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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会软肋说到思想工作的尴尬

火烧 2007-04-1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工会维权困境与思想工作缺失展开,以唐晓冬维权案为例,揭示企业工会在职工维权中的无力与尴尬,提出基层工会保护机制的建议,强调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人民网转载《中国青年报》文章《唐晓冬维权被炒案击中工会软肋》,真的是击中了企业工会的“软肋”。

  本文所说企业,特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持股企业。在这些企业里都是有工会的。但工会在为职工维权时屡屡遭遇挫败,有时候甚至遭遇惨败。于是,很多工会干脆失声,干脆禁声,更差劲的情况是,工会干脆与企业经营者同穿一条裤子,被职工视为“与他们是一伙的”。这很令人痛心。

  唐晓冬维权案是这样的: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因举报公司生活用水问题被公司开除一案,先仲裁,后诉讼,折腾两年多,终于由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公司解除同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给付唐晓冬工资收入性损失66863.32元。(《人民日报》4月4日)

  报道中没有说“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唐晓冬能不能在企业里继续当工会主席,工资待遇等情况如何。读者都无从知道。但我推测,唐晓冬继续留在企业里日子不会好过的。

  应该说,唐晓冬的结局算好的了。中青报文章说到:工会不过是企业的一个部门,工会干部也要端老板的碗,也要领老板的钱,这就决定了他们的“附庸”和“御用”地位。他们必须看老板的脸色说话,必须遵老板的意志办事,其所有的维权言行必须严格控制在老板“认可”和“容忍”的限度之内,否则,就是大逆不道,就要遭打击报复,轻则给“小鞋”穿,重则被“炒鱿鱼”,更有甚者是被社会恶势力施以人身伤害。所以,唐晓冬的结局应该算非常好的了。

  因此,作者建议: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应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工会干部不再端企业的“碗”,由上级工会从经费中拨专款养活,以确保其自主自立。二是工会及工会干部和企业不应存在隶属和管辖关系,企业无权处理工会干部(包括解除劳动关系),其直接受上级工会管理,出现过错由上级工会负责查处。

  用心良好,但我以为要实现却很难。别说企业里的工会干部,就是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支部书记,又能够在职工维权中发挥多大的作用?

  过去说党管干部,党委的责任是实施监督保证作用。这些我们都不说了,情况变了,形势变了,有些事情已经不能用老眼光、老办法来衡量了。企业里如何实现党管干部,如何实现监督保证作用,涉及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不是本文所能够胜任的事。我们只说一件事,那就是思想工作。据我所知,在企业里涉及职工利益,涉及劳动保障,涉及工资、分配、劳动合同、下岗、买断、改制,等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党委和党支部都不会出面做思想工作。特别在发生群体性事件时,基本上看不到党委书记的面。为什么呢?因为他们或者本身就是企业管理者,或者,与企业管理者“高度一致”,他们根本是指望不上的。即使他们想出面做点工作,职工也不会相信他们。因为他们至今不能解释下岗、买断、产权转让、分配收入上拉大差距等一系列问题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最需要有人做思想工作的时候,却出现了缺位和空档的情况。

  由此再来看企业工会干部的“软肋”,就不奇怪了。可是,工会不管,企业党委不管,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呢?职工们只能走上访的路了。上访的结果,人家往往叫你回去和企业“协商解决”,于是,一切又回到了原点。企业职工,难矣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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