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德治刍议
一
“以德治国”是中共执政以来其最高领导人所提出的最有价值的命题之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响应者寥寥无几。在中国,中共的最高领导人的片言只语往往都会在社会上、尤其是官方机构引起巨大影响,成为被学习、被研究的对象。惟独对于这一郑重其事提出的思想,中国人却一反常态,置若罔闻,岂非咄咄怪事!究其原因,恐怕在于:虽然提出了“依德治国”的命题,但却未能对这一命题展开阐述,而全国上下对法律和道德的功用以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又存在误区。在整个社会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观念的背景下,难免对“以德治国”产生误解和疑虑,从而对“以德治国”采取了抵制态度。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对症下药,正确估价法律和道德的功用,透彻解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二
推崇法律的功用,轻视道德的功用是西方文化的特征。其极致就是将法律的万能论化、迷信化。既然法律是万能的,道德自然就是无用的了。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后,伴随着其与生俱来的侵略、扩张、渗透本性的肆意挥洒,西方文化如同癌细胞一般,以疯狂的速度增生并迅速将其他文化癌化,使得它成为绝对强势的霸权文化,同时造成了其它文化的“失语症”。西方文化中的法治等等的观念几乎为全世界人们所自愿接受并盲目推崇,——这种文化的自我殖民化乃是这种“失语症”最深刻的症状。中国人自鸦片战争以来长期饱受西方列强凌辱,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强弱之势至今仍未改变。历史与现实使得许多中国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西方列强之所以强,是因为他们实行法治,中国之所以弱,是因为我们未实行法治。于是乎导致中国落后的罪名就一股脑被推到了重视道德功用的传统文化身上;于是乎西方的法治就成了挽救中国的金科玉律;于是乎迷信法律,轻视道德之风弥漫于中国社会上下。在这种社会心理背景下,“以德治国”的观念几乎不可能有市场。落后者为了追赶前行者,难免心气浮躁。从建国后的“大炼钢铁”到今日学术界以“科研成果”多少论高低(不客气地说,就是学术界的“大炼钢铁”),浮躁病一直困扰着中国人。在浮躁的空气里,中国其实很少有人冷静而理性的对关于中国贫弱之因、富强之路的反思进行再反思,其中当然包括对西方法治思想的再反思。更有甚者,许多所谓的社会“精英”至今尚自觉不自觉地耽迷于文化的自殖民化,这实在是很可悲的事。
三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不可或缺的规范,对此,恐怕没有人否认。就功用而言,法律与道德有两大共同之处:指引功用和评价功用。即为社会成员指示如何行为的功用和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正当性评价的功用。不可否认,道德规范由于其作用机制不同于法律,不具有强制性,以致容易给人软弱无力,不堪用以治国之感,其实不然。道德虽不具有法律那种有形的强制力,但却具有法律所无法具有的独特优势。首先,道德所调整的范围极为广大,人类一切有意识的活动都在其调整范围之内。在这一点上,法律远不能望其项背。古今中外,没有任何国家、社会——不管它对道德的态度如何——是完全抛开道德而单纯凭借法律进行治理的;其次,正因为道德不是从外部强加于人的,所以,一旦人们接受了它,它就成为内心深处无所不在、无时不在、无法摆脱的引导者和监督者。它指引着人们为其所当为,不为其所不当为。而当人们作了不正当之事,也许可能逃脱外部的法律制裁,但却绝对无法逃脱内心的道德审判!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人,他之所以不去为恶(除少量犯罪外,大量的犯罪首先是违反道德的结果),并非因为他慑于法律的威严,而是因为他受到道德的约束。有道德的人,犹如温顺的绵羊,任何时候不会吞噬其它动物;无道德的人,犹如凶猛的狮虎,即使将它强行锁缚,也会伺机脱逃,逞其凶恶。一旦法律的锁链被它挣脱,后果可想而知。一个无道德的社会,即使法网密布,也决不会美好。秦朝焚书坑儒,残民以逞,轻视德治,以吏为师,法网不可谓不密,刑罚不可谓不严,二世而亡,表明徒法不足以治国。孔子说得好:“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最后,不具有强制性,是道德的弱点,但也正是道德无可比拟的优势。它不需要国家机器的支持,自动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具有低成本、高效益的优势;它不需要立法者殚精竭虑,却能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严密无遗漏的优势;它倡善防恶于行为之前,谴责反省于行为之后,具有全过程调整的优势;它不仅有防恶之功,更有劝善之效。如春风化雨。无声无息,却有融化坚冰,孕育生机的能力……道德之于社会,犹如空气和水,须臾不可欠缺。相形之下,法律不过是药物而已。
四
同法律一样,道德也不是万能的。众生芸芸,总有部分顽劣凶暴之徒,非道德所能约束。就一般社会成员而言,为利害所驱使,也难免为非作恶。更有一些本无是非或难定是非的事项(如离婚),道德无从发挥作用。所以,徒德亦不足以治国。治国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借助多种手段,配合使用。道德与法律就是两种最主要的手段。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虽然很少有统治者认真施行过,但其所达到的思想高度,远非一味迷信法治而沾沾自矜的现代人所能企及。
五
