的“劳动”就可以边缘化,资本的作用也可以任意扩张了。如此的逻辑结果,就是工人的作用和地位可有可无,资本家的作用和地位要一再拔高。
此番 “高论”似乎不懂得:劳动分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更不懂得体力劳动较脑力劳动的环境条件差、强度大,还有脏、累、险的特点;技术改进和发明的贡献可能会远高于体力劳动,但技术进步可以申请技术专利,只要专利获得社会承认和应用,就可以获取相应的收益。技术为什么还要“仗势”贬低体力劳动的价值呢?!和劳动与技术相比,管理的价值和地位本来就应该低一些,没有听说世界上谁发明了可以直接创造财富的管理专利。何况,中国的机关、国有企事业的各级管理人员无不是层层任命的,并不全是靠管理能力考核竞争上岗的。和没有进入管理岗位的人员相比,谁能谁庸根本分不清楚。
市场经济自由化者,还把资本的作用等同于甚至抬至高于劳动,说因为资本家的巨额资本是资本家劳动积累的。这是是根本不值一拨的谎言。基本家也是人,不是神,使他的资本从无到有的过程(初期)可能是他一个人或一家人亲自劳动所得,但当其成为可以雇工的资本家以后,他的资本的快速增值必然是雇工的剩余价值。这是马克思的《资本论》造就揭穿了的“秘密”。因此,资本参加社会分配是根本不合理的事情。当然,按当期银行利率对利润分红是可以理解的,
四..正确可行的分配原则
综合前面的论诉,可以说前三十年的分配原则和状况是基本合理的,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的。不但应该以按劳分配为主,而且可以按劳分配作为分配的基本原则。
因为
1理论上的“效率优先”原则只有理论上的“公平”,至今没有任何人可以制定统一量化“效率”的标准,也就无法实施“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公平就只能是相对的。
2十七大制定的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的主要内涵是“以人为本”,因此必须尊重每一个人(包括残疾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在内的弱势群体和未执行死刑的犯人)的生存权,所有无刑的人员的发展权。
所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应该遵循两个原则
⑴按劳分配;
⑵全面有效的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
五.分配必须公开进行
公平、公正和公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灵魂和标志,也是孪生相伴互相依存的,理应成为一切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
只有腐朽堕落的社会才排斥和拒绝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因为任何不愿、不敢公开和暴光的事物必有其阴暗、污浊的一些特质。所有阴暗污浊的东西只有拿到阳光下晾晒,才能避免其继续阴暗、污浊下去。
当今中国的分配过程中,无论是国家制定实施与特权“特需”相关的政策法规,还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分配结果,几乎全部处于非本系统、本非人都密不可闻的状态。公务员的的工资来源是国家财政,是傻子都知道的事情。但公务员的工资统一提升或改革方案却从来只由得利部门擅自制定和实施,既没有国家权利机构的审议批准?!也不向社会公布方案内容,不就等于掌握切刀的人私自分切众人的蛋糕吗?!这正好说明了为什么不愿向社会公开的原由。更不用说公车消费、公款吃喝、公费出国“考察”之类的“三公”消费的政策只是内部运行,从不向社会公开的决策背景和原由了。
改革开放前,企业内部的工资增长方案都是明文下达所有基层单位,每一个职工都十分清楚明白,分配结果也是造表成册,允许任何职工查阅的。改革以后,企业内部分配普遍实行高管们推出的潜规则。为了减少应交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把发给职工的工资分成不同名目的“结构”,多种结构中作为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基数的“基本工资”所占比例可以任意缩水。更为重要的是,每一企业成员的工资总额及其结构分额被规定处于彼此保密状态,成了纯粹的“红包”。这样作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埋伏企业管理层的特权高额工资和分配中的人为不公现象。所以,愚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应该力求公平公正的同时,公开分配政策和结果是必须确保的。
公平只能是相对,但是应该力求的。公平应该是可以公正的。判断公正与否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因此首先应该力求分配的法律、法规具有最高的公平性,也就说,不能只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应该有“立法求公”的原则。
立法是否“求公”了,只有向社会公开,并放手地征求民众的意见,立法机构才有底气;执法是否必严了,只有向社会公开,才能为民众提供判断的依据。
最近公布的“新医改”中保留着特需服务不超过10%的条款,文字不多,未见引起任何质疑,但是否意味着为特权阶层提供毫无约束的全免费服务留下的伏笔,我是有所疑惑和关注的,本着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愚认为应该对特需服务的具体对象、内容和收费办法给以详细得多的说明,让民众稍有明白才对。
廖非谬 200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