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杂谈

贵州三级法院均枉裁     请热心网民指点出路

火烧 2011-12-0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贵州三级法院对双飞公司股东维权案均以无主体资格为由不予受理,股东指控法人代表侵吞集体股并强行收购个人股,要求确认合并协议无效,引发广泛关注。

中国首例严重违法侵害股份合作公司500多名股东切身利益,被公司法人代表侵吞550多名股东集体股并强行收购250多名股东个人股的全国罕见大案,10年前就发生在贵州省府贵阳市,受害公司就是贵阳双飞内燃机配件股份合作公司。  

1998年1月,国企贵州省内燃机配件厂按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以《筑体改字(1998)1号》文件批准,改制为贵阳双飞内燃机配件股份合作公司(简称双飞公司)改制时全厂职工共556人,为集体股股东,其中253人购买了公司个人股,为公司个人股股东。(见附件1)  

最初,双飞公司几百名维权股东历经五年,数十次实名举报到贵阳市的区级、市级、省级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直至中纪委、中监部,均得不到受理解决。从2006年开始,维权股东转按法律程序,首先对我公司处于贵阳市中心黄金地段的40亩原厂区土地这上亿元的资产被官商勾结侵占,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上诉、申诉这起严重违法案件,但各级法院均不开庭审理而是以“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理由,书审裁定不予受理。接着,维权股东根据本公司法人代表一系列严重违法侵害股东切身利益的确切资料及文件证据,再次向上述的区级、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上诉、申诉,状告我公司法人代表桂广侵吞全体500多名股东的集体股,强行收购全公司股东个人股,更进一步非法炮制双飞公司被私人企业贵州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鸿基公司)收购式“合并”的全部造假过程及证据,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并协议》无效。  

双飞公司维权股东向贵州省各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全部是双飞公司法人代表桂广公然违反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政策法令文件,这些资料充分证明《合并协议》是一幕全国罕见的造假行为,目的是侵占双飞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主要情节按时间顺序摘要如下:  

1.双飞公司法人代表桂广于 2000年6月28日 ,在所谓《合并协议》签订一个月前,即先进入鸿基公司董事会任董事,代表了鸿基公司来与自己任董事长的双飞公司决定《合并协议》的完成与最后出炉。  

2.桂广直接违反国家体改委颁布的《体改生(1997)第96号》文件及《贵州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文件,于2000年6月29日,以34人的“股东代表大会”取代国家和地方政府明文规定的必须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双飞公司与鸿基公司的所谓《合并协议》  

3.双飞公司法人代表挂广与鸿基公司法人代表袁智伟于2000年7月26日正式签定的所谓《合并协议》正式出台5个月后,按《合并协议》早已不存在的双飞公司仍然召开大会并作出一个《贵阳双飞内燃机配件股份合作公司全体职工(原股东)大会决议》,这个仅占双飞公司股东不到三分之一的大会,竟然还有大量签名是伪造。  

4.双飞公司与鸿基公司的法人代表桂广与袁智伟正式签订所谓《合并协议》后一年零一个月,双飞公司于2001年8月28日仍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違法通过了吸收鸿基公司法人代表袁智伟成为双飞公司新股东,袁智伟違法向双飞公司投资入股30万元成为双飞公司新股东。这一“创世奇迹”,由双飞公司聘请的贵阳亚兴会计师事务所清楚地刻印在《亚会验(2001)688号》验资报告里并报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这一事实更充分证明了所谓《合并协议》是完全造假。                                

5.从2000年7月26日双飞公司与鸿基公司正式签订所谓《合并协议》到2005年的6年间,双飞公司每年仍按时在主管部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年检,这从贵阳市官方文件中更进一步证明双飞公司依法存在,直至2008年1月17日,双飞公司法人代表桂广因公司股东的维权行动而故意不参加2006年度企业检验的違法行为而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工商局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24号文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直到2011年3月,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双飞公司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以上资料见附件2)  

      自 2008年11月3日 至 2010年6月22日 ,双飞公司几百名维权股东根据上述证据向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分别提起民事诉讼,起诉、上诉、申诉要求各级法院对被告人、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双飞公司法人代表桂广与鸿基公司的所谓《合并协议》确认为无效。但结果如下: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于2008年11月20日向起诉人发出《(2009)乌民立字第一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告方未能提交被告方是适格主体的证据为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开庭审理,于2009年3月18日向上诉人发出《(2009)筑民立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不开庭审理,于 2010年8月18日 向申诉人发出《(2010)黔高民申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同样理由以原告与双飞公司系内部管理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为理由驳回维权股东的再审申请。  

     省内三级法院都不开庭审理,其目的就是不让原告在法庭上公布这些见不得阳光的严重侵害股东群众利益的违法铁证,也不让原告在法庭上根据案情需要作出申辩并及时提供有关证据,使这三级法院都达到此案不公之于众的目的;实际上保护了官商勾结侵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违法行为。(见附件3)  

     根据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双飞公司维权股东已于 2010年11月22日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申诉,但尚未得到回复。  

     请热心网民给我们指点出路,需要了解资料可随时提供。(包括付件)  

     贵阳双飞内燃机配件股份合作公司股东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梁国荣       18985126178      杨富先     13595016313  

张继富       15185070522      支贵和    13985592818       

黎之豪       13984319010      袁  朝明       13885190315     

郑荣昌       13595075323      李宗惠     13985599326  

   

   

                                          2011-12-3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