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引发立法争议
两岁的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路人没有施予援手。小悦悦事件中的“冷漠现象”引发了如何鼓励见义勇为和减少“见死不救”的大讨论。
“见死不救”该不该立法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德国及意大利的刑法都对“见死不救”给予判刑。《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 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我国目前对“见死不救”尚未有相关的法律。“小悦悦事件”之后,18路人的冷漠受到了媒体和舆论的一致谴责,有网友呼吁将“见死不救”立法处理,用法律指引道德。
据前述《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认为,“见死不救”应定义为一种轻刑犯罪,纳入《治安处罚法》。“如果能用法律指引道德,说不定我们的道德不会倒退这么厉害。”朱永平说。
但不少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了异议。据《新快报》10月22日报道,在由广东省社工委牵头的“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主题系列座谈会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军指出,“小悦悦事件”中18个路人的冷漠行为本来是一个道德范畴问题,即使立了法,如何定罪量刑?而且自古中国都有 “法不责众”之说,在一个普遍没有达到的标准下定罪,是不适合的。“该法律管的归法律,该道德约束的,还是给道德来解决。”李军说。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熟人社会所遵循的道德规范难以适用于陌生人社会,而规范陌生人之间的市场秩序、道德还没有完全形成,导致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成为普遍现象。”广东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分析说,“18路人”之所以见死不救, 正是陌生人社会缺乏信任的一个缩影。
广东省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建议,“公务员若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据《南方日报》10月25日报道,日前,深圳律师协会也专门针对 “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该立法”召开了主题研讨会,多数律师表示了反对。
深圳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郭璇玲认为,法律是保障最基本层面的东西,而见死不救属于道德范围的问题,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要求问题,而道德是不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
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的苏醒律师觉得,当前的中国并不缺少法律,而是很多法律虽然存在,但是得不到认真切实的贯彻执行,因此,再多增加法律也不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而立法后,很多负面效果也会随之而来,法律被利用的现象也并不是没有。
深圳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据媒体报道,广州将对见义勇为人员加强奖励和保护,大幅提高奖金并帮助解决就医、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
《广州日报》10月20日报道援引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刘继生介绍,《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措施》(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中。
意见稿中建议,对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广州市综治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将颁发一次性奖励慰问抚恤金。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英勇程度、贡献大小、伤残程度,对见义勇为未负伤人员颁发一次性奖励慰问金500元~5万元;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颁发奖励慰问金5万元~30万元;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颁发抚恤金30万元~50万元。
2007年9月,南京彭宇案一审震动全国。许多人认为,“助人者反被告”这类事情是造成路人见死不救的原因之一。
据前述《新快报》报道,在广东省社工委牵头的“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主题系列座谈会上,不少专家建议,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好心人免责”的规则。
而据《晶报》早前报道,《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已列入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深圳市法制办正在调研起草该条例,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和助人行为免予起诉制度将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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