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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亚平案能成为反贪司法的“标杆”吗?

火烧 2011-11-10 00:00:00 网友时评 1028
罗亚平案因贪污受贿3000万及不明财产3000万被判处死刑,引发对反贪司法标杆的讨论。案件凸显贪官数额与刑罚关系,成为职务犯罪审判新参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罗亚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罗亚平不服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1月9日,被称为“土地奶奶”的原抚顺市顺城区国土资源局局长罗亚平在沈阳伏法。  

这个“土地奶奶”曾经准备移民加拿大的计划未能得逞,最终还是去见了“土地爷”。罗亚平的伏法让人看到了反贪司法的曙光,因为此案具有真正的“标杆”意义。  

这个“标杆”意义在于它给出了“贪官贪多少才该死?”的最新答案。此前,司法在“职务犯罪”案件上就如玩儿橡皮糖,涉贪亿元以上乃至若干亿的贪官,屡屡被“有期徒刑×年”、 “××年”、“无期徒刑”,大不了“死缓”轻易放过,即便“服刑”,也有10年徒刑却没坐过一天牢的案例。罗亚平被认定的犯罪“数额”是:“被告人罗亚平在担任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涉嫌贪污、受贿3000余万人民币,另有2800余万人民币、69万余美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涉案金额共计6000余万元。”即,贪污受贿3000余万元人民币、不明财产来源3000余万元人民币。  

法律是最讲平等的,既有法律条文存在,司法本不应该出现什么“标杆”的。但中国司法界总有那么一些标新立异的人,经常弄出一些“标杆”。  

5年前的“彭宇”案是一个标杆。虽然此案对其他法院没有约束力,但依法官“主观推理定罪”所带来的制约力影响了整个社会,从此让原本就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理的人有了借口,让本想救人的人再也不敢轻易伸出援手。有人说彭宇案让中国的道德倒退了50年。  

今年的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杀人案,强奸、杀人、再杀人,本该死三回的,云南高院却将一审死刑改判死缓。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杀人”,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正是他在司法界创立了“标杆”的典范——希望这个案子10年后会是一个“标杆”。由于他的身份不比一般的法律工作者,“标杆”确实有标杆意义。  

作为反贪,我希望罗亚平案成为“标杆”,贪污受贿3000万元人民币、不明财产来源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执行死刑,让贪官们哆嗦一下。  

作为司法,我不希望有“标杆”。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只能遵照“条文”,任何司法的标新立异都是对中国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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