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思远:“依法治国”的破灭
“依法治国”的破灭
杨思远
2008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破灭年。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最近两个月发生的事情,将“依法治国”彻底抛弃了。有两件事情是大家都亲眼看到的:
3月22日台湾地区一小撮台独分子在美国国家恐怖主义的操纵下,组织策划了“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公开投票”。联合国本来是一个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在主权国家的一个省举行所谓“入联公投”,尽管“公投”未过半数,但是组织策划“公投”本身已经形成分裂国家的叛国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14日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入联公投”正是“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因为“公投”本身既然被允许,那就可以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公投”。第一次“公投”没有成功,但“公投”行为合法化了,所以第一次“公投”正是这样一个事变,这个事变“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如果我们不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那就是中国政府在违背《反分裂国家法》了。根据第八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既未决定采取,也未组织采取任何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反分裂国家法》先是被台湾,后是被大陆突破了。
3月14日发生的达赖策划的拉萨打砸抢烧事件以及后来一系列暴力事件,毫无疑问是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经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达赖应当受到惩罚。又,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经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之规定,达赖集团涉嫌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然而,中央政府对于这样一个嫌疑犯,居然要“接触”、“对话”、“商谈”。难道一个人践踏了法律,可以有如此待遇?对罪犯宽容,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在处理达赖策划的打砸抢烧事件上,我们又一次抛弃了“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文革结束后,有人针对文革中毛泽东的“无法无天”提出来的。30年来,我们在有法可依上的确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坦率地说,这些法律大多停留在一纸空文上。有法不依、执法不言、违法不究随处可见,这可以从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上看出来。我们今天的治安比文革期间决不更好,我们的社会秩序也决不更妙。一些人指责文革期间的打砸抢,可是今天官僚腐败分子在打砸抢公有企业、银行、资源等方面远远胜过文革。文革充其量是抄家,现在的腐败分子则是抄国。文革时期虽不能说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但决没有今天这样多的防盗门、铁栏杆、看门狗和保安队。
人们常以文革期间《宪法》保护不了国家主席的生命安全来指责“无法无天”的社会,但是30年过去了,《宪法》今天不照样被违背吗?谁去惩治违背《宪法》的人,没有,一个也没有!权力永远大于法律,事实再一次这样冷冰冰地告诉人们。一个人,当你小有犯罪时,法律之剑会刺向你,但当你成功策划震动全国和世界的打砸抢烧惊天大罪,中央就会敞开对话的大门。法律永远是用来对付小民的,而不是对付大人物的,即使这个大人物是个十恶不赦的罪人。毛主席讲过自己“无法无天”,但他认为自己是在闹革命,革命就是造反,所以“无法无天”可以自圆其说。今天很多人强调“依法治国”,可真需要“依法治国”的时候,“依法治国”却被抛到爪蛙国。同“无法无天”相比,“有法无天”更其荒唐。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官。本来,“治”的主体是官,是官来治理民。法律是统治者制定的管理被统治者的工具,不是用来管理统治者的。统治者自己违背法律,那总是可以找一些理由,至于理由能否成立并不重要,这就宣布了“依法治国”的破灭。例如,这次对待陈水扁的“公投”,我们给出的全部解释就是“公投没有成功”,可是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杀人未遂就等于没有杀人吗,就可以免于起诉吗?这个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但不成立又能如何?无人追究,这就是真实的“依法治国”。又如,这次对待达赖,我们只是说“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可是达赖的“行”在3.14事件上已经被我们观察到了,尚嫌不够吗?和达赖对话被说成是体现中央政府的“宽宏”和“仁至义尽”,难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说教就这样弃若敝屣?难道中央政府对犯罪可以“宽宏”,对罪人可以讲“仁义”吗?那我们要法律干什么,我们的公检法系统还有何存在的实际意义?
为什么要抛弃“依法治国”?事情很简单,“依法治国”既然是治理民众的手段,当官僚老爷们遇到不是民众而是更为强悍的洋人时,就不能不掂量掂量了。如果对台湾使用“非和平方式”,这是同美国“反对任何一方以武力改变两岸现状”的政策相抵牾的,决不能得罪美国。如果不与达赖接触,西方势力就会抵制北京奥运会。总之,在外来帝国主义面前,官僚老爷们屈服了。但这种屈服不要紧,“依法治国”破灭了。尽管如此,在对待民众问题上,“依法治国”仍在起作用,而且作用很大。“理性爱国”就是按照法律行事,而法律早就取消了民众外反帝国主义,内反官僚资本的权利。“政府怕洋人”和“民众怕官”的破国轨迹已经清晰呈现。
“依法治国”曾经是很多人向往的优良社会,现在看来它的欺骗性一经被事实戳穿,就和“无法无天”没有什么两样,甚而至于比后者更坏!30年来的法制建设,令人心灰意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