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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民主是个好东西?

火烧 2008-06-0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民主的真正含义,分析民主制度的优劣,反思民主是否如人们所想般美好,引发对民主实践与现实的深入思考。

 本文在台湾《联合报》的网络城邦里贴出,现贴在乌有之乡里,供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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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慢,民主是个好东西?

       我是生活在大陆——这个大家认为独裁集权统治的国家——的一个普通公民。一般而言,由我来谈民主,似乎是不妥当的,也是没资格的?不管它。我想越是非民主国家的公民越是能够谈论民主的,因为别人都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所以,从没得到过民主这个好东西的人,才更应该得到它。

        民主是翻译过来的词汇。既然是翻译,那就自然牵涉到怎么翻译的问题。翻译了之后,它就至少应该通过汉语了解它的本来含义才对。根据这个理解,“民主”我似乎可以做这样几个字面解释:“以民为主”或“为民做主”或“人民做主”。以民为主,是说做什么事情应该以人民利益为依归。这个看起来不错。暂且接受。为民做主,这个就是凌驾于人民之上,肯定是封建王朝般的“丑陋”独裁统治,估计身在民主国家的人们是要划掉的吧?人民做主,那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利益主体和管理的主体都是人民,因此应该是个好东西?太多的不肯定,暂时存疑不论。光是从字面去理解民主,似乎距离人们朝圣般对民主的膜拜,存在较大的理解差距。你看,马英九先生就说过,台湾与大陆统一,除非大陆是个民主体制的国家.又比如,一般两岸的网民之间的争论,也是声声的质问:你们的言论自由吗?你们能够骂你们的领导人吗?你们能够自由的浏览我们的网络吗?你们有自由选举自己的领导人的权利吗?等等。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民主所包含的意义,显然又是很广的,上面的三个字面解释,又显得非常简陋和险隘。这样,我看还是对民主做点学术性研究,来的比较可靠。

        民主从其字面上来看(源于希腊文δημος demos;人民;κρατειν kratein;统治),代表著由人民统治。至于民主的统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构成范围则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但一般的原则是由多数进行统治。

         民主的形式

        直接民主—又称为纯粹民主[1],是一种人们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决定是否接受或废除某种法案。之所以称为直接是因为决策的权力直接由人们所行使,而不经过任何媒介或代表。在历史上,这种形式的政府相当少见,因为在实践上要将人们全部聚集起来投票相当困难,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属于较小型的共同体,例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

        代议民主则是较常被采用的制度,之所以称为代议制是因为人们并非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而是选出民意代表来参与政府实体或议会。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体选民选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区域(通常是依据地理划分的选举区),一些制度则混合了这两种方式。许多代议民主制也结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民主的历史


       由于民主有著许多不同的概念和定义,因此民主的历史也相当复杂,民主一词所代表的制度也相当广泛。

        雅典民主是最早期而又最知名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词也是在前五世纪于古希腊出现的。在这段时间之前的记载都断断续续的,不过希俄斯岛(Chios)的记载显示岛上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间就出现了公民的议会和大会。投票的权利逐渐扩展,从原本的一小群地主贵族扩展至所有受过义务军事训练的公民,公民的年龄限制通常是20岁以上。而妇女、奴隶、和外籍人士则无法拥有公民权,使得全雅典只有10分之1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资格投票。所有雅典公民都有资格投票决定创立法律、向某个国家开战,同时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大会上进行演讲。这种形式的政府被称为直接民主制。

        代议制的民主可以说是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元老院展开的。在中世纪时期也有几种不同的民主形式出现,从近乎寡头政治的制度到试图实行完全民主的制度都有。包括了冰岛的国会(Althing)、中世纪意大利的城邦、中世纪爱尔兰的大会制度(Tuath)、斯拉夫国家的人民议会制度(Veche)、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议会制度。除此之外,一些人认为印度的十六王国(महाजनपद, 前500年左右)和北美的易洛魁联盟(约西元前2世纪一直至现在)也都拥有民主的原则或成分。

        英国的国会则是在中世纪里第一个迈向彻底民主制度的国家。大宪章限定了国王的权力,替民主扎下根基。英国在1265年产生第一届民选国会,原本只有少数比率的人口才能投票,同时选举制度也有许多弊病如腐败选区(Rotten borough)的存在。

