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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主体地位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研究

火烧 2010-12-09 00:00:00 经济视点 1026
文章探讨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与评价体系构建,强调制定可操作的衡量标准,以确保公有制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上,没有制定和出台相应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导致人们在衡量和判别我国是否坚持了公有制主体地位上,无章可循、无据可依。一方面,造成了思想上理论上的混乱,有人认为,我国公有制已不占主体地位了,为此感到焦急和忧虑;有人则认为,目前我国公有制规模还太大,比例还太高,超出了“主体”地位的要求,仍需要压缩规模和降低比例;大多数人则认为我国仍是公有制占主体,但又苦于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是否坚持了公有制主体地位,无从评价,无法考核,导致坚持和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做得好的得不到肯定和鼓励,做得不好的既不能处罚,也无法约束。  

坚持和巩固《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落实和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仅仅停留在科学理论、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一般号召层面上,必须把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具体化,研究制定出可操作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否则,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要求就难于落实。因此,构建和制定公有制主体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不只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学术问题、技术问题,而是事关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事关对国家社会性质的判断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建设与坚守的重大问题。因而,不仅学界理论工作者要关注,而且党和国家高层决策部门更应重视和关注。  

一、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科学内涵  

什么是公有制主体地位?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最重要的是要完整准确地把握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科学含义,正确界定“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科学内涵。  

1、正确界定“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的科学内涵  

如何正确界定和把握“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既要用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公有资产”、“社会总资产”的内涵和统计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又要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的“优势”给出量的边界,进行量的界定。  

(1)对“资产”、“公有资产”、“社会总资产”含义和统计范围的界定  

“社会总资产”、“公有资产”的内涵是什么,其统计范围如何界定?目前学界的认识尚不统一,其统计范围也模糊不清。在我国传统的资产统计方法和观念中,一是没有明确的社会总资产概念;二是没有对社会总资产的统计范围做出明确界定。通常是将企业经营性资产等同于社会总资产,以对经营性资产的统计代替对社会总资产的统计。传统的资产统计方法,忽略对社会总资产中除经营性资产外的其他资产的统计,这既无法反映社会总资产全貌,也不符合会计学统计学关于资产概念的含义。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对社会总资产的统计范围做出科学明确的界定,我们就无法统计和说明“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也根本无法评价和考核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正确界定与基本经济制度相对应的“公有资产”和“社会总资产”概念,既要从会计学统计学意义上去理解“资产”概念,又要从政治经济学意义上去把握“资产”的含义。  

①什么是资产  

《新华词典》说,资产,①财产;②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的经济资源。[1]  

《现代经济辞典》解释:在国民账户体系中,是指经济资产,即所有者能对其行使所有权,并在持有或使用期间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资源或实体。[2]  

《会计辞典》写道 “资产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它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非货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是所有权归企业等经济组织所有,也可以是使用权归企业等经济组织所有。”[3]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界定是:“资产是一特定主体因为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4]   

综观学界关于资产定义,大至包括有两个方面:一是泛指社会财产,二是特指企业经营性资产。  

②什么是社会总资产?  

社会总资产是国家、企业、自然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来计量收支的一切经济资源。从资产性质上讲,社会总资产是指全社拥有的全部公有资产和私有资产之和;从资产用途上讲,社会总资产主要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其他资产。  

何谓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潜在利益的资产”[5]。经营性资产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投入生产经营领域;二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运营目的。  

所谓资源性资产,是指国家、企业或个人所拥有的,具有市场价值或潜在交换价值的,以自然资源形式存在的资产。[6]如土地、矿藏、森林、水源等。资源性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参与或即将参与生产经营,它们支撑着整个国民经济运行,是十分重要的资产。自然资源纳入资源性资产的统计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确定性。即在目前的科技条件下,它们能被开发利用并成为生产资料,其内容、性质、用途、可利用程度、储量等都可以加以确定;二是具有市场价值或潜在交换价值,并且其价值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方法来计量核算;三是处于特定主体控制下,为特定主体所控制和支配,其所得收益受法律保护。  

所谓公益性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是指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服务性资产。其根本特征是以社会利益或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公益性资产(或非经营性资产)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国家在生产流通领域外部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是保证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物质载体。  

③什么是公有资产?  

