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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发军转干部问题的三大原因及解决意见

火烧 2011-11-22 00:00:00 网友杂谈 1043
文章分析军转干部持续上访的三大原因,包括身份被剥夺、待遇差距及解困标准不一,提出恢复身份、落实待遇及政策精准执行等解决意见,呼吁相关部门重视并推动问题解决。
诱发军转干部持续规模上访的三大问题及解决意见
欣闻湖北省将深入开展对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问题的调查。借此机会,仅以《诱发军转干部持续规模上访的三大问题及解决意见》一文,供调查参考。
  第一 诱发规模上访的三大问题
  一、身份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国家干部的身份,是《兵役法》、《国防法》、《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有关条款明确界定的;也是建国以来党中央、国条院三十多个文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的;对此,三代领导人都作了充分肯定和承诺。在改革中,对军队转业干部国家干部的身份,国务院92年关于《国企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后来重新修改颁布实施的《劳动法》都有明确条款加以保护。然而,93年原劳动部(办发)的一个《通知》,无情剥夺了建国以来在企业工作的百万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二00一年中办发(31)号文件说,企业军转干部比照国家公务员,要求“恢复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是既不现实的,也是不符合改革实际的;二00四年后,原人事部企转组连续下发三个《口径》,把企业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同境内外敌对势力联系起来,致使国家公安安全部门把企业军转干部列为重点监控打压对象,这是对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迫害。
  身份被剥夺了,维权反遭迫害,天理何在?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中央、国务院的权威,为了“钢铁长城”的牢不可破,全国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团结起来奋起维权,且时间长达十年之久。许多老同志说,身份不恢复,死不瞑目;又说,身份不恢复,宁可死在维权上访的路上。武汉70高龄的正团职干部刘公宽,电脑多次被公安收缴,本人多次被公安拘传、拘留,仍然坚定不移拿起法律武器,组织全省、全国企业军转干部起诉原国家人事部,就是典型一例。因而,身份不解决,上访无休止。
  二、与身份相适应的待遇问题
  几十年的戎马生涯,用青春和热血换来的国家干部身份,一夜之间化为乌有。紧接着是政治经济待遇的急剧下降。正如有的同志说,全国人民走进新时代,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回到解放前。团长摆起了小地摊、政委卖起了麻辣烫、营长蹬起了三轮车,40多岁的连长79年打仗未负伤,打工抬石头双腿被砸断,年青的排长靠卖血渡难关。堂堂的退役军官、国家干部变成了无业游民。单位挂空、党的组织关系挂空、工资挂空比比皆是。近十年来,国家虽出台了82、29号文件解困政策,也改变了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贫困生活状况。但在经济收入上与公务员仍然差距甚远,在住房、医疗等福利方面,均不能与公务员相比。特别是死后安葬费仅为国家公务员五分之一。今年,荆州市规范公务员津补贴,人平月收入增加了300多元,这能不诱发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规模上访吗?
  三、解困标准问题
  同一解困标准,82、29号文件说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执行起来,全国各地五花八门。沿海地区不能比,同等经济发达地叫“攀比”。明明是“平均工资和平均养老金水平”两项之和的“和”,人事部却加以否定。“以省或当地”强调的是就高不就低,人事部却又以或者的“或”为理由,解释“以省”或“以当地”都是对的。去年以来,人事部又将全国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个片。结果,各片与各片解困标准不一样,片内各省与各省还是不一样。
  今年6月3日,荆州市100多名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打着横幅到市人社局接待大厅开大会,声讨湖北省克扣军转干部八年,就是因为湖北省的44号文件在贯彻执行中办(03)29号文件解困标准上大打折扣。山西省文件规定,低于省平均标准的地市以省平均标准为补助标准,高于省平均标准的地市以当地平均标准为补助标准。时间上又是以当年度标准为执行标准,差额部分从上年度补到当年国家公布标准之日止。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的90%确定。相比之下,大家算了一笔帐,今年五月三日,国家公布的湖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716元/月,荆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76元/月。29号文件强调就高不就低,湖北省44号文件却就低不就高,因而荆州市在岗的企业军转干部,月工资被湖北省克扣了840元,加上以当年度标准补差额,每月克扣上千元。退休人员养老金以省职平均工资90%确定,应该为2444元/月,湖北省44号文件却规定为2001元/月(连职以下),每月克扣443元,加上以当年标准补差额,每月克扣600多元。同志们说,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湖北省每年要人平克扣我们8600多元,心太黑了!
