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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改革精英们的腐败成因谬论

火烧 2009-03-21 00:00:00 网友杂谈 1040
文章驳斥改革精英对腐败成因的错误解读,指出腐败根源在于私有制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而非单纯权力问题,强调反腐败应关注制度与社会矛盾。

驳改革精英们的腐败成因谬论  

   

腐败现象由来已久,腐败成因众说纷纭。比较主流的说法是:不受监督和约束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于是,改革精英们给腐败现象开出的药方就是:不断进行制度建设,监督和约束政治权力。可是,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机构和机制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反腐败的成本却越来越高,腐败的现象和手段却越来越深刻,越来越触目惊心。事实告诉人们,错误的理论必然产生不好的结果,不好的结果只会演绎荒唐的现象,荒唐的现象说明有人别有用心。

   

政治权力不是腐败的根源,当然,她也不会成为导致腐败的唯一成因。如果说,权力得不到监督就会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那么,“何不食靡”的晋惠帝腐败过吗?骄奢淫逸的隋炀帝腐败过吗?奢华卖国的慈禧太后腐败过吗?历史对于这些拥有绝对权力者,没有用“腐败”这个词来评价过他们。他们的权力,他们的所做所为,岂能以腐败来一言概之。在当代,受约束受监督的一些小小科级干部,还有更小的办事员都曾经贪污过上千万甚至过亿元的巨额资产,不也腐败的令人瞠目结舌。腐败作为一种政治行为,与权力有一定联系,但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更是无稽之谈。

   

腐败产生在公共利益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腐败,无非就是为谋私利,而发生的贪污侵占、行贿受贿、权力寻租、生活腐化等社会现象。腐败的发生,本质上是私人占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是谋私者与社会力量的斗争和博弈。因此,腐败的总根源是私有制形式的客观存在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意识形态,体现的是私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关系。没有公共利益,就无所谓腐败;公共利益完全实现,也无谓腐败。预防和惩治腐败,目的在于适应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完成公共计划设置,实现社会总价值。查处具体的腐败行为,往往落实在公共计划需要突破、社会价值遭到破坏的时候。现实中,很难看到反腐败机制内部的自身生效。

   

当代理论界的改革精英们不知出于什么心理,在反腐败问题上,紧紧盯着权力,或者对一些客观存在的东西做莫明其妙的联系,或者就权力本身进行唯心主义的分析。什么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了,什么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了,一会儿要靠制度约束来扼制腐败,一会要靠个人修养来克服私欲。当改革精英们想分享政治权力时,他们就用“反腐败”的大棒砸向落实公共计划的党政部门;当既得利益者想推进某项特定的任务时,他们就抛出“腐败有理”,腐败是改革进程的润滑剂这样的歪理邪说。

   

权力有大有小,本身只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一方通过特定形式主导其他方的作用力。而不是象有些人说的那样: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的力量,具有扩张性、占有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必须受到制约。权力不是唯心的、凭空想像出来的一种东西。权力来源于一定的组织制度,在于总体结构的功能运行。具体的权力,主要体现在特定人的行为和人格上。所以,权力有大有小,却没有受监督受约束的权力之说。权力的变化在于社会关系的演变和特定组织结构的调整。在反腐败问题上,仅仅通过重构制度,改变权力结构,而不是抓住公共利益本身,改造私有制的客观存在,这真是缘木求鱼。

   

结论显而易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针对改革开放中的反腐败斗争,我们只能且唯一依靠的是,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和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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