从资产特指企业经营性资产看,公有资产特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和集体企业出资的经营性资产。它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从资产泛指社会财产看,所谓公有资产是泛指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共有的一切公有财产,包括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一切财产。  

从资产的用途或内涵看,包括公有经营性资产、公有资源性资产和公有公益性资产等。  

我们认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中所指的“公有资产”,应为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总和。  

(2)对“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的定量分析  

何谓量的优势?一般说来量的优势有三种情况:>51%为简单优势;>75%为绝对优势;在股份公司中,量的优势表现为股票控制额,即在股票小额化股权分散化情况下,掌握50%以下甚至更低的股票额,就具有量的优势,可控制整个股份公司。  

“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其量的优势如何确定?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是一个动态概念。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量的优势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公有资产量的优势是发展变化的,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要依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控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量的比例,确保公有资产量的优势,而不能将公有资产量的优势凝固化、模式化和绝对化。  

第二,“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是一个结构概念。社会总资产是由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等多种用途的资产构成的。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并不要求公有资产在各种资产中都处于同等优势地位。譬如在资源性资产、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各类资产中,资源性资产必须由国家垄断,确保国家对资源性资产的垄断优势;公益性资产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控制,使公有资产始终保持绝对优势;经营性资产可归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拥有,不同行业区别对待,但必须在总体上保持公有资产的相对优势。   

第三,“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是一个质与量相统一的概念。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既要有量的优势,又要有质的优势,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没有一定的规模和数量优势,公有制经济质量再高也无法保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相反,如果没有质的优势,公有资产规模和数量再大,也很难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公有资产的质量高了,竞争力强了,公有经济才会不断发展壮大,这不仅有利于保持公有资产量的优势,而且有利于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  

2、对“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界定  

(1)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  

如何理解和把握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要弄清楚什么是国民经济命脉,国民经济命脉包括哪些部门和行业?二是要弄清楚国有经济怎样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什么是国民经济命脉?一般说来,国民经济命脉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性、根本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影响的行业和部门。如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行业,以及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当然,列入“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是发展变化的,随着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过去属于国民经济命脉的某些行业因其重要性和特殊性相对弱化而退出,某些新的行业因在国民经济中重要性和特殊性的强化与提升而被列入。因此,“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具有开放性,并非固定不变。  

为什么国有经济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是由国家直接投资和掌控的经济,它是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才能使国家更好地发挥经济职能,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使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只有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才能保持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巩固;只有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才能保障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  

国有经济怎样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一方面,国有经济要全面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部门,有的由国有经济垄断和独资,有的通过参股由国有经济控制,确保国有资产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部门中在量上占绝对优势。另一方面,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要体现在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强有力的控制力、影响力、引导力、竞争力和辐射力上,确保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部门中具有质的绝对优势。  

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要是指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整体结构中对其它所有制经济,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外围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和辐射力。首先,在产业布局上,国有经济必须占据国民经济最核心的部门,把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和支配性作用的最重要的行业和部门,如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掌握在国家手里,使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中处于支配地位。其次,在产业内部国有经济要在体现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支柱性产业中,保持一批重要骨干企业,具备对整个行业的市场导向、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产业培育与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导向和推动作用的能力;要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中保留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商誉和品牌的排头兵,具备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地区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较强影响的能力。[7]再次,国有企业要成为先进生产力的领航者,在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上走在前列,在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拓展发展空间上发挥关键作用。为此,国有经济必须抓好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牢牢抓住电子、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信息通讯这些影响未来的新兴产业部门和领域。[8]  

综上所述,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既要有外围的全方位控制,又要有渗透其内、深入其中的内在控制;既要通过保持量的优势来控制,又要用质的提高来实现控制。  

(2)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什么是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中坚和骨干,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它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领导、指导、引导作用。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具体表现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产业导向作用;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起示范作用;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中起基础作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物价稳定中起中坚作用;在发展高新技术中起主力军作用;在国际竞争中起排头兵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起引领、影响和辐射作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独立中起支柱和保障作用。  

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还体现在: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保证国家经济独立自主与安全的主要物质基础;防止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经济保障;维护社会安定、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经济条件;影响和决定国家社会性质的主要经济基础。  