  第二 解决问题的意见
  一、建议湖北省向党中央、国务院转达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四个请求:
  一是请求纠正原劳动部93(办发)78号文件。该文错将矛盾的特殊性混同于普遍性,在企业取消干部工人区别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中,对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采取了”一刀切“,违法、越权剥夺了其国家干部的身份。
  二是请求撤消2001年中办发(31)号文件。该文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对军队转业干部国家干部身份的界定和保护条款,凌架中发(98)7号、中发(01)3号、中发(07)8号文件之上,在源头上制约了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国家干部身份的恢复,诱发了企业军转干部持续十年之久的维权上访,给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是请求废除2004年以来原人事部企转组连续下发的三个《答复口径》。所谓“企转组”根本就不具备行文主体资格。《口径》把企业军转干部依法维权活动同境内外敌势力联系起来,造成了一系列政治迫害和冤假错案。
  四是请求终止82、29号文件解困政策框架。“解困”作为一种临时“脱贫”的手段,它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解困”作为一个过程、等待一个时机,现在也到了解决“造困”问题的时候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是由于其国家干部身份被非法剥夺所造成的,只有依法恢复其国家干部的身份,落实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问题。
  二、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泉州模式
  早在二00二年,解决企业军转干部问题的泉州模式就刊登在《国防报》上。其内容是:1、对已退休或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参照党政机关同级别干部改办或办理退体,享受其相应政治经济待遇;2、对在岗人员中年青符合条件的人员,重新安排到党政机关,享受同级别干部政治经济待遇;3、对有技术专长的人员给予政策优惠,鼓励自主创业,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4、对年龄偏大就业困难人员,分别安排到公益性岗位或作机关内退人员,享受同级别在岗公务员政治经济待遇。
  三、山西的“解困”模式,执行中办29号文件解困标准精确到位,全国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而带来解困标准绝对额不同,各省也无任何理由去盲目攀比。如果湖北省改变44号文件政策规定而采取山西的政策模式,那么,湖北省在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水平又将会有较大幅的提高。但这种模式仍然把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生活水平,封顶在“两个平均”之下,国家规定的高龄、高职、高原、劳模等特殊补贴被冲减或涵盖。
  四、为解决国家规定的各种特殊补贴被冲减涵盖的问题,有的省份已经或正在研究采取硬补的方法,即将企业军转干部养老金水平退回到原有水平上,再进行“硬补”。这种方法极为不妥,“硬补”的绝对额标准如何确定?各省“硬补”绝对额差距甚远又如何解释?如果要实行“硬补”,我们认为应该采取山西模式,按照29号文件规定的“两个平均”就高不就低补助到位后,再参照同级别公务员收入水平实行“硬补”。尽管身份没有落实,但相应的经济待遇得以落实,这也是广大企业军转干部所共同期盼的。
  五、在身份没有恢复之前,有关与公务员相适应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福利待遇,特别是住房、医疗费、安葬费等,都应与同级别公务员同等享受。
  六、对十多年来企业军转干部在经济上所遭受的损失要按照师、团以及营以下干部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补偿,特别是那些在维权中遭受政治迫害的同志要给予平反昭雪。
  谨此一文,供各级党委、政府调查参考。
  荆州市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战友联谊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
此文来自:迎风飘扬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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