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活得诡异,百姓死得蹊跷!
二十多年前,贪官如果贪到十万元以上,就很悬了。抓住一个贪官,老百姓一听贪污了十几万,心里就想,这个家伙只怕要完蛋了。当时的百万元,还是个天文数字。如果那个时候,听说了谁贪了上百万元,那么老百姓的嘴巴子恐怕都要掉下来了。随之而来的判决结果多半也证明了老百姓的预测是正确的。当时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比之今天,贫瘠得不是一点半点,老百姓以如此贫瘠的法律知识却能预测某一行为的结果。今天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大大提高,反倒预测不准了。这种怪象的确不是一般人所能解释的。
随着反腐斗争的深入,一个比一个大的贪官接连不断地被挖掘出来。涉案数额记录被持续刷新。一百万、一千万、一个亿、数个亿,贪官的贪污能力让人们受到了深刻教育。“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这种片面夸大人的意识的能动作用的观点,其合理性被一点一点地证实。贪官如果把这种超强的刷新记录能力用到奥运会夺冠上,那么其他国家只怕要联合起来反对中国人参加奥运会了。每挖出一个刷新数额记录的贪官,人们就想,这个家伙这回是跑不了了,肯定要被枪毙了,然而判决结果却往往出人意料,他们都诡异地活了。判决书上的关于应当处以极刑的事实,是那么有说服力,关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又是那么没有说服力,然而该死的贪官还是都诡异地活了。中国的刑事立法并没有对贪污受贿行为取消死刑,但司法中却似乎已经取消了。司法机关不是在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在执行自己心目中的法律,如果这里面没有其他猫腻的话,那么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个人意见而言,本人不主张对贪污受贿罪处以死刑,除非行为人的贪污受贿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亡,如贪污救济、防疫款项致他人因饥饿或疾病而死亡等情形。因为无论对谁来说,生命永远大于财产,因财产犯罪而要求其付出生命的代价,对被处罚人来说都是不公平的。依靠死刑来威慑贪官使其不敢为非,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作用。真正使反腐收到成效,必须做到两点,一是查处率高,有一百个贪官,能查出八十个以上,这样心存侥幸的官员就会大大减少。二是一旦发现,要保证将赃款、赃物尽可能全数追回,追回之后再处以高额罚金,贪官实施贪污行为时想得到什么,就偏偏让他得不到,甚至使其在该方面受损。如果贪污一个亿,追回三千万,贪官挥霍了两千万,还有五千万被隐藏。这样还会有不少官员铤而走险。然而这与不对贪官适用死刑是两码事。如果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对贪污受贿行为取消死刑,或在法律规定中取消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则处以死刑的规定,那么当然不能对巨贪适用死刑。但问题是现行刑法并没有取消这方面规定,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及犯罪事实应当适用死刑,却找出一、两个根本没有说服力的理由来避免对其适用死刑,这不仅不符合法律原理,而且从根本上违反了立法精神。正因为如此,人们才不只一次的问:“为什么不枪毙?”。也正因为如此,许多贪官才诡异地活了下来。从思维及推理方式上看,法院应先查证事实,再依据法律规定得出应当判处什么刑罚的结论。而现在的情形是,先想明白要判处什么刑罚,然后再根据事实来说明为什么这么适用法律。这么说或许被认为是武断,但从一个又一个应死而没死的贪官案例上,还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与贪官活得诡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百姓死得蹊跷。依人们的一般判断推理,不该这么活的贪官很多都这么活了,而不该那么死的百姓却又那么死了。报端媒体报道的百姓蹊跷死亡的例子不少,有无缘无故跳河跳楼的,有被叫到派出所第二天就在路边发现尸体的,有一被打就心脏病发作而死的,有被当作野猪猎杀的,还有躲猫猫躲死或瞎子摸鱼摸死的等等,不一而足。无论从情理上想像是多么不可能的事,都有可能发生,而且一切又是那么言之凿凿。人莫不有死,死法也很多。然而为什么蹊跷而死的总是平头百姓,而诡异而活的又总是贪官?稀奇古怪的事儿之所以稀奇古怪,就在于发生数量很少。而一再发生稀奇古怪的事儿,就难免令人怀疑了。百姓的生命何以如此脆弱,而贪官的生命又何以如此坚强,甚至堪比地震中的猪坚强?其实这里面并没有什么天机,说白了,只有一个原因,就是百姓的命贱。一条名贵的狗也能值个几十万,而一个百姓死了,才需要赔付多少钱?四、五十万已经是天价了。人命不如狗命,能不脆弱吗?万恶的旧社会都知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然而主人何以如此贱命呢?
群众的命再贱,也得比贪官的命贵吧?本人不主张对贪官一律杀之,但是本人却坚决反对平头百姓老是这么不明不白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