二、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  

按照党的十五大要求,衡量公有制主体地位,主要看两条:一是公有资产是否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二是国有经济是否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实质是制定衡量“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具体标准。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的衡量标准  

由于社会总资产主要由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大部分构成。制定公有资产是否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的衡量标准,就是把公有资产在三类主要社会资产中所占份额和比例量化具体化。  

(1)资源性资产全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有资产在资源性资产中居独占优势  

这里所说的资源性资产,既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所形成的资产,也包括尚未开发利用的一切具有潜在价值的自然资源。  

资源性资产是一种特殊资产,一方面,它规模大、经济总量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长远;另一方面,它又具有稀缺性、有限性和潜在性。在我国,资源性资产作为一种特殊资产,它既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将资源性资产全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才能确保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和公有制主体地位,才能使各种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保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地、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任何主张将我国自然资源、资源性资产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都是违宪的,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当然,这并不排斥对资源性资产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让一部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归开发利用的企业或公民个人所有,以利提高资源性资产的利用率和效益。但要严格对企业和公民个人行使资源性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的法律监管,谨防使用权、经营权侵蚀所有者权益。  

(2)公益性资产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控制,公有资产在公益性资产中占绝对优势  

公益性资产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从事社会服务和管理的机构拥有的资产。如国家机关、国防和国家安全部门,党群团体等所拥有(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资产。这主要属于行政性资产,即行政机关自身运行管理所需要的资产。  

一类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行业和部门拥有的资产。如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文化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所拥有的全部资产。  

一类是提供基础设施与服务的行业和部门拥有的资产。如城市基础设施、福利设施、城市公交、自来水、管道燃气、道路、机场、娱乐设施,农村水利设施等所拥有的全部资产。  

公益性资产的功能主要是提供公共福利,供应公共产品,从事公益服务和社会服务,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  

公共福利、社会服务、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客观要求,也是共产党执政为民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公益性资产为什么必须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控制,公有资产为什么要在公益性资产中占绝对优势?这是因为,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公益性资产分布在国家管理、国家安全部门,而这些部门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阶级性和意识形态色彩,关系国家安全、事关国家和社会性质。因此,这些部门和机构的公益性资产必须由国家控制,不允许私人资本,尤其是外国资本介入;另一方面,由于公益性资产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一般说来,私有资本要么不会也不愿介入,如果让私有资本大量介入,势必影响甚至改变公益事业的社会性质。因此,公益性资产主要应由国家和集体控制。  

公益性资产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控制,但并非全部由公有资产垄断或独占。而应区别对待,那些不涉及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性质的事业性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允许一定量的私有资本甚至外国资本进入。在整个公益资产领域公有资产占到75%以上即可。这不仅有利于融资,增加社会资本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加快公益事业发展,而且有利于开展竞争,提高公益事业的服务质量与效率和效益,同时又能确保公益性资产功能的实现和社会主义性质。  

(3)公有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保持相对优势  

经营性资产作为直接或者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它不仅直接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而且直接体现劳动关系和社会生产关系。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就其本质来说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而公有经营性资产正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重要载体。因此,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必须确保公有经营性资产在社会总经营性资产中占优势。如果不是这样,单纯从资产数量上看,只要将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主要由国家和集体控制,即使是经营性资产全部私有化,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仍然占优势,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载体就不复存在。如果这样,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保证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就没有意义了。因此,确保公有经营性资产在社会总经营性资产中占优势,对于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对此,我们应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谨防被主张私有化的人忽悠。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必须使公有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保持相对优势。何谓相对优势,一方面,公有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应保持质的相对优势,即资产的科技含量、竞争力、盈利力等较之私有经营性资产具有明显优势。另一方面,公有资产在经营性资产应保持量的相对优势。一是公有资产在经营性资产中应≥51%,保持简单优势;二是公有资产控制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经营性资产,并在整个经营性资产中起主导作用。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衡量标准  

(1)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衡量标准  

判断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衡量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主要看两条,一是直接控制,二是间接控制。所谓直接控制,就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掌握和控制在国家手中,有的由国家独资,有的由国家控股保持其绝对优势,国家通过掌握资本所有权实现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这既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基础,也是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实质所在。  

