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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道德更需要法律吗?

火烧 2011-12-0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挽救道德是否更需要法律,强调民意与道德底线的重要性,指出法律应体现民众意志,同时反思当前社会道德滑坡现象及法律在道德建设中的局限性。

挽救道德更需要法律吗?  

   

本文的题目换言之,即是:只有法律最能挽救滑坡的道德吗?  

草民认为,不见得,不能。  

法律它是什么?  

记得孔庆东说过一句话:法律就是民意。(注:孔庆东不是“改开法学家”。)  

药家鑫、李昌奎故意残忍杀人案,民意认为两犯必须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法律健全”、“充分民主”的美国,总统用手拍死了一只苍蝇,都被非议了,认为他太残忍,发言的是“世界善待动物组织”;那么,更何况是中国的那两犯残忍地杀害了一个甚至两个人呢?  

民意认为决不能滥杀无辜,杀人者必须以命抵命,所以体现民意的法律就有严厉惩治杀人罪犯的义务。法律不是凌驾于民意之上的“圣条”,而是民意所认同的道德底线,无论是谁越过了这条底线的“雷池”,均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轻者轻罚,重者重罚,该杀者就必须杀之。  

在人民群众的道德观里,认为人与人之间是应该襟怀坦白的,人与人之间是应该互相尊重,而非欺负对方甚至残害对方,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三十年很好地宣扬了传统美德,极大地提高了大多数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从而出现了无私忘我的雷锋、王进喜、焦裕禄、欧阳海等等等等军队、工人阶级和共产党干部的英雄模范人物,尤以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雷锋作为全国人民学习的榜样。一个刚刚脱离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新中国,为什么就能够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坚决地反帝反资反修呢?究其原因,是因为新中国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理直气壮,安居乐业,自然就能有资格在思想与道德、人权与人道上谴责帝、修、反。试想一下,军民团结,全民皆兵,需要有多么高尚的思想与道德素养?但那是在“人民万岁”的年代,国家是一个和睦相处的大家庭,刑法所向的主要是真正的内外敌人,真所谓是内部安定,外敌惧怕。  

可见,新中国前三十年国民整体思想道德的极大提高和雷锋等模范人物的出现,不是由法律教化和压出来的,而是由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崇高思想道德孕育出来的,这个崇高思想道德的源头就是光辉的毛泽东思想,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样的认识并没有藐视和贬低法律的意思,它恰恰反证了一条真理,即:法律若违背了人民群众的意志,就会一钱不值,就此,下面还有些话要说。  

历史上的任何时代,都有这样那样的矛盾,就是到了新中国社会主义时代,仍然有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没有矛盾是不可能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矢口否认和刻意回避矛盾是幼稚可笑的。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以及“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告诫,就是充分解决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法宝。当然,法律、法庭可以解决矛盾,但那解决的只是由于因矛盾所凸显出来的现象,绝不可能真正地解决固有的思想与道德问题,这也是有时候“道德法庭”比法律、法庭的解决问题更有成效的缘由。人民群众对那种种不道德行为的谴责有时候比民法、刑法更具有震慑力,因为民意才是法律的依据与支撑。很难想象,一个故意想去杀人的人会因为有一部刑法而做到“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他更不会不知道杀人的下场将会是什么。而对于见义不为的人们和忘恩负义、反诬义者的人们来说,法律则更无对付的办法。哪一个法学家敢说,见义不为是罪?哪一条法律条款写明了(或今后能够写明)“见义不为者坐牢x年”?更何谈如今“慎杀少杀”声已经鹊起了。18:1现象出现之后,各界议论纷纷,一致愤愤地谴责见义不为者们,深深叹息于当今中国社会道德的严重滑坡,坐视天下的dqz先生甚至说“这只是一个新闻事件,不具有普遍性”,这就奇了怪了,难道要等到人人都见死不救之时,才算是到了真正的“和谐社会”吗?1:18,这个“1”还被有的人有的媒体质疑,而法律能够约束和谴责他与它们吗?当然不能,但民意倒可以进行严厉的谴责,甚至“道德法庭”可以进行有力的“审判”。于是有人想到了立法规范,听说也有地方这么做了,但草民认为无用,也用不着抬出美国的法律来压阵,中国是中国,美国是美国,中国的问题不能套用美国的法律模式来解决,尤其是关于思想道德滑坡的问题。如今我们所看到的似乎是日益大滑坡的思想道德,其实这是很不全面的,应该睁大眼睛往以前往各个方面看一看,方能得出公允的结论,无论是政治、经济(经营)、职业、医疗、伦理等等方面的道德,都严重地滑坡了,更确切地说,是几近崩溃了。破口大骂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民政府、社会主义制度,有些人还是共产党党史的“研究者”,这是政治道德极度败坏的表现,比滑坡更为严重。以“唯生产力论”为改革开放指南的“猫论”,让人们钻入了钱眼,唯钱是图,有人连抢银行也敢,路上、车内和入室劫财害命就更不在话下;就企业而言,造假、食品里掺毒事件层出不穷;职场变成战场,美其名曰“竞争”;还讲什么“生产、经营道德”和“职业道德”。就连救死扶伤的医院也把滴溜溜的眼乌珠瞄准了病人的钱袋,“医院大门八字开,有病无钱莫进来”。医德被恶狼叼去了。其它的就不多言了,但仍要提一笔艺德的问题。“精英”们把批判的功夫用在了大批特批“红色文艺”上,对下三滥的所谓“改革文艺”不闻不问,任其泛滥,侵蚀社会,毒害下一代。……  