        美国可以被视为是第一个自由民主制的国家[2],有著较为宽松的选举权限制(虽然最初仍有针对财产和性别的限制、以及奴隶的存在)美国宪法也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民主的概念


      在政治理论家之间一直有许多不同的可实施民主概念,这些概念差异也经常是争论的话题。

       其中一种理论是由约瑟夫·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书里所提出[3],他认为民主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由人们定期选出政治领导进行统治的制度。依据这种概念,一般的公民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进行“统治”,因为在大多数议题上这些平民都没有明确的概念、而且也不够聪明。

        第二种理论是称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称政府所颁布的法案和政策应该接近于中间派选民的观点—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权利。这种理论是由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种理论是以上提及的代议政制。

       而第四种理论则是被称为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制度,主张公民应该直接的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而不是透过他们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许多不同的理由来支持这种制度,政治活动本身便是具有价值的,它将能教育和社会化参与其中的公民,而群众的参与能够对掌权的精英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是,他们认为除非由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决策,否则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对民主这个东西。做过一番全览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民主是一个并未完全定型的一个政治概念,各国历史上都有对民主自己的理解和定义,但是,现代民主国家都对民主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民主管理和民主权利。更确切的说是在确保人民权利下展开民主式管理。而管理的形式,主要是代议制(议会)和全议制(全民选举)相混合的一种制度。核心是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权益。原来民主是这么个东西。

       现在,我来试着对民主做一个解剖。看看这个好东西是不是大家值得捍卫的神圣的一个好东西。

       首先,根据常识,确保自身权利不被侵犯或者权益不被侵害,或者是获得自身的某种权利或者利益,需要的是能力和正确的行动。比如,我想吃面包,这是我的权利也是我的自由,但首先,我应该具备获得面包的能力,为了具备这个能力,我要么具有生产面包的能力,要么具备购买面包的能力。离开能力谈我的权利和自由是扯淡。如果你说我有这个权利有哪个自由,但是不赋予我这个能力,我就感觉是一个骗子的欺骗而已。你说呢?现在我把“我”这个个体推广论述,变成一个集体。如果说这个集体里面的每个人,需要满足每个成员的权利和自由,按照民主的概念,就是选举和投票。选举和投票不是最终目的,他只是一个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这个集体每个成员利益最大化。选举和投票这个手段是做什么呢?就是完成一个目的:“选择”。无论是直接的完全式选举还是代议制议会,都不过是为了选择一个方案,这个方案的目的是达到满足社会每个成员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是最优化。这里就暗含了一个奇怪的前提,就是这个多数人参与的选举或者投票或者代议制,所做的结论一定是正确的。这个奇怪的前提,我认为恰恰是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原因很简单,如果要推导出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你认为1000万人参与的投票式推导和爱因斯坦1个人所做的推导,那个更接近于正确的解释呢?显然是后者。这就至少说明,在面临未知领域的抉择时,人数不是决定性因数,智力或者说能力决定一切。看透这一点后,我们就自然可以看清楚,为什么同样的是民主的、资本主义国家,分布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的民主式国家,建设成就比起老牌的英国、法国、德国以及美国差的很远的原因。问题出在“选择”的质量而不是“选择”的形式上。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科技水平、管理水平和智力水平都优于那些实行相同社会制度的民主国家,因此,他们民主制度的选择能力要强的多,效果也要好的多。

        一个人存在的社会是不需要选举的,自己做决定就好。2个人存在的社会,就需要协调,做出共同的决定。协调的原则应该是什么呢?

1、甲说了算,乙服从;

2、乙说了算,甲服从;

3、甲、乙抽签决定;

如果选择1或者2.哪么,意味着一方相信另一方做出的决定比自己高明。选择3的意味着谁都不相信谁,由上帝决定。

3个人存在的社会,协调的原则是什么呢?

