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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判断公有制的标准

火烧 2007-06-2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公有制的判断标准,认为消除或减少剥削的所有制即为公有制。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为例,说明其如何实现公有制。同时分析企业剩余价值率与公有化程度的关系,提出公有制形式多样性的观点。

探讨判断公有制的标准

文/党爱民(求心Dammos) 2007/06/25


  人剥削人的制度是一种落后的社会制度,是一种不文明的社会制度。人类的很多丑恶现象,是由人剥削人产生的。一个先进的、文明的社会制度,必然是远离剥削的制度。
  马克思认为,剥削产生的条件是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劳动力成为商品。为了消除剥削,马克思认为就要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
  事实上,我们可以反过来看问题:一种所有制,只要在这种所有制下,已经消除或基本消除了剥削,就可以认为这种所有制就是公有制。凡是能够杜绝剥削、或大幅减少剥削的所有制,我们可以认为是公有制、或接近公有制。如此看来,公有制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就拿中国农村的土地承包制度来说,农村家庭基本上是按照人头数承包土地,而且每过几年,要根据生老病死导致人头数量的增减来调整土地。这项政策实施前,土地是生产队里集体所有的,除了税收,任何人没有因为对土地的占有而占有别人的劳动(确切地说,队长和支书要占有少部分社员的劳动)。这项政策实施后,家家户户有土地,不必要到别人家的地里去打工,除了缴税,任何人也没有凭借占有土地而剥削任何人(连队长和支书都要亲自下地干活了)。尤其是农业税免除后,农民的劳动收入100%归自己所有,完全消除了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剥削。因此,土地承包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公有制,还充分体现了多劳多得。


  企业的问题,远比土地的问题要复杂。因为,企业是一个组织,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质,它不能像土地那样均等的分配到各家各户。但是,企业的产品——最终必然是消费品——是可以分配到各家各户的。最简单的分配方式就是以货币的方式分配企业产品。


  如果有一种制度,企业在名义上是属于私人的、或国家的、或外国的,但企业的产品大部分是属于社会的,被社会成员相对平均地占有,那这种制度也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制度,也是一种接近公有制的制度。


  衡量一家企业的公有化程度,最好的办法就是衡量这家企业的剩余价值率,一家剩余价值率低的企业,其公有化程度自然高于另一家剩余价值率高的企业。同理,一个剩余价值率低的国家,其公有化程度必然高于剩余价值率高的国家,显然其剥削程度也较轻。我们可以考察企业增值部分的分配情况,首先将企业销售收入扣除原材料、水电费、运费等得到企业增值部分,然后将增值部分分成税收、工资、利润三部分,再把税收根据其用途分解为工资和利润(用于福利的算入工资,用于奢侈消费的算利润),这样就可以计算剩余价值率了。


  我以前多次写文章强调,“工资要盯住企业增值”,要提高剔除物价波动的“实际工资”,要“提高工资占GDP的份额”,其核心就是要降低剩余价值率,延长必要劳动时间、缩短剩余劳动时间,降低剥削。


  完全消除剥削,在现阶段、甚至在今后很长的阶段,是不可能的。我们能做的,就是不断减少剥削,逐步降低企业的剩余价值率,使企业产品逐渐社会化。


  2005年,某发展中国家的工资占GDP的份额约为11%,加上农业收入,合起来也就是20%左右。这就是说,如果一个工人一天劳动10个小时,有2个小时是为自己劳动,属于必要劳动时间,其他8小时是剩余劳动时间,其中4个小时是为官僚劳动,另4个小时是为资本家劳动。剩余价值率为(8/2)*100%=400%。  美国自1970年代以后,工资占GDP的份额(考虑到转移支付)一直维持在70%以上,剩余价值率大约为40%。上面提到的这个发展中国家的剩余价值率比美国高出10倍。这个国家的工人深受官僚和资本家的剥削。资本家以私有生产资料剥削工人,官僚以“公有”生产资料剥削工人。

  根据资料显示,瑞典60%是税收,几乎全部用于社会福利,如果剩下40%中有一半属于工资,则劳动所得会占到80%,而资本剩余价值仅占20%。这样粗略估计,瑞典的剩余价值率大概是25%。英国的剩余价值率要高于美国,可能达到55%左右。

  美国和瑞典都是私有制国家,但他们具有很低的剩余价值率,企业产品的很大部分被社会享有,因此,他们公有化的程度相对发展中国家较高,剥削程度也较一些发展中国家较轻。

  因此,产权是次要的,关键要看分配。分配才是决定所有制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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