所谓间接控制,就是通过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来实现,即通过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示范、引领、引导、辐射等作用,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尤其是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  

那么如何衡量和评估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我们认为,国家统计局把国有经济控制力量化为国有经济控制力系数,其数值等于静态的调节保障力系数与动态的国有经济活力系数的乘积的做法比较可行[9]。本文将依据这一思路提出国有经济控制力量化评估的指标体系及计算方法。  

第一,调节保障力系数。国有经济要在行业内保持绝对或相对的控制力首先必须要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作为基础和保障。就数量而言,它直接表现为国有经济的投入产出量,国有经济的投入可以用国有经济的资产总额或不包含负债的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来表示。产出则可以用国有经济的销售收入、产品市场占有率等来表示。就规模而言,主要是从单个经济实体规模来考察,一般来讲单个经济实体规模越大,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就越大。正因为如此,我们在讲国有经济控制力时总是要重点考虑行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里我们可以用行业前5名企业数量比重表示。这些指标——行业中国有经济实收资本比重[10]、销售收入比重、行业前5名企业数量比重决定了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的基础。由于各个指标的重要程度不同,因此,在计算时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我们分别用字母A代表国有经济调节保障力系数,用m1代表实收资本比重、用m2代表销售收入比重、用m3代表行业前5名数量比重。分别赋予权重值0.4、0.4、0.2。则  

Aj= 0.4m 1+ 0.4m2 + 0.2m3 (j代表行业)。  

第二活力系数。国有经济控制力以其在行业中的数量规模为基础,同时还受国有经济质量高低的影响。如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职工技术熟练程度等等。国有经济的质量高低(生产效率和活力)对国有经济控制力起着加强或削弱的作用。我们用全员劳动生产率来表示国有经济的生产效率和活力。全员劳动生产率是按企业或工业部门的全部职工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其计算公式为: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11]。该公式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国有经济的生产效率和活力。用行业中国有经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行业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比重来表示国有经济活力系数。设B为国有经济活力系数,则  

Bj=行业中国有经济全员劳动生产率/行业全员劳动生产率(j代表行业)  

第三,国有经济控制力系数。国有经济控制力以其调节保障力为基础,同时受其活力影响,当行业中国有经济全员劳动生产率大于行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即活力系数大于1时,就能促进和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当行业中国有经济全员劳动生产率小于行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即活力系数小于1时,就会阻碍和削弱国有经济控制力。因此,国有经济控制力系数等于其调节保障力系数和活力系数的乘积。用C代表国有经济控制力系数,则  

Cj=Aj×Bj (j代表行业)  

对于控制力系数的定性。作为底限而言,我们认为保持绝对控制力则控制力系数须达到0.75以上,要保持较强控制力,控制力系数须达到0.5以上。  

这种评估方式把影响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静态因素与动态因素结合起来,并量化为系数,通过系数来表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强弱,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设立0.75和0.5两个底限额度,也能较客观地反映国有经济在行业中“绝对控制力”和“较强控制力”的边界,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当然,这种评估方式本身在指标选取,边界确定等方面还比较粗糙,还需进一步完善。  

(2)“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的衡量标准  

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至少要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国有经济要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产业导向作用。国有经济应成为国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导力量,在引导国民经济产业发展中发挥示范和榜样作用。一方面,国有经济在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中要占据核心地位,保持强大优势,引领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有经济还要不断培育未来主导产业,引领发展新兴产业,在提升和优化国民经济产业结构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第二,国有经济要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中起示范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不把经济命脉掌握在自己手上,不依靠国有经济的力量,单纯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是难以奏效的。国有经济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主要手段,国有经济要在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中起示范作用。一是国有企业要无条件服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快速响应和坚决执行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以确保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二是国有企业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中要自觉发挥对非国有企业的示范作用,真正起到引领和带动其它非国有经济朝着政府宏观调控目标发展的作用。  

第三,国有经济要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和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发挥基础作用。国有经济作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稳定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和中坚力量,应在保障关系国计民生、重要产品的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物价、公共福利和社会服务,如公共交通、邮电、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港口、机场、环保、水利、金融、保险等方面起基础作用。  