1、甲说了算,乙和丙服从,

2、乙说了算,甲和丙服从;

3、丙说了算,甲和乙服从;

4、甲乙丙抽签决定;

5、三人投票决定,超过三分之二即为共同遵守的决定。

这个模式事实上还可以细化,得到不同的选择。比如,甲的能力最强,乙和丙比较差,选择“模式1”,是他们三人最明智的选择。因为2个笨蛋相加还是笨蛋,而不可能超过甲的能力。如果,甲的道德操守最差但能力最强,三人最保险的模式应该是“模式5”.因为,一个能力超强而道德很差的人,对乙和丙的利益可能造成故意损害。虽然乙和丙的选择通常是很差的,但因为主观上不会选择对自己差的方案,因此,获得的是一种主观上的安全感和满足感——实际选择的效果被放在了次要的位置。最理想的模式应该是什么呢?三人将决定权交给甲,但对甲的道德操守作及时的监督。如果甲的道德上有了瑕疵,立即停止甲的决策权。如果选择“模式5”,基本就注定他将来的决策将是一个低劣的抉择系列。

        接下来,我们再来考察选举式或者说议会制的效率。我们知道,现代民主制国家,基本上搞的是一个总统、议会制。由于总统选举是由“模式5”这个低劣的抉择系统选出的产物,因此,总统本人的能力和操守都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的。直言之,就是总统本人不会是这个社会最优选择的结果。总统将来的抉择,不过是重复“模式5”的低劣抉择系列。再来看议会。议会成员也是“模式5”的产物,因此,每个议会成员也必然打上总统一样的低劣烙印。然后,议会成员之间的道德操守和能力,又大大削弱了他们参政议政的效果。由于道德的原因,他们在议会中的言论都代表了各个不同利益阶层,因此,每个利益阶层的满足必然以侵害整体最大利益为代价。换言之,民主议会制度不可能产生一个最优方案或者说选择,总是各个利益体相互妥协的产物,他以整体最优方案选择性被放弃做为代价。这在一些所谓的民主国家可以轻易找到例子:公路修的歪歪扭扭,因为要对公路两侧的个人利益做适当的避让,这个避让,使得整个公路里程不会是最佳的路线选择,而这个妥协的结果,所造成的后果是,这条公路永远不可能按照最优经济利益方式修建,消耗的无谓的能源和个体的时间,将伴随公路的存在而存在。由于议会制度对公共方案的讨论,每次必然遵循“启动利益——讨价还价——妥协——决定”这样的方式开始和终结,因此,在前面3个步骤所花费的时间,将是旷日持久的,除非面对的利益高度一致,否则,永远不可能轻易对一个方案做出抉择。因此,民主议会制度下的管理方式,面临一个丑陋的管理学弊端:低效。无休止的扯皮,使得议会迟迟做不出一个决定。

        我们来看看陈水扁、布什这两个民主体制下的产物。陈水扁当选总统,显然不是因为他的能力出众。也不是他的道德操守。一个社会的领导人,一不看能力,二不看道德,居然也能当领导,你可以说是这个社会的宽容,不过,怎么也回避不了对这个社会选举模式的低劣评价。他的能力体现在了为了选举而选举上,是选举的宠儿,可是,我们知道,选举只是民主制度的起始一环而已,不是民主制度的本质追求。陈水扁上台之后,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低劣的人格操守,大搞以权谋私,小集团利益。弊案连连,罄竹难书。这个制度对他的约束力几乎为零。相反,不但不约束他,反而还有所谓的总统豁免权,对他进行保护。陈水扁执政8年,政绩乏善可陈,人民生活逐渐沉沦,这样的民主制度居然还要被标榜为华人世界的光荣?脸皮是够厚的。当然,我知道一般人对这个制度的欣赏和留恋,乃是他赋予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对个体而言,自由是可贵的,比如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出版自由、出国旅行自由、恋爱自由等等自由。这些东西,在不关社会鸟事的时候,对个体而言是最重要的。但是,这些自由不能掩盖这个制度对于社会而言的低质化。陈水扁如果当时有种,毅然决然的断然宣布台湾独立,大陆的战争机器必然启动,届时,台湾必然毁于战火,所有的自由也会化为乌有,连命都不保,何况自由乎?当时的台湾议会对陈水扁的制约能力在哪里?台湾的民意能够阻止陈水扁的铤而走险吗?布什总统是个个性化的总统,率性而为,他轻易的启动战争机器,将战争强加在伊拉克、阿富汗等主权独立的国家,任意挥霍着百年积累的国家声誉和战争能力。搞的美国在逐渐走上下坡路。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经济衰退,难道仅仅是经济领域的个案而已吗?中国有句古话,“国家虽大,好战必亡”。布什和他的整个美国决策体制,在治理国家能力方面的根本缺陷,将是美国导致衰败的原因之一。还是那句话,制度不是万能的,能力才是万能的。同样的制度下,不同的领导人能力和特质,决定了一个国家是走上坡路还是走下坡路。历数美国有成就的总统,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点。制度决定论和制度万能论,在我这里没有市场。

