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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高于“理论”

火烧 2011-12-2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强调法律应高于理论指导地位,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创新,法律更具科学性和执行力,需全面实施法治,避免人治思维。理论仅作为指导,不能超越法律规范。

   

我们现在往往把导师和领袖的理论甚至是某级领导的讲话和批示之类,放在一切工作的至高无尚的指导地位。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总要冠以在什么什么的指导下。这实际上还是没有树立法治的观念,仍然习惯于人治。我不是否定导师和领袖理论的指导作用,而是因为理论没有法律准确,同时在法律里面已经有了理论的主要内容。法律是必须执行的,而理论只能作指导。从更好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出发,应突出法律的依据和指导地位。  

党和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是治国理念的创新和进步。法律总结和吸收了包括导师、领袖和领导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理论,最大限度地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意志,并经过人民代表、专家和在世领导严密慎重的大会审议和表决确定的。它的科学性肯定比导师、领袖特别是领导的理论强。所以必须摆到治国的最高地位。而理论只能是对法律的具体贯彻原则,对已有观点的付诸实践检验,对创新事业的探索。它只能作为指导,不能有超越法律的规范权。因为它可能比法律更多地存在不完善之处,甚至可能出现错误。如果我们不这样来认识,就摆脱不了人治的泥潭,无法真正做到依法治国。大家已经从过去的教训中明白,法制不健全,不尊重法律,盲从导师、领袖和领导理论,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因此,依法治国是必由之路。我们不能仅仅有理念和口号,不能仅仅是在某些具体领域依法治理,而要从政治的高度全面付诸实施。  

当然,导师和领袖理论的指导,也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和建国初期,把它放到至高无尚的指导地位是完全正确的。因为那时无法可依,也没有条件健全。导师和领袖高瞻远瞩的理论是指导革命和建设的灯塔。但建国时间久了以后,就必须把他们理论中科学的和被实践检验正确的部分上升为法律。有的难以在具体法律法规中体现的,可以摆到宪法中规定。现代法治的资本主义国家,在进行资产阶级革命和建立资本主义国家初期,也是以他们的导师和领袖理论作为指导思想的,以后领袖更换多了,法治健全了,就以法律为准绳和指导,国民法制意识很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十分规范,很多国家的文明程度让社会主义国家旅游者自叹不如。人家没有搞什么理论指导,不但没有思想混乱,反而秩序井然。我在想,多少年下去,领袖多了,我们如何才能在讲话和材料文字中冠以“什么什么指导下”?恐怕对理论概括的词汇不够用了,读起来也太长了。因此,我们在已经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不应再过份强调导师、领袖和领导的理论。还像过去那样,口不离理论,甚至把他们休闲时随意发出的一翻感慨作为“最高指示”。让人不禁感到可笑、滑稽。尤其是对地方各级领导的讲话和理论文章,甚至小小一个村、一个单位领导所谓的指示,更不能动不动上行下效,冠以“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以“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为名,要求“反复学习,深刻领会,坚决执行”。否则,发展下去,依法治国恐遥遥无期。  

那么如何摆正法律与理论的位置呢?那就是一切置于法律的规范和指导之下,理论只能作为辅助的指导。在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时,要首先强调依据法律,其次才能要求用理论指导,主要应从执法的角度强调履行法定职责,而导师和领袖的理论只要原则符合就行了;至于领导的要求更要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看人民群众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要多宣传法律及其实施和检查执行的情况。对领导活动要多报道动态少报道讲话,不是正式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要报道。以前曾出现过领导人接见外宾发指示的情况,国人还不知道的政策,外国人先知道了,是否太不严肃认真了。对领袖和领导的理论,要及时研究总结,适合上升为法律的及时上升为法律;暂时不适合的,违背法律的要及时纠正,没有违法的作为工作参考指导。要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严肃处理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强化对各级领导违法失职和以权谋私的打击力度。建立宪法法院,对任何人违反法律特别是领导人超越和违反法律的行为,依法惩处。这样才能改变人治顽习,真正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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