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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应该收回部门立法权

火烧 2007-09-2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主张全国人大应收回部门立法权,指出部门立法导致制度门事件、利益联合体及对抗中央权力。提出统一立法、法律审查、备案审查及立法招标等解决方案,强调全国人大应主导立法,确保法律合法性与权威性。

全国人大应该收回部门立法权

田忠国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我国的立法速度惊人,但也不容讳言的是,成绩多多,问题也多多,主要问题是部门立法代替了拥有立法权的全国人大,使全国人大成了举手人大。部门立法危害极大,因此,现在到了全国人大收回部门立法权的时候了。

部门立法危害一,我国的立法实践证明,部门立法容易催生“制度门”事件的发生。所谓“制度门”,就是部门立法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为制度设置有利于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制度权力。

部门立法危害二,部门立法容易滋生利益联合体,在制度上形成交叉保护。

部门立法危害之三,部门立法容易产生用制度形式对抗中央、对抗政府最高权力机关,用制度围困中央、围困政府最高权力机关。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关键,就是这种制度围困的结果。

解决办法:

一、            收回部门立法权,由全国人大统一立法。

二、            全国人大成立法律审查委员会,全面审查我国所有法律,凡属于违宪的法律条文全部终止、修改。

三、            如确实需要制定部门规章,应采取备案审查制,凡属于违宪违法的条款,全部废除。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对本部门的规范作用。

四、            如国家需要立法时,应由中央与全国人大共同确立立法宗旨、立法精神、立法原则、立法目标,由全国人大招标或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报全国人大后,由全国人大的法律独立审委员会通过违宪审查后,全国人大负责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而后报全国政协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最终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五、            全国人大委任长,由中共中央总书记兼任。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的领导方式,由过去的行政领导关系,改为法律授权。法律授法的方法,应有长效和短期两部分构成。日常行政权力的使用,用长期法律授权的方式,特、重大应急事件的处理,为短期授权。

六、            启动短期授权时,应由全国人大委员长签字方可生效。

七、            全国人大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政府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情况,并对全国人大负责。

200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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