        这就告诉人们,所谓民主的、议会选举的本质,根本不是什么神圣不可亵渎的东西,不过是为了协调社会成员利益,搞出的一种妥协管理方式。这种民主管理方式,其实是排斥真理的、庸俗的、世俗化、低效率的管理方式。

中国民主集中制度的好处在哪里?

       我们知道,大陆是一个民主集中制度的社会管理制度。先民主后集中,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整个社会决策体制保留了“优先级”的决策单位。这个被赋予"优先级"的决策单位成为整个社会的决策中枢,他与通常意义的民主制度国家的根本区别在于,他有优先统筹所有社会利益进行迅速决策的权利。民主制度国家的社会决策是建立在谁也不服从谁的假设基础上,因此,站在各自利益上的讨价还价,是决策过程的主要环节。“妥协和缓慢”是这个体制基本特征。而民主集中制的好处在于,快刀斩乱麻,迅速判断出社会最大利益所在,并迅速寻找到最佳解决方案,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方案。这个模式就是我们上文说的“模式1”。在处理和治理国家的能力上只能实行委托制。比如,在大陆与台湾关系的处理上,大陆大部分人是主张“核平”台湾的,看到台独份子,恨不得赶尽杀绝。对和平统一台湾基本就是持绝望的态度。但是,中共中央显然具有一般民众所不具备的判断两岸关系和解决两岸问题的能力。授权给中央全权处理台湾问题,是大陆民众最佳的选择,5年之后,当和平统一台湾时刻到来,我们才能最后看到这一决策的正确性。当然,如果这个中央超级腐化堕落,能力低劣,那灾难也是巨大的。所以,民主集中制度是一个非常理想的社会制度模式。我并非站在大陆才这么说,而是前面的推导,告诉我,这样的社会决策架构是最佳的。但是,目前大陆所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度又是有缺陷的,这个缺陷表现在:1、缺乏监督。我们在讨论“模式1”时,已经很清楚的知道“模式1"存在的基本条件是监督,如果不监督的话,这种制度在具体的历史时间和历史人物中一旦出现问题,将是灾难性的。2、没有充分赋予基层民众基本的自由的权利。原因其实很简单,如果充分给予这些权利,必然干扰“优先级”的实施,但这还不是主要的,问题出在大陆还处在强敌环视的地位当中,人家总是能够瞄准你的薄弱环节,打击你的核心利益。如果篱笆不扎紧,野狗就会钻进来。就以新闻自由来说,如果任由报纸以自由的名义胡乱报道,哪么,谎言总有得逞的时候,被煽动起来的民众就会反噬政府。东欧的颜色革命不就是这样的吗?所以,生活类的文字大陆目前是自由放行,政治类的新闻就的巧妙的管制了。如果在目前阶段政治类新闻出现管制松动的迹象,您就等着大陆出戈尔巴乔夫式的人物吧,到时候倒霉的是大家。

总结一句话,搞西方式的民主制度的国家有以下几个基本前提:
1、国家很富裕,可以承受无休止的内耗和折腾;
2、民众素质高,可以保证善用自己的民主权利而不是被滥用;
3、可以忍受国家以一种低速度的速率向前发展,甚至原地踏步;
4、承认国家机器其实是与个体没多大关系的一个东西,除了纳税和一般的公共建设;

搞民主集中制度的国家有以下几个基本前提:
1、国家还不是特别富裕,没时间折腾;
2、有效监督下的国家管理机关;
3、国家领导人必须德才兼备,能力出众;
4、国民有超越一切国家的雄心和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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