把“以德治国”等同于“人治”,是反对者的重要理由之一。这实在是一种奇怪而毫无根据的认识。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是人治社会,但决不是德治社会。相反,统治者从未轻视过法律的功用。德治决不等于人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非但不矛盾,而且相辅相成。以德治国无非是强调道德在治理国家方面的巨大功用。以德治国的最高要求,不过是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应有作用罢了。一个具有普遍而良好道德基础的社会,又何害于依法治国!所谓人治,其本质在于存在着不受法律拘束、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主体(如皇帝)。与此相反,依法治国的本质在于:将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实际上是以法律的专制取代君主的专制)。而道德从未有过觊觎法律之“九五之尊”地位的野心,道德仁慈平和的本性也注定了它也许永远无法登上现实的“至尊”之位。因此,崇尚法治的人们,完全不必对道德心存猜忌,无端地认为道德将会带来人治。
道德虽不如法律那样有赫赫的权势、尊贵的地位,但它决不是法律的臣民,而是法律的“帝师”和灵魂。对道德的任何轻视都意味着法律灵魂的迷失,而迷失了灵魂的法律,不但不能造福社会,反而会变成一头尊贵无比的恶魔。仿照美国的一位陶醉于本国诉讼制度的法官的口吻,我们可否这样说: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可选择建立在良好道德基础上的人治,也不愿意选择道德基础极为薄弱的法治。
六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崇尚法律者必定会说:一切定于法。道德只是法律的助手。然而我们无法否认这样的事实:未有法律之前,已有道德;我们也一般认为: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仍存。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样的法律是我们所需要的法律?法律的正当性的基础何在?恶法亦法。以恶法治国,果真是我们的愿望吗?看来我们必须重新审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首先,道德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任何法律只有具有道德的坚实基础,它才是良法,才能为人们所乐于遵循,才能造福于社会。这就是说,立法者应当将道德的精神灌注于法律之中,使法律尽可能与道德保持一致。这样,人们在遵守道德的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事实上,许多法律是暗合道德的精神的,尽管立法者可能并未刻意追求。但也有一些法律,由于立法者缺乏自觉的认识,距离道德太远、甚至与道德相悖。这样的法律,不仅难于实施,更会造成败坏道德的后果;其次,道德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基础。可以说,社会的整体道德的高低与法律的实施效果成正比。很难想象,一个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人会是一个横行不法的暴徒,而一个道德卑下的人会成为守法的模范!最后,道德是法律漏洞的弥补者。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无漏洞,而道德恰恰能有效地弥补这些漏洞。
反过来,法律不仅具有加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既有道德的作用,而且具有淘汰落后道德规范,培植、形成新道德的作用。社会的发展变化也需要道德规范体系的相应变化,而新道德的形成和落后道德规范的消亡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情况下,通过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可以使人们从被动地遵守法律,逐渐地达到普遍而自觉的程度,从而抛弃落后的道德规范,形成新的道德规范。
法律与道德交互作用决定了在治理国家方面不可或缺。应当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
七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观念已不需要加强。对法治的痴迷和对德治的冷落,已经造成社会道德的严重沦丧。现在的中国就象一个严重的小儿麻痹症患者,道德的肢体极度萎缩。这种不正常的局面急需改变。矫枉必须过正。要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强调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使“以德治国”的观念深入人心,使之恢复到健康的状态。这一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需要执政党、国家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首先,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当把以德治国作为执政纲领写入党章,并贯彻到其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政策中去;其次,国家应当在法律制定、制度建设方面,贯彻、体现道德精神,把以德治国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全面推进道德建设;再次,教育界应当转变重知识技能的培养,而轻视、或对道德教育漠不关心的现状。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乃至到研究生教育,始终把德育置于真正的首要地位;再次,学者等所谓的社会精英,应当负起深入研究、正确阐释并大力宣传以德治国思想并身体力行的责任。当然,其它组织和个人也必须付出相应的努力。
八
在《礼记•礼运篇》中,孔子为我们描述了大同社会的美好景象:“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借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这样的社会怎样才能实现呢?孔子强调礼的作用。而我们今天可否这样回答: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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