第四,国有经济要在发展高新技术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经济组织应是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的主要力量。国有经济要形成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先导和带头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群和骨干力量,发挥对整个社会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和影响力,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力军。国有企业自身要在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如电子、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信息通讯这些影响未来的新兴产业部门和领域[12]占据核心地位,并且通过其影响力推动技术改造及普及,以提升整个国民经济的科技水平。  

第五,国有经济要对集体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引领、影响和辐射作用。国有经济既是国民经济的核心力量,又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最集中的体现。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情况下,国有经济既要从经济上指导和支持其他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更要从生产关系上领导和引导集体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国有经济要以自身的雄厚实力和优势,通过竞争、投资和信贷等市场行为与示范作用,从企业内、外部影响和制约集体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扬利抑弊,使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健康发展。  

第六,国有经济要在国际竞争中发挥骨干和排头兵作用。国有经济的集聚效应使其比其它经济成分更能形成强大优势和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国有经济要通过重组整合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努力做大做强国有经济,提高自身竞争力。一方面,国有经济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从参与国际竞争中获得国际分工的比较利益,扩大我国经济的国际影响;另一方面,国有经济要在与进入我国的跨国公司竞争中发挥中流砥柱作用,保护民族工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评价体系  

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评价体系要以全国范围内的公有制为评价对象。从纵向上看,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需要分别设立包括中央和地方在内的分层评价体系,即根据中央、省、县三级不同情况设立不同指标,建立三级分层评价体系。从横向上,评价公有制主体地位,既要考察公有制经济的数量也要考察公有制经济的质量。主要看公有制经济在吸收劳动就业、创造GDP总量、拥有固定资产、上缴财政税收、出口创汇、高新技术产业中所占份额等6大指标。  

1、国家层面(就全国而言)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评价体系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的评价体系  

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要有量的优势,这是在整个国家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和基础。量的优势底限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要≥51%,具有简单优势;就发展方向和目标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要≥75%,具有绝对优势。  

就全国社会总资产结构而言,公有资产在资源性资产中要=100%、在公益性资产中≥75%、在经营性资产≥51%。  

从评价公有制主体地位的6大重要指标体系看:  

公有制吸收劳动就业要占全社会就业的60%以上(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所有公有部门和单位的全部就业)。  

公有经济创造GDP占全社会GDP总量的50%以上。  

公有经济上缴财政税收占全社会财政税收收入的60%以上。  

公有经济拥有固定资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60%以上。  

公有经济出口创汇占全国总创汇50%以上。  

公有经济在高新技术产业中所占比例70%以上。  

上述评价公有制主体地位的6大重要指标,既体现公有资产量的优势,也是公有资产质的优势的重要体现。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评价体系  

首先,国有经济要对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以及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对金融、铁路、邮政、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等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保持较强控制力。对上述行业和部门,有的要全部国有化,由国家独资垄断,有的由国家控股,保持绝对优势。  

其次,评价国有经济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主要是看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是否发挥了6大作用。即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要发挥产业导向作用;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起示范作用;在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中起基础作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物价稳定中起中坚作用;在发展高新技术中起主力军作用;在国际竞争中起排头兵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起引领、影响和辐射作用;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独立中起支柱和保障作用。  

2、省级行政区域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评价体系  

省级行政区域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怎样评价省级行政区域公有制主体地位?一直是众说纷纭,一筹莫展。有人认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的,并不要求省级行政区域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有的省以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为由,把工作重心放在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上,国有经济重卖,集体经济重转,受此影响,一些省份公有制主体地位被严重削弱,长此下去潜伏着被动摇的危险。  

虽然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的,但省级行政区域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因为,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省级行政区域作为中央政府下的最高地方政府,是整个国家政权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如果各省都以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为由,认为本省可以不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那么整个国家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就成了空中楼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无法落到实处。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省级行政区域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同中央政府或国家层面比并不完全一样。因为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拥有的公有资产与自然资源不同,如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部门、各类自然资源尤其重要资源都归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掌握。因此,省级行政区域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自然与中央政府或国家层面不同。  

