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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

火烧 2007-07-1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深入剖析反腐败斗争的双重含义,强调既要惩治腐败分子,更要清除腐蚀党和国家的根源。提出法治与制度建设需同步推进,结合历史经验与现实问题,倡导标本兼治,全面深化反腐倡廉工作。

“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

    胡锦涛6.25讲话强调,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在讲话前后,中央纪委出了《八项禁令》,“两高”提出惩治十种新型受贿犯罪行为的《意见》。我认为《八项禁令》和《意见》,是从法治上治标,使处理贪腐案件有了法律标准,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腐问题。
    我十分注意思考总书记提出的“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这个命题。
    我认为“反腐败斗争”中的“腐败”包含两个层次、方面的意思。一是名词,就是腐败分子,可以法治之;一是动词,就是使党和国家变质,所以需要有反腐败的斗争。这样认识反腐败斗争,不知道是否合乎总书记讲话的意思,但是我认为只有这样的认识,才符合实际,实际就是一方面是行贿,一方面是受贿;才是充分的,才能理解反腐败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斗争;才能理解为什么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才能理解需要注重预防、教育,标本兼治。
    现在许多人只是从第一个层次、方面来理解“反腐败斗争”的意思,着重于惩治腐败分子,没有、甚至反对从的第二个层次、方面来理解“反腐败斗争”,反对我们同资产阶级腐蚀党和国家干部、使党和国家变质的活动进行斗争。这种片面的、错误的认识存在于一些高级干部,甚至表现在国法里,结果就是治标不治本,年年反腐年年腐,越反越腐;口号喊了二十多年,实际只不过是惩罚几个贪污分子,根本上并没有突出反腐败。
    大家知道,前段时间有过“原罪”和“第一桶金”的论战,有长达很多年的物权法草案的争论,这里面就包含着对反腐败斗争认识的对立。
    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公开表示,民营经济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有关部门要给民营经济“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
    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胡德平对记者讲“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之前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不存在‘原罪’;1988年明确了民营企业家法律地位之后,他们的经营行为犯了什么罪就按什么法律来处罚即可,但也应该考虑到,民企的有些违法行为也是迫于社会的潜规则。”“我们还要反躬自问的是,我们给予民营企业早期的奶水够不够?”“如果不考虑历史的环境条件,一味用法律、用宪法大帽子扣下来,非常吓人,但不能服人。”“你说改革开放当时就那么合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实行家庭联产责任制,引进外资符合当时的宪法吗?这不是违反当时的法律吗?”“清算‘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绩”
    我之所以要讲出这些高级干部的名,一是讲明白出处,并非虚构,再是因为他们至今没有收回讲话,认识其严重错误。而且他们都身居要职务。
    他们所讲的“民营经济”的“不规范”、“原罪”、“胎记”、“社会的潜规则”、“第一桶金”是些什么?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行贿党和国家干部,偷税漏税,盗窃情报,影响政策,侵占公共财产等等。我想任何一个能思考的人都清楚,没有行贿者,哪能受贿?没有资本家用各种手段把党和国家干部拉下脏水里腐化掉,腐败分子就会少得多。我这里绝无为腐败分子开脱罪责的意思,而是说我们不仅要惩处腐败分子这个标,还必须清除用各种手段把党和国家干部拉下脏水里腐化掉这个本,要标本兼治,全面地进行反腐败斗争。
     2007年2月5日,我在《物权法草案在保护谁》已经提出这个问题。那时是这样写的:
    “(草案)第七十一条讲:‘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讲:‘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知道常委们可曾注意到,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是谁?
    显然只是国有财产的管理者。因此,按照这一条规定,应该承担责任的,也只能是对国有财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七十二条的责任人就更清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请常委们找找,在整个物权法草案里,有国有财产的受让者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吗?没有。有没有在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中,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严重亏损的非国有财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没有。
    这就是说,仅凭这两条,国有财产或具体财产‘流失’了也就‘流失’了,损失了也就损失了,国有财产或具体财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追究责任,但是损失,‘流失’的国有资产,按这部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已经被受让者‘善意占有’,无法追讨回来。主要的窃取国有财产者,完全不负任何责任。”
    后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基本内容也是如此。这表现了所谓“法治”也是惩贪不反腐。
    年长的和了解中国历史的人知道,1952年党在搞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的同时,又进行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件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既反对党和国家干部中的腐败分子,又反对资本家的拉干部下水等“五毒”行为。再看这些年,我们处理了好些腐败分子,职位高至政治局委员,枪毙了一个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但是使大小官员腐败、从中得利的人,却很少见到处理几个。不杀死病菌,怎能治好病?只惩治被腐化者而不惩治腐化党和国家干部者,不仅是法律的不公正和不完善;而且放任了腐化党和国家干部的行为,必然支持这些人放心大胆地腐化党和国家干部。这就是年年反腐年年腐,越反越腐的一个重要的根本原因。
    我希望党和国家领导人认真学习毛泽东《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这是他为党中央起草的一些重要指示。这里我摘录部分。
    1951年1月30日运动动员阶段指示说:“必须严重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必须当着一场大斗争来处理。”这个指示不长,但全面、实际。讲清楚了腐败事实的两方面:因——资产阶级腐蚀——与果——干部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讲了要注意发现、揭露,指出这是一场大斗争,不可等闲视之。
    1952年3月23日,运动已经进入高潮时指示说:“在这次‘五反’斗争中及其以后,我们必须达到下列目的:
    (一)彻底查明私人工商业的情况,以利团结和控制资产阶级,进行国家的计划经济。……
    (二)明确划分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界限,肃清工会在的贪污现象和脱离群众的改良主义现象,清除资产阶级在工会中的走狗。……
    (三)改组同业公会和工商联合会……
    (四)帮助民主建国会的负责人整顿民主建国会……
    (五)清除‘五毒’,消灭投机商业,使整个资产阶级服从国家法令,经营有益于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在国家划定的范围内,发展私人工
业……重新划定私资利润额,即要使私资感觉到有利可图,又要使私资无法夺取暴利。
    (六)废除后账,经济公开,逐步建立工人店员监督生产和经营的制度。
    (七)从补、退、罚、没中追回国家及人民的大部分经济损失。
    (八)在一切大的和中等的私营企业的工人店员中建立党的支部,加强党的工作。”
    现在政策不同,3月23日的好些内容已不适用,摘录它,是要学习毛泽东思想,学习毛泽东没有就事论事,而是把科学社会主义与具体的斗争相结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什么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这就是。
    《史林》2006年第4期刊登的杨奎松文章《毛泽东与三反运动》提出这样一个观点:“,“三反”运动并没有、也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事实上,真正使此后政权内部的贪污腐败现象没有再像建国初期那样恶性发展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三反”运动本身具有多久的持续效力,而是因为中国很快就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这是正确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确实从制度和政策上“在权力和金钱之间设置了障碍,使党政工作人员大笔贪污公款和进行奢侈性消费的难度大大增加”。当然,这不是全部原因,但确是一个根本性原因,它从物质源头上使贪腐只可能是偶然的个别现象,不可能普遍地泛滥。
    但是杨奎松文章的观点不完全正确,他说“这场运动没有也不能在权力与金钱之间建立起一道理想的屏障”,表明没有理解“三反”运动。“三反”运动不是在权力与金钱之间建立起一道“屏障”,而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一场斗争,是人民实现民主的一次斗争。而无产阶级要战胜资产阶级,人民要实现完全民主,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斗争。
    没有正确的理论,就不会有正确的行动,不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全部意义,就不可能彻底进行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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