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评惠州假文明城市:正义已死 法制濒亡
中午收到中院2011)惠中法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 我对特快专递人员讲11月28惠州中院法警就打来电话(2180622)告诉我判决书下来了,他说是这个月2号才交邮的,这时间上的空档,只有中院才说得明白,让我解释,可能法官有点做贼心虚,于是又斗争了几天。我之所以这么揣测,因为这个案件他们很难按照他们的意图判,超审限4个多月已说明问题。
这个案件是因为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愿依法提交惠市技监仲字[1994]01号仲裁书引起的,本来作为仲裁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作为证明坚持不使用豆腐渣管遭到打击报复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是原审无视该规定,没有认定。为申请再审,我只得于2010年7月向该局提出复印惠市技监仲字[1994]01号并加盖公章确认的要求,该局拒绝的理由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向法院提交的《再致惠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证实这一点。惠城区法院先是口头告诉我拒绝立案,在我据理力争的情况下,拖了两个多月才立案。
依照法律规定,访局认为是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就得依法举证,但是直到二审,访局也没有依法举证。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一审不是这样,在休庭时审判长杨兆强让我一周内提交一份惠市技监仲字[1994]01号仲裁书复印件,否则驳回我的起诉,本来是无理要求,因为被告承认惠市技监仲字[1994]01号仲裁书是他们仲裁的,我还是照他们说的于今年3月15日提交了,一审法院将我的这份材料寄给了被告,被告于 3月29日 函复:“原告向贵院提交的惠市技监仲字[1994]01号《仲裁检验报告结论书》中的‘仲裁检验结论证书’和‘检验报告‘的复印件是惠州市大亚湾自来水总公司向我局(原惠州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我局委托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后,于 1994年4月26日 依法作出的《仲裁检验报告结论书》(惠市技监仲字[1994]01号)中的内容”,一审法院通知我于 4月1日 签收了这份函。
一审判我败诉是基于两点理由:1、“原告已经知悉要求向其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并持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现原告还以被告没有向其公开该信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提供资料的复印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2、原审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惠市技监仲字[1994]01号。二审在肯定一审判决的情况下,又将被上诉人狡辩我的要求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范围纳为理由,称我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需公开的上述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有利害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取。
惠州的黑法院在本案中犯下了下述错误:1、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与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行政案件是由被告举证,应当由被告就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拿出法律依据;被告方当时没有要求我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需公开的上述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而是直接拒绝;我的诉求是:“1、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惠市技监仲字[1994]01号仲裁书复印件并盖章确认;2、认定被上诉人当初所作答复没有法律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三条并没有规定在提出请求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需公开的上述信息与其生产生活有利害关系,根据这条规定,只要申请人认为与其生产生活有利害关系就行了。黑法院不是依法审查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行为,反而对行政相对人提出了高于法律规定的要求,这种判决是不正当的。尚且在一审我已应审判长的要求提供了(2002)惠湾法民初字第46号判决书,在起诉书中已说明情况。2、法院无权充当被告、被上诉人的辩护人。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3、人民法院无权通过导演的方式来确定结果。惠城区法院在被告没法可依无理可辩的情况下,让我休庭后提交材料,然后让被告函复,再让我签收,以“原告已经知悉要求向其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并持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现原告还以被告没有向其公开该信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提供资料的复印件,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作为驳回理由,完全违背了法律程序与举证要求,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的规定。4、法院无权决定当事人在法律依据下的自由选择。到底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还是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方式,这是公民的选择权利,这种权利不能由法院所任意判定,姑且在本案中,我已经无法通过立案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调取这份证据的申请,因为法院都会以与本案为由予以驳回,更何况在(2002)惠湾法民初字第46号案中,我申请法院调取工资单的申请都被告法官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
我因为坚持不用豆腐渣管,遭到打击报复,当地政府甚至不惜向上级说谎来抹黑我,劳动仲裁部门违反不诉不理的程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甚至到广东省法院都得不到匡正。为了证明存在豆腐渣管的事实,政府部门不提供帮助,法院还在落井下石,人大对这一切听之任之,这就是全国文明城市惠州与爱吹嘘的广东所发生的事。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