首先,从省级行政区域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总体要求看。要确保公有资产在省级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即公有资产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总资产中要≥51%。这既是确保省级行政区域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衡量和评价省级行政区域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最底限。尽管各省级行政区域因历史条件、自然条件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可以有高有低,但都不能突破这一底线,对此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当然,经济发展水平高的省份可以而且应该高于这一比例,具体多高可视省情而定。  

其次,从省级行政区域公有制主体地位吸收劳动就业等6大重要评价指标看。  

⑴省级行政区域公有制吸收劳动就业要占到50%(包括省属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所有公有部门和单位的全部就业)。  

⑵省级行政区域公有经济创造GDP占全省GDP总量的60%以上。  

⑶省级行政区域公有经济上缴财政税收占全省财政税收收入的50%以上。  

⑷省级行政区域公有经济拥有固定资产占全省社会固定资产60%以上。  

⑸省级行政区域公有经济出口创汇占全省总出口创汇40%以上。  

⑹省级行政区域公有经济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中所占比例要高于60%。  

评价公有资产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总资中是否占优势,既要进行量的评价,又要进行质的评价。量的评价比较具体,可以量化,但质的评价相对抽象,难度较大。保持公有资产在省级行政区域社会总资中质的优势,这是省级行政区域内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也是省级行政区域内公有制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和巩固的根本保证。为了保持省级行政区域内公有资产质的优势,省级政府要努力提高公有制经济的科技含量、竞争实力、经济效益、管理水平,优化产业结构,确保公有资产占全省优质资产比例在50%以上。  

3、县(市)级行政区域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评价体系  

县(市)级行政区域作为中央政府的下属基层政府,同样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但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上既不同于中央政府,也有别于省级政府。其特殊性有三:一是县(市)级行政区域的地方国有经济很少,有的甚至没有县属国有企业;二是大多县(市)级行政区域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不仅很少创汇,创造的GDP比重也逐年下降,而且国家已全部取消农业税;三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县级行政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县(市)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过去的乡镇企业通过前些年转制,大多成了个体、私营企业。  

因此,县(市)级行政区域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主要坚持三条: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土地归劳动者集体所有不动摇,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允许农村土地私有化或变相私有化。这是县(市)级行政区域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红线、高压线,不能碰也不能跨越。否则就会动摇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的经济基础,动摇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是县(市)级行政区域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建设一批经济效益好、吸纳劳动就业能力强的集体企业或集体控股企业,使之成为县域经济发展骨干。经济中等发达的县(市)公有经济创造的财政收入和GDP要占全县财政收入和GDP的50%以上,经济发达的县(市)要力争逐步达到60%以上;三是县(市)级行政区域要大力发展县(市)域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和公共福利,公有公益性资产在县(市)区域范围内力争达到51%以上,并逐年有所提高。  

制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是一项开拓性工作,涉及范围广、包含内容多,面临理论准备相对不足等诸多困难。因此,本文所构建的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衡量标准与评价体系,带有探索性,还需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 程恩富:国有经济的主导功能与制度创新,载《北京经济瞭望》1997年第5期。  

[2] 季晓南: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四大途径,载《经济管理文摘》2004年第6期。  

[3] 郭飞:深化中国所有制改革的若干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4] 邹东涛:《中国所有制改革3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5] 程恩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如何利用股份制——兼论国有经济的六项基本功能》,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4第4期。  

[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中)》,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  



[1]《新华词典》,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251页。  

[2] 刘树成主编:《现代经济辞典》,凤凰出版社,2005年,第273页。

[3] 俞文青编著:《会计辞典》(第二版),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年,第222页。

[4] FASB, SFAC No.6 Statements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1982.

论新形势下国有资产的监管》,《人民论坛》2005年第10期。

[6] 谷树忠:《资源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地位与思维》,《资源科学》,1998年第1期。

[7] 于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72/137722/137798/8456095.html

[8] 宗寒.《中国所有制结构探悉》,红旗出版社,1996年,第60-61页。

[9] 国家统计局课题组:《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量化分析》,统计研究,2001年第1期。

[10] 考虑到不含负债的所有者权益,更能客观的反映国有经济的投入,这里采用实收资本指标。

[11] 王文元:《新编会计大辞典》,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23页。

[12] 宗寒:《中国所有制结构探悉》,红旗出版社,1996年,第60-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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