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要提高员工工资
要提高员工工资
老 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增加中等收入者比重列为2012年经济工作的重点,这无疑是符合潮流,符合实际,符合民心的举措。什么是中等收入者呢?国家解释为家庭年收入6—20万元的人,按照这个标准,我国的中等收入人群相当庞大:国家一般公务员、事业单位一般人员、小个体工商业者和企业员工都属于这个群体。虽然总人数不得而知,但我估计应占我国就业人口的一半以上,所以要增加他们的收入,任务既光荣又艰巨。
在这个群体中,增加收入难度最大的是企业员工,因为,公务员是国家财政供给,又是工资制度的制定者;事业单位人员是地方财政供给,享受准公务员待遇;小个体工商业者有工资支配权;而企业员工则是被雇佣者,他们的工资待遇往往是由雇主说了算。在中等收入群体中企业员工的人数最多,因为他还包括一部分农民工。如果这个最大的群体增收问题得不到很好地解决,那么国家的增收计划就会泡汤,增收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那么现在的实际状况如何呢?就全国而言,国有企业稍好一点,外企和私企都是资本当家,“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宪法规定基本流于形式,工资低,待遇差是普遍现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如被克扣工资,拖欠工资,逃掉工资等。我国劳动力成本占比只有百分之十几,远远低于世界百分之五十的平均水平,与福利国家高达百分之六十以上更无法相比。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如GDP政绩观导致血汗工厂,官员腐败导致监管不力,劳动力过剩导致廉价用工。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政治方面的问题,改革开放需要补资本主义的课,所以对资本采取保护和容忍的态度,对劳动力采取压制的态度,就自然成为常态。以至于近年来政府予以调整就引起了资方的不满和抵制,香港九龙造纸集团公司总裁全国政协委员张英,在政协开会期间公开串联反对政府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这些原因都是外部的,而内部的,在劳资双方关系上,资方占有支配地位,劳方则无抗衡能力,这才是诸多原因中最为重要和决定性的原因。所以尽管GDP政绩观已有所转变,尽管人口红利已出现拐点,但劳资双方的博弈一边倒,倾斜于资方的态势并没有什么改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方创造了一个办法叫“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即劳资双方在政府劳动监管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工资谈判。然而,就实行的效果来看这个办法并不理想,如果说有了一点进步的话,就是形式上从过去的员工个人与资方商谈变成员工集体与资方谈判,仅此而已,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有三条:一是没有工会,或者虽有工会也不独立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工会成员都是企业员工,领企业的工资,俗话说:“端人家碗,受人家管。”如果不听老板的话,随时会被炒鱿鱼,你想他敢代表员工和资方据理力争吗?更有甚者,有的工会领导还充当资方的眼线和打手,如现在广东省一些外企员工集会声讨汉奸,就是管理层被资方收买的证明。二是政府主管部门一些官员和资方搞权钱勾结,一屁股坐在资方,不能主持公道。三是没有罢工自由,因为没有罢工自由,所以让人们感到有工会与没有工会差不多。虽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这个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避开罢工自由这个敏感问题而设置的替代制度,这个制度由于没有罢工自由做后盾,显得先天不足、软弱无力。
因此,要想提高员工工资,就必须恢复罢工自由。罢工自由是劳动者在劳资双方博弈中的杀手锏,正因如此,世界各国为了保护劳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资方的过渡贪婪,都将它列入宪法,予以执行。我国在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没有罢工自由,这可能是因为对理论的误解,认为既然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再允许罢工岂不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发现,虽然没有资本主义的资本家却有社会主义的官僚主义,官僚主义也侵害工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1975年第二部宪法修改时,尽管仍有争议,毛主席还是主张将罢工自由列入宪法。1978年的第三部宪法保留了这个条款。到了1982年第四部宪法则将其取消,至于理由,在宪法修改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胡乔木解释说:“由于工人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人民的利益,所以,罢工自由的规定不予保留。”以毛主席的英明,恐怕不至于弄不明白“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的道理,不然的话,毛主席就应该当胡乔木的秘书而不是相反。之所以要把罢工自由列入宪法除了这是国际惯例外,还在于反对官僚主义的必要性。胡乔木们不是不知道这个道理,因为在讨论修改意见时,就有两派意见争论的十分激烈,一派认为罢工自由对反对官僚主义是有效的武器,应该予以保留,另一派却把罢工自由与停产闹革命挂钩,将来也不利于“四化建设”,必须取消,至于“反对官僚主义也可以用其他办法解决”。从中可以看出,取消罢工自由一是反文革情结使然,二是为改革开放做准备。
实践证明,正是取消了罢工自由,才剥夺了工人阶级反抗官僚主义的权利,让长官意志大行其道,结果造成了几千万人下岗失业,几万亿的国有资产流失。特别是当美欧资本主义国家的总统,为提高就业率到处奔走的时候,我们社会主义的领导却为砸“铁饭碗”而赌咒发誓,这种反差极具讽刺意味,着实令人五味杂陈。
通过改革开放,我国企业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国营和集体了,而是外资企业、私人企业、国有企业三大块组成,它们与员工的关系也不再是公有制时期的关系,过去的主人翁变成了雇工,国企员工除了工资福利稍好点外,与私企比并无性质上的差别。这种劳资关系决定了双方利益的不一致性,决定了罢工自由的必要性,所以今天的国情需要恢复罢工自由。
有人可能认为,允许罢工自由不利于社会稳定。这是糊涂认识,究竟是让员工有罢工自由社会才稳定,还是不让员工有罢工自由社会才稳定,答案应该是前者。在资本强势的情况下,允许罢工自由才能取得平衡,只有赋予员工罢工自由才能真正解决好劳资纠纷,只有解决好劳资纠纷,纾解劳方怨气,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当然,罢工会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和影响,但这都是必要的成本,世界皆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西方资本主义不怕的事,我们社会主义更没有理由害怕。恢复罢工自由后,劳资官三方关系就可以理顺,权钱不再容易勾结,劳方也不再是弱势群体,资本得到有效抑制,“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宪法得以真正体现。特别是官方由过去深陷其中,变为抽身事外,从运动员兼裁判员变成纯粹的裁判员,转换角色,主持公道,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关系,如此以来,还怕社会不稳定麽?
今天,我国社会经济已发展到了一个关键时期,应对世界经济危机,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部需求,提高国民收入,迫在眉睫,而提高员工工资,恢复罢工自由,也正当其时,建议人大立即修宪。
201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