凡上种种,把责任一股脑儿地推到人民群众的头上,不仅大失公允,而且显示出“精英”们的极不地道。18:1中“18”的见义不为,分明是“精英”们一贯来鼓噪“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结果,老百姓既不是圣人,也不是马列主义者,是食人间烟火者而已,;社会崇尚美好的思想道德,自然就会人人向善,互相帮助;社会崇尚金钱至上、一切向钱看,人们自然就会私心膨胀,自顾自闷声发大财,“各人自扫门前雪,岂管他人瓦上霜”,一个人只要不违法犯罪,他就是良民,过去如此,今天尤其如此。草民很难理解,改革既然已经s b,“精英”们为何还要擎着g g k f的破旗继续狂奔、裸奔呢?“精英”们絮絮叨叨地说着“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却不料治得国民道德滑坡,精神萎靡,;治得国家面目半非,世风日下,河污江浊,霸欺邻离,内忧外患。然而,这一点是不被顶层认可的,只属于非主流的观点。相反“精英”们喇叭照旧,要求这也立法,那也立法,但若问他们迄今为止中国已有多少部法律,恐怕连一个都不能回答上来。就这样,国策加上法律,暴富了一群人,保护了暴富者们,“气吞山河”的改革和“百无禁忌”的大开放、与国际接轨,富翁们成群结伙地移民了;移民并不违法,但富翁移民群中就没有可以查究一下的人吗?也有网友指出富翁移民实际上也是一种背叛,其说得有否道理暂且搁置一边,而富翁们在国内发了大财后移民到国外享受,没有帮助“待富们”也小富起来,本身就是不太道德的表现,对此,主媒闷声不表态不发言,老百姓倒议论纷纷,法律更管不着他们,反而保护着他们。毫无道德的先富们溜走了,急红了眼睛要发财的绝大多数的同胞们还会有工夫有兴趣研究做人的道德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么?法律终归不能妨碍他们要致富的努力吧,18:1就是最好的佐证,它表明先前的改革开放早已将做人的应有基本道德摧毁得几乎荡然无存,传统美好道德的根基已被摧残得岌岌可危,幸好尚有那个被质疑的“1”还在不自量力地挽救着滑坡的道德。正是:悲与喜正在中国纠结、侵扰着我们的心,谁敢说,立订一部“道德挽救法”就能解开了我们的心结,立马重返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的境地?  

道德可以质疑法律,而法律却无权审判道德。那些擅自动用所谓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者为恩将仇报者助阵打气,让见义勇为者败诉于庄严的法庭,实乃闻所未闻的司法丑闻。数桩“葫芦案”难以服众,它使严肃的法律失色蒙羞,它起到了进一步使道德滑落至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极坏作用,它同时也被网络上下的义民嗤之以鼻。事实也进一步证明,在当今的中国,法律不仅没有挽救道德,反倒强暴了道德;原本是作为道德底线的法律,翻过来强行制裁了道德。请教“精英”们,我们该怎样理解法律、法官和法院的这种另类司法逻辑呢?  

   

有这么一种电台广告正在某台热播,大意是:“男:前面有人倒地,快打110报警。女:你不怕背黑锅?男:不怕,车上装有xxxx仪,全程录像。”“做好事有时候要当冤大头,现在安装了XXXX仪,有了录像,就可以放心做好事了。”可见,18:1现象倒是被有关企业捕捉到了扩大某种产品生产的商机。  

法律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18:1现象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很好,很好!——然而,这种由活生生的现实所创作的叫人笑不出声来的笑话,难道也是“特色”吗?  

                                                      